徐美珍、江秀平等與莆田市第一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302民初3839號
判決日期:2021-04-22
法院: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訴被告莆田市第一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賴繼仁、陳瑞琴和被告莆田市第一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蘭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莆田市第一醫院賠償給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616955.16元;本案訴訟費用等由莆田市第一醫院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5月20日,江瑞林因體檢發現腹主動脈瘤,由莆田市第一醫院收治。2020年5月22日,莆田市第一醫院對江瑞林行“腹主動脈瘤覆膜支架腔內隔絕術+右髂內動脈栓塞術”,因莆田市第一醫院診療、術前風險評估、手術操作不當導致江瑞林術后出現雙側腎動脈閉塞、急性腎衰竭等情況。莆田市第一醫院建議家屬將江瑞林轉至上級醫院。江瑞林于2020年5月22日轉入福建省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急診診斷雙側腎動脈閉塞,急性腎衰竭等癥狀,并立即進行了手術。連續多次的手術打擊,誘發了嚴重的心肌梗塞,江瑞林的病情急劇惡化。后江瑞林于2020年6月1日出院,出院2日后死亡。江瑞林系因莆田市第一醫院治療過錯導致死亡,莆田市第一醫院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江瑞林的死亡也給五原告及其親人帶來不可估量的心理創傷。故望判如所請。
莆田市第一醫院辯稱:一、其已按照診療規范進行診療,在整個診療過程中治療措施及時恰當,已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患者直接死亡原因是其本身存在的、并且是臨床常規檢查并不能發現的、嚴重的心臟供血動脈狹窄、心臟缺血、心跳驟停的心肌梗塞,其不存在過錯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訴求的賠償項目標準偏高,且其不存在醫療過錯,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醫療費應按正式發票自費的部分;營養費按自費部分的10%;護理費每天165.78元共住院11天計算;交通費按每日30元共住院11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日30元共住院11天計算;患者已住院治療,不存在住宿費;死者戶口在農村,應適用農村賠償標準為每年195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偏高,且其不存在過錯,不應賠償;喪葬費為37158元;辦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為3000元。綜上,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對其的訴訟請求。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對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一、村委會證明一份,欲證明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訴訟主體適格的事實;二、莆田市第一醫院住院病案、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記錄、檢查報告單、檢驗報告單、病程記錄、醫囑單、臨床護理記錄單、福建省××組,欲證明2020年5月20日,江瑞林因體檢發現腹主動脈瘤,由被告莆田市第一醫院收治,2020年5月22日,被告莆田市第一醫院對江瑞林行“腹主動脈瘤覆膜支架腔內隔絕術+右髂內動脈栓塞術”,因莆田市第一醫院診療、術前風險評估、手術操作不當導致江瑞林術后出現雙側腎動脈閉塞、急性腎衰竭等情況;江瑞林在莆田市第一醫院處住院接受治療共計2天,總共花費醫療費177038元的事實。三、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其他檢驗報告單、心電圖報告、疾病證明書、福建省醫療住院收費票據、住院費用清單一組,欲證明江瑞林于2020年5月22日轉入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并立即進行了手術,術后誘發了嚴重的心肌梗塞,江瑞林的病情急劇惡化;江瑞林在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處住院接受治療共計10天,總共花費醫療費148558.67元的事實。四、火化證一份,欲證明江瑞林于出院后死亡的事實。五、關于印發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的通知一份,欲證明會診應當在會診請求發出后10分鐘內到位,莆田市第一醫院存在過錯的事實。
對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提供的上述證據,莆田市第一醫院質證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沒有異議。對證據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莆田市第一醫院在此過程中沒有存在過錯。醫療費是患者治療自身疾病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由患者自行承擔。對證據三的形式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相關的醫療材料其不清楚,由法庭依法審查,但根據附醫院材料可以證實患者存在很多疾病是患者自身疾病原因導致死亡。對證據四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沒有異議。證據五,該材料不是規章制度不符合證據形式,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審查認為,莆田市第一醫院對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提供的上述證據一、二、三、四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提供的上述證據均已移送司法鑒定,莆田市第一醫院對江瑞林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應以本案本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形成的鑒定意見為準。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莆田市第一醫院對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江瑞林病歷一組,欲證明其按照診療規范進行診療,在整個診療過程中治療措施及時恰當,已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患者直接死亡原因是其本身存在的,并且是臨床常規檢查并不能發現的、嚴重的心臟供血動脈狹窄、心臟缺血、心跳驟停的心肌梗塞,其不存在過錯行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
對莆田市第一醫院提供的上述證據,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質證認為: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從中可以看到“否認冠心病史”,其認為這是錯誤的。根據這些可以看出來死者本身有高血壓、冠心病、腦梗塞等病史,其認為莆田市第一醫院在手術風險上的評估不足,在治療當中支架植入過多,導致動脈斑塊移位脫落可能,腹主動脈支架植入術,導致腎動脈閉塞,屬于醫療差錯,其認為是醫療上的過錯。會診單里面有記載,請求急診的時間可以看出,市醫院35分鐘之后才會診,因此,其認為莆田市第一醫院在會診當中錯過了最好的治療時機。
本院審查認為,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對莆田市第一醫院提供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莆田市第一醫院對江瑞林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應以本案本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形成的鑒定意見為準。
2020年8月24日,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向本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要求鑒定以下事項:1、莆田市第一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2、莆田市第一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江瑞林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3、若莆田市第一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江瑞林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那么醫療過失行為在江瑞林死因構成中的參與度是多少。后本院依法委托福建閩中司法鑒定所對本案進行鑒定。2020年12月28日,福建閩中司法鑒定所作出閩中司鑒【2020】臨鑒字第70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莆田市第一醫院對江瑞林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術前檢查評估不充分,術后導致雙側腎動脈閉塞、無尿,對患者身體造成了損害,對死亡有一定的促進作用。2、莆田市第一醫院的診療過錯與江瑞林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為次要因素,建議醫療過錯行為在死因構成中的參與度為20%±5%,鑒定費為7500元。經質證,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質證認為:該鑒定意見書所作的鑒定意見是錯誤的,不應作為定案依據。1、鑒定機構對被告的過錯分析存在明顯不足,導致鑒定結論明顯錯誤。鑒定機構雖然認定被告存在術前檢查評估不充分的過錯,但并未對于導致江瑞林死亡的重要因素“雙側腎動脈閉塞”與被告的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進行研究分析。而缺少這一分析,使得該份鑒定報告失去了參考意義,不可作為定案依據。2、本份鑒定意見前后邏輯不能自洽,因果關系及參與度認定明顯錯誤。鑒定意見書的分析說明中明確載明被告存在諸多嚴重的診療過錯。被告對于江瑞林屬高齡(70歲以上)合并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多發疾病的患者,這一如此重要的病患特征并未足夠重視;在初步檢查后雖有手術指征,但尚無瘤體破裂壓迫重要臟器等急診手術的適應癥,且術前心臟檢查也發現ST-T改變,二尖瓣、三尖瓣、主動脈瓣反流,被告應知手術風險大,患者不適合進行如此手術;在術前被告并未對江瑞林進行必要的CTA檢查,而僅進行了“全腹部CT增強掃描”,也并未對患者腹主動脈瘤的形態、部位、毗鄰血管等問題進行討論,術前檢查、評估嚴重不足。根據已知的事實情況,被告對江瑞林的診療存在上述諸多嚴重、致命的過失,正是因為這些過失導致術后造成江瑞林雙側腎動脈閉塞,直接導致后續在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再次接受手術,難以避免的誘發了心肌梗死,最終遺憾去世。所以,從該份鑒定意見書的分析中,完全可以認定被告的診療過錯行為是江瑞林死亡的主要因素,并不只是促進作用,而是根本作用,參與度更不可能僅有25%。故該份鑒定意見書存在明顯的錯誤,其分析內容與鑒定意見明顯矛盾。綜上,福建閩中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對于死因的分析有明顯欠缺,分析與結論自相矛盾,鑒定結果必然是錯誤的,該鑒定結果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即使要采信該份意見書,也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的行為在江瑞林的死因中有更高的參與度。莆田市第一醫院質證認為:該鑒定意見書形式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鑒定意見的內容前后矛盾,不具備參考性。鑒定意見第十頁第五點鑒定機構認為其術前評估不充分,存在過錯,但之后又在因果關系參與度中分析市醫院的手術是成功的,這也說明雖然市醫院在術前評估中不充分,但與患者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沒有因果關系,患者的手術治療是必須的,無論術前評估是否充分,患者的主動脈瘤都必須手術治療,否則會隨時破裂危及生命。鑒定意見也認為其手術是成功的,足以證明其手術是正確的。沒有任何證據患者的雙腎閉塞與市醫院的手術治療有關,即使是因為其手術導致患者雙腎閉塞,但經福建省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治療后,患者的尿量已經正常,這與患者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沒有因果關系,患者的急性心肌梗塞誘發是因為患者具有冠心病病史導致的,與其無關。鑒定機構分析患者雙腎閉塞轉福建省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治療,這次治療過程中只打通一側的腎,另一側未治療,產生不可逆的損害,足以說明福建省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治療存在過錯,但最后在過錯比例的認定中,鑒定機構認為主動脈瘤的因果關系為10%,心肌梗塞死亡的原因為70%,市醫院評估不充分的過錯為20%±5%,福建省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沒有被認定有過錯,因此鑒定意見陳述前后矛盾,比例認定不合理,對福建省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存在遺漏,請求法庭依法調整其過錯參與度或者重新鑒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徐美珍系江瑞林之妻,江秀平系江瑞林的長女,江秀聰系江瑞林的次女,江志龍系江瑞林的長子,江志祥系江瑞林的次子。2020年5月20日,江瑞林因腹主動脈瘤在莆田市第一醫院住院治療,2020年5月22日出院,共住院2天。入院診斷為:1、腹主動脈瘤;2、高血壓病3級(高危);3、腦梗死恢復期;4、直腸惡性腫瘤個人史;5、雙眼白內障治療后;6、肺部感染;7、慢性支氣管炎伴肺氣腫。出院診斷為:1、腹主動脈瘤;2、急性腎功能不全;3、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4、高血壓病3級(高危);5、腦梗死恢復期;6、直腸惡性腫瘤個人史;7、雙眼白內障治療后;8、肺部感染;9、慢性支氣管炎伴肺氣腫。2020年5月22日,莆田市第一醫院為江瑞林行腹主動脈瘤覆膜支架腔內隔絕術+右髂內動脈栓塞術(手術級別:4級),自費花去醫療費69611.49元。出院醫囑:轉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江瑞林在莆田市第一醫院做完該手術后,于2020年5月22日當日轉入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并于2020年6月1日出院,共計住院10天。入院診斷為:1、雙側腎動脈閉塞;2、急性腎衰竭;3、腸系膜上動脈狹窄;4、手術后狀態,其他特指的(腹主動脈瘤腔內隔絕術后、直腸癌切除術后、右髂內動脈腔內栓塞術后);5、冠狀動脈粥樣硬化;6、腦梗死個人史;7、心臟瓣膜??;8、肺動脈高壓;9、右側肺占位性病變;10、肺氣腫合并肺大泡。出院診斷:1、雙側腎動脈閉塞;2、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3、急性腎衰竭;4、腹主動脈瘤,未提及破裂;5、腸系膜上動脈狹窄;6、手術后狀態,其他特指的(腹主動脈瘤腔內隔絕術后、直腸癌切除術后、右髂內動脈腔內栓塞術后);7、冠狀動脈粥樣硬化;8、腦梗死個人史;9、心臟瓣膜病;10、肺動脈高壓;11、右側肺占位性病變;12、肺氣腫合并肺大泡。出院醫囑:1、出院帶藥(7天);2、控制血壓在110/70mmHg左右,心率70次/分左右,保持大便通暢,避免情緒激動、重體力活動;3、堅持長期抗血小板治療;4、三、六、十二個月后返院復查,定期我科隨診。如有不適,及時我科就診?;ㄈメt療費148558.67元。出院后,江瑞林死亡并于2020年6月5日火化。2020年7月16日,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莆田市第一醫院、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共同賠償其相關經濟損失。2020年8月24日,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起訴,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閩0302民初383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予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撤回對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起訴
判決結果
一、莆田市第一醫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共計人民幣101809.27元;
二、駁回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434.7元,減半收取為1717.35元,由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負擔1433.95元,由莆田市第一醫院負擔283.4元。鑒定費7500元,由徐美珍、江秀平、江秀聰、江志龍、江志祥負擔5625元,由莆田市第一醫院負擔1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林龍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黃華鋒
判決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