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盛包裝機械有限公司與黑金剛(福建)自動化科技股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502民初3810號
判決日期:2021-04-22
法院: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泉州市科盛包裝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盛機械公司”)與被告黑金剛(福建)自動化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簡稱“黑金剛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科盛機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康碧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黑金剛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科盛機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黑金剛公司支付貨款146173.64元并自起訴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事實和理由:2020年2月6日,科盛機械公司(作為供方)與黑金剛公司(作為需方)簽訂一份《采購合同》(合同編號:BKK20200212)。該合同約定:黑金剛公司向科盛機械公司定作機加件(口罩機應急設備)1批,產品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應嚴格按照需方技術要求進行制作加工,交貨方式是供方送貨至需方的物流站點(泉州市清濛經濟技術開發區崇宏街388號),貨款結算方式為月結并提供13%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因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經友好協商未果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合同簽訂后,科盛機械公司根據黑金剛公司的要求陸續在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間向黑金剛公司交付約定的產品,并經黑金剛公司驗收合格。2020年8月20日,科盛機械公司、黑金剛公司進行對賬,黑金剛公司在《泉州市科盛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對賬單》上加蓋公章確認科盛機械公司提供的貨物共計146173.64元。黑金剛公司至今未支付貨款。
黑金剛公司未作答辯。
科盛機械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采購合同》《泉州市科盛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對賬單》為證,以證明其訴訟主張。黑金剛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訴訟權利。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與科盛機械公司主張的事實與理由一致,不再贅述
判決結果
黑金剛(福建)自動化科技股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泉州市科盛包裝機械有限公司貨款146173.64元,并支付該款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付清貨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23元,減半收取計1611.5元,由黑金剛(福建)自動化科技股份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蔡揚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莊愷
速錄員林穎穎
判決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