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邳州市恒潤城市投資有限公司、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民轄43號
判決日期:2021-04-22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邳州市恒潤城市投資有限公司、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3月3日,原告與被告邳州市恒潤城市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邳州市花園路改造工程、長江路改造拓寬工程等市政建設工程發包給原告包工包料施工,約定具體每項工程單獨另行簽訂合同,每項工程確定的合同價款作為分期付款的依據。最終每項工程的工程造價以工程決算為準。每項工程的價款被告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付至40%,在軍工驗收的一年內再付30%;第二年期限屆滿前付清余款,逾期付款每拖延一天支付欠付款0.5‰的違約金。被告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擔保方自愿承擔保證責任。后原告與被告邳州市恒潤城市投資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中原告實際承建了被告的東興路、瑞興路立交橋工程,花園路改造工程,長江路改造拓寬工程,華山路游園、向陽廣場工程,文苑西路改造工程,東興路游園工程,建設路立交橋改造工程,三汊河東路與花園南路改造工程,邳新路改造工程,上述工程共簽訂合同九份涉及11個項目,工程總造價9000余萬元。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按約履行施工合同,所承建的工程分別于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10月30日分期分批通過竣工驗收。但被告邳州市恒潤城市投資有限公司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3000萬元(具體數額待鑒定后再確認);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邳州市恒潤城市投資有限公司系邳州市人民政府作為唯一股東出資設立,且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也多次以邳州市政府會干預本案的審理為由提出請求將案件移送異地法院審理,故該院不宜行使管轄權
判決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樹華
審判員姚迪
審判員劉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郭春濤
判決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