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寶實業有限公司、祝作標、浙江安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1民終7659號
判決日期:2021-04-21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杭州新寶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寶公司)、祝作標因與被上訴人浙江安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86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認定:2018年4月18日,安華公司、浙江杭州灣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杭州鴻順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科億建設有限公司作為甲方,新寶公司作為乙方,杭州諦都置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作為見證方,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鑒于:1.甲方為諦都科技城B區工程總、分包施工單位,并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部分工程款為諦都科技城B區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2.乙方于2017年9月27日通過司法拍賣競得諦都科技城B區工程(含土地使用權),拍賣成交價為201000000元;3.諦都科技城B區工程尚未竣工驗收,需甲方移交、提供相應施工資料;4.杭州諦都置業有限公司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未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考慮甲、乙雙方的實際困難,杭州諦都置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擬對甲方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實施預分配。為此,甲、乙雙方就諦都科技城B區工程施工文件資料的整理、移交、竣工驗收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甲方收到第一筆預分配工程款之日起20日內,將各自相應的工程施工資料(符合原有驗收歸檔要求)移交給乙方,該施工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管理文件、施工技術文件、施工物資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及進場檢測文件、施工記錄文件、施工試驗記錄及檢測文件、施工質量驗收文件等。移交過程由管理人參與見證。二、工程施工資料按照現行余杭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城建檔案等部門的驗收歸檔要求由9甲方負責整理、完善,相應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歸檔時間另行商議。資料需要監理等有關單位蓋章或簽署意見的,由乙方負責與有關單位溝通、協調。三、甲方四家單位中如有單位未履行上述第一、二條規定的,則該單位應向管理人無條件返還已收到的預分配工程款,并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四、應乙方要求,甲方同意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規范等規定和原施工內容的約定完成該工程的收尾、竣工驗收、竣工備案等工作,新增工程量(含修補、更換等)按實結算,雙方另行簽訂施工協議。五、施工協議簽訂后,甲方應盡快進場復工,爭取在2018年5月具備工程竣工驗收。
2018年8月16日,安華公司作為甲方,新寶公司作為乙方,簽訂《施工協議》一份,約定:鑒于:1.乙方為諦都科技城B區商業用房項目消防工程施工單位,2012年12月竣工,但未竣工驗收。2.甲方于2017年9月27日通過司法拍賣競得諦都科技城B區國有土地及在建工程。3.甲、乙雙方于2018年4月18日簽訂了關于諦都科技城B區工程施工文件資料整理、移交、竣工驗收等事項的協議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諦都科技城B區商業用房消防工程的維修收尾、竣工驗收、竣工備案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承包范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規范等規定和原施工合同約定,完成消防工程的維修收尾及竣工驗收,具體施工內容詳見《工程預算表》。二、工期:60天,暫定自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三、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總價方式,合同總價為145萬元。2.支付方式:本協議簽訂后5日內,預付工程款50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驗收意見書后5日內,支付工程款95萬元。3.每次支(預)付工程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對應金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2.因甲方要求新增的工程量,由乙方出具施工聯系單,經甲方審核簽證后按實結算。六、違約責任:1.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日按應付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天的,乙方有權解除協議。2.乙方未按期竣工驗收的(非乙方原因除外),每日按已付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2018年9月5日,安華公司向新寶公司出具《諦都科技城B區消防驗收前所需完成的工作的報告》,載明:結合消防意見書的意見,現場還存在以下問題需相關單位配合解決:1.消防報警系統需要強電、防火卷簾、電梯等安裝單位配合完成聯動調試。2.消防報警控制室內需安裝靜電地板。3.需提供所有竣工圖,其中包括土建、安裝、消防。4.需提供防火門、防火卷簾門、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燈等有關消防產品的檢測報告合格證。5.消防意見書中第1、10條需土建方核實,第2-10條需設計單位核實,第11條需甲方核實。6.檢查室外消火栓能否正常供水。7.需明確地下室立體車庫的消防噴淋支管是否在消防驗收之前完成移動。
2018年9月25日,安華公司向新寶公司出具《諦都科技城B11區消防工程需解決事項的報告》,載明:1.土建、安裝單位需提供相應的消防驗收所需的報驗資料、竣工圖紙。2.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燈、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設施需正常工作,強電需供電以便消防聯動調試。3.在防火卷簾、防火門及閉門器、鎖具的明顯部位都應設有耐久性銘牌。4.完成電梯的安裝工作配合消防聯動調試。5.需盡快提供設計單位的地下室立體車庫消防噴淋支管變更圖紙,便于我方盡快施工。6.消防車道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4米。7.按設計要求提供登高面和登高作業場地,市政管線、道路、綠化等設施不得影響消防車的停靠和作業。
2018年11月2日,安華公司向新寶公司出具《關于要求消防檢測前自查自檢的報告》,載明:我公司承接的諦都科技城B區的消防改造工程,已基本完成,為了能夠順利通過消防部門驗收,根據2008年的消防驗收意見書中所提出的要求,希望有關單位逐條自查自檢,請務必在消防檢測之前完成相關工作。
2018年11月7日,安華公司向新寶公司出具《關于消防驗收前務必完成整改工作的報告》,載明:我公司承接的諦都科技城B區的消防改造工程已基本完工,為了順利地通過消防部門的驗收,已于11月2日遞交關于要求消防檢測前自查自檢的報告。現再次提請各相關單位按照消防建審意見書中所提出的要求逐條自查自檢,務必完成相關工作,若因未及時整改而影響到消防驗收的申報與通過,我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2018年11月12日,新寶公司工作人員在該報告上手寫“第十一條的地下室變配電房需設置氣體滅火系統應由乙方負責去采購和安裝,根據雙方簽訂的施工協議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第一條,以國家消防有關規范、規定和標準及施工圖紙的說明為依據,所以該項目應包含在合同里面”。
2018年12月5日,“杭州諦都科技城B區商業用房工程”的建設單位,即被告新寶公司,與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共同出具《工程甩項報告》,載明:甩項原因為因建設單位對本項目的運行、招商還在籌劃,使用功能尚未最終明確,地下室高低配電分項工程做法未能確定;甩項內容為地下室高低配電室中的進線及變電所低壓出線柜等安裝工程。
2019年1月4日,安華公司向新寶公司移交工程開工報審表、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等資料。
2019年3月13日,安華公司就諦都科技城B區地下室變電所氣體滅火系統安裝工程向新寶公司出具《施工聯系單》,載明:經與業主協商一致,地下室變電所氣體滅火系統安裝工程總金額105000元(圖紙范圍內)一次性包干價,稅金及規費業主自理,僅限于地下室變電所氣體滅火系統安裝,簽訂聯系單后一周之內現金支付。程磊作為經辦人在建設單位簽復意見處備注“同意,規費及稅金由施工單位自主承擔,本價格為包干價”,并加蓋新寶公司公章。
2019年4月17日,盛浩在“諦都科技城B區項目部”微信群中發言“已完工作:1.完成檢測工作;2.周一已申請消防支隊驗收前現場指導;3.高配房氣體施工圖紙設計院已定稿下個星期出圖;4.今日和土建電工現場查看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燈,電工明日更換。需要各相關單位加緊完成的工作:各電控柜雙路供電”。
2019年5月22日,安華公司、新寶公司共同簽署《諦都科技城B區消防驗收前協調會》,載明:5月21日我司向余杭消防大隊就諦都科技城B區消防驗收事宜匯報后,大隊提出需要業主在驗收前提前做好以下工作:1.設計院復核說明(5月9日消防大隊預驗已提);2.由開發區或規劃局就登高平臺的說明或協調紀要;3.驗收時按新規住建局也參加,可與土建單位溝通一下,看看質監站哪個部門參加,提前匯報一下;4.消防大隊帶隊領導需提前匯報工作。
2019年5月30日,余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新寶公司出具余建消驗字【2019】第0013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載明:經資料審查、現場抽樣檢查和功能測試,綜合評定杭州諦都科技城B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該項目于2008年通過消防審核,商業辦公部分原審核意見為17層,現場為16層,現場與原審核意見不符;二、該建筑南面登高操作場地被圍墻占用,現場和審核圖紙不符;三、該建筑4-16層部分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設置了消火栓箱,部分墻體耐火等級不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2005)第3.0.2條的規定;四、部分管道井未完全封堵,不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2005)第5.3.3條的規定;五、該建筑兩部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未按審核要求設置防煙設施,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9.1.2條的規定;六、經聯動測試,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前室正壓送風未啟動。要求新寶公司整改后重新申報消防驗收。
2019年6月4日,安華公司、新寶公司共同出具《諦都科技城B區消防滅火箱移交確認書》,確認安華公司向新寶公司移交干粉滅火器(3KG)411瓶、干粉滅火器(4KG)81瓶,水帶167條,水槍及水扣各167個,自救卷盤164盤。
2019年6月13日,安華公司向新寶公司出具《要求盡快落實消防整改意見的報告》,就落實余杭消防大隊驗收時提出的整改意見,提出如下意見:1.找開發區管委或以上級別的政府部門召開消防登高面協調會并形成紀要,或提供核實的消防登高面,以解決消防登高面問題;2.找第三方圖審公司對杭州諦都科技城B區消防圖紙進行審圖,說明原設計圖紙為17層,實際施工變更為16層后消防設施是否符合2008年消防規范,以解決建筑改為16層后原業主未到消防部門報審的問題;3.觀光電梯前室找相關設計院設計并完工防排煙設施或向外開窗;4.其他易于整改的整改項原則上要求全部整改。
2019年6月19日,馬強在“諦都科技城B區項目部”微信群中提出要求被告新寶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祝作標在群內回復“你工程款按合同驗收完一分錢不會少你,抓緊配合驗收備案拿合格證下來”。
2019年6月20日,安華公司向新寶公司出具《關于要求支付部分工程款的報告》,載明:安華公司、新寶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簽訂諦都科技城B區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期暫定六十天,進場后收到工程款50萬元,10月中旬消防改造工程完工后,因貴司增加地下立體車庫,我司配合完成地下車庫消防改造工程,施工至2019年1月,2019年4月諦都科技城B區配電房配電設備安裝到位,應貴司要求我司對配電房氣體滅火及報警聯動設備進行了安裝(根據消防審核意見書),同月,我司接到住建和應急管理部關于消防驗收只能移交住建的通知,立即著手安排消防驗收事宜,于5月29日完成余杭消防、住建聯合對諦都科技城B區的消防驗收,并由余杭消防大隊提出整改意見,我司在3天內完成了消防系統的整改并積極協助貴司與余杭消防大隊溝通,商定了關鍵問題消防登高面和建筑由17層降低為16層未到消防審批的解決辦法,并協商了二裝能處理的問題不列入整改項,為使項目部能正常運行,準備二次驗收工作,懇請新寶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支付部分工程款。
2019年7月5日,杭州市余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新寶公司出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綜合評定杭州諦都科技城B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復驗合格。
2019年8月23日,盛浩在群內詢問“@王,王總好,昨日我司提交給貴公司的工程余款發票,望早日支付”。2019年8月26日,盛浩在“諦都科技城B區項目部”微信群中表示“@玉虹長青7月5日消防驗收合格,發票已全額遞交財務,合同約定合格后5日內支付余款,至今未支付,請明確告知何時支付”
新寶公司款項支付情況如下:2018年8月23日支付給安華公司50萬元,備注“消防工程款”;2018年11月1日支付盛浩6萬元,備注“地下車位消防改造款”;2019年1月28日支付安華公司10萬元,備注“消防工程款”;2019年3月22日支付杭州富陽區銀湖街道方元機電經營部79000元,摘要為“出金”;2019年6月10日支付杭州富陽區銀湖街道方元機電經營部26000元,摘要為“出金”;2019年8月9日支付安華公司10萬元,摘要為“出金”;2019年9月12日支付安華公司40萬元,摘要為“出金”。程磊與盛浩的微信聊天內容如下:2018年9月30日,程磊“盛總,你們先把價格報過來,然后具體的在商量”,后盛浩通過微信發送《杭州諦都科技城B區地下室機械車庫改造》的文件給程磊。2018年10月15日,程磊表示“五萬三好了,我幫你匯報......我們這邊給你談到六萬塊錢,你跟馬總商量一下,幫個忙帶帶掉”。2018年10月17日,盛浩“驗收工作需地下車庫噴淋改造完成后”,程磊回復“好的”。2018年10月27日,盛浩詢問“程經理,車庫改造款下星期幾可以支付”。
另查明:(一)新寶公司出示的《安裝工程預算書》工程量說明包含:1.消防箱系統:消防箱門、栓頭、自救盤、滅火器、箱體刷漆、立管補洞、更換鋼卡、蝶閥生銹更換、一層以上管道刷大漆、部分管道補支架、支架生銹刷漆、凡是溝槽連接的管子都需要拆除換鋼卡并重新安裝、管道二次試壓;2.噴淋系統:一層以上管道刷大漆、部分管道補支架、支架生銹刷漆、凡是溝槽連接的管子都需要拆除換鋼卡并重新安裝、支管穿墻補洞、裙房部分噴淋頭冰破、管道二次試壓;3.報警系統:所有報警設備更換、線管生銹需除銹刷漆、刷防火涂料、地下室及一層以上電線更換、系統重新調試;4.地下室防排煙系統:玻璃鋼法蘭螺絲、防火閥生銹需更換、一層以上復合風管部分破損、風口百葉部分未裝、裝好的部分破損、要求全部更換、樓頂風機生銹;5.水泵房控制柜失靈需維修。(二)新寶公司于2018年9月3日變更登記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祝作標系公司唯一股東。(三)新寶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委托杭州新紀元會計師事務所就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新寶公司與祝作標資金往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杭新會審字(2020)第315號《專項審計報告》,載明:......二、截至2020年4月30日,貴公司其他應收款賬面余額932608.03元,其他應付款賬面余額246187907.35元。審計期間,貴公司與股東祝作標之間的資金往來均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截至2020年4月30日,該科目下祝作標個人子科目余額為115712432.03元,款項性質均為與貴公司之間的往來款。審計期間,祝作標個人與貴公司往來款賬面記錄共16筆,其中祝作標通過銀行轉賬或現金繳存貴公司銀行賬戶12筆,共122390000元:現金交貴公司2筆,共18322432.03元(其中94.828.03元用于支付電費);為貴公司墊付土地拍賣保證金1筆13000000元;從“其他應付款”科目轉入“實收資本”科目1筆20000000元,未發現貴公司歸還祝作標個人款項。祝作標與貴公司往來款均未簽訂借款合同,未約定借款利息。三、實收資本情況。截至2020年4月30日,貴公司實收資本2000萬元,系2020年4月通過“其他應付款-祝作標”科目調整轉入。四、其他事項說明。截止2020年4月30日,貴公司無房地產經營收入,無營業外收入,審計期間,股東祝作標共取得工資14萬元(所屬期2017年12月-2019年1月),除工資外未取得其他收入。
安華公司的訴訟請求為:1、判決新寶公司支付安華公司工程款350000元整。2、判決新寶公司自2019年7月11日起支付安華公司違約金(100000*30+400000*64+350000*106)*1/1000=65700元(每日按未支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一計算,暫算至起訴之日,以實際履行日為準);3、拍賣新寶公司杭州諦都科技城B區的土地、房屋,安華公司對土地、房屋拍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4、賠償因新寶公司違約造成的安華公司的損失267200元(9600*4*3+20000*4+18000*4)。5、祝作標承擔連帶責任。6、解除雙方簽訂的諦都科技城B區消防施工協議。7、本案訴訟費由新寶公司、祝作標承擔。本案審理過程中,安華公司撤回第6項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為:安華公司與新寶公司簽訂的《施工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一)關于未付工程款數額。對于雙方無爭議的110萬元,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于新寶公司支付的地下室機械車庫改造工程工程款60000元及地下室變電所氣體滅火系統工程工程款105000元,新寶公司雖主張包含在《施工協議》范圍內,但根據該協議以及《安裝工程預算書》的相關內容,該協議所涉及的工程量包含了消防箱系統、噴淋系統、報警系統、地下室防排煙系統以及水泵房控制柜,并未包含地下室機械車庫改造及地下室變電所氣體滅火系統安裝。結合盛浩與程磊曾在微信聊天中對地下室機械車庫改造工程的價款進行協商,且就地下室變電所氣體滅火系統安裝工程出具《施工聯系單》明確工程款數額及支付時間等情況來看,該兩部分工程并未包含在《施工協議》內。綜上,原審法院認定新寶公司就《施工協議》所涉工程已付工程款數額為110萬元,尚余35萬元未付。現杭州諦都科技城B區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故安華公司要求新寶公司支付工程款35萬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成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安華公司主張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原審法院酌情按照日萬分之六的標準計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二)關于優先受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現杭州諦都科技城B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于2019年7月5日復驗合格,根據《施工協議》的約定,新寶公司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驗收意見書后5日內支付工程尾款,故安華公司要求就新寶公司欠付工程款部分對案涉工程進行拍賣、變賣或折價所得的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理由成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三)關于損失賠償。因新寶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將地下室高低配電室中的進線及變電所低壓出線柜等安裝工程甩項,導致無法正常雙路供電,對消防驗收造成影響,故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合同履行及原告損失情況,酌情確定由新寶公司賠償6萬元。(四)關于祝作標的責任。依照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祝作標作為新寶公司的唯一股東,負有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新寶公司財產的舉證責任,現其雖提交了就其與新寶公司之間資金往來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但尚不足以證明其個人財產與新寶公司財產并未存在混同的情形,故安華公司要求祝作標對新寶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理由成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新寶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安華公司工程款350000元;二、新寶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安華公司違約金39420元(暫算至2019年10月24日,此后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違約金以350000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六計算);三、新寶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安華公司損失60000元;四、安華公司對《施工協議》所涉工程折價或拍賣后所得價款在工程款350000元范圍內優先受償;五、祝作標對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駁回安華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986元,由安華公司負擔1840元;新寶公司、祝作標負擔3146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原審法院。
宣判后,新寶公司、祝作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針對《施工協議》合同價款,新寶公司向安華公司一方已支付1265000元,未付金額應為185000元。(一)新寶公司向被上訴人指定的方元機電經營部支付的79000元和26000元,應包括在145萬元的工程總價款中。2019年3月13日安華公司向新寶公司出具《施工聯系單》,事由為杭州諦都科技城B區地下室變電所七氟丙烷體滅火系統安裝。2019年3月22日,新寶公司向安華公司指定的杭州富陽區銀湖街道方元機電經營部支付79000元。2019年5月30日,訟爭工程經余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評定消防驗收不合格。因整改工作需要,2019年6月10日新寶公司再次向安華公司指定的杭州富陽區銀湖街道方元機電經營部支付26000元。新寶公司向杭州富陽區銀湖街道方元機電經營部支付的79000元及26000元,應包括在《施工協議》145萬元的合同款中。(二)地下室機械車庫改造工程和地下室變電所氣體滅火系統安裝工程系《施工協議》中包干的工程,這兩部分工程價款不應重復計算。一審中,新寶公司已提交由杭州灣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8日編制的竣工圖,該圖紙中已包括地下室施工內容,即地下室機械車庫改造工程不屬于訟爭工程的新增工程量;且新寶公司已提交由被上訴人安華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編制額度施工設計圖,該圖紙中已包括地下室變電所氣體滅火系統安裝工程,即地下室變電所氣體滅火系統安裝工程也不屬于訟爭工程的新增工程量。2018年11月1日,新寶公司向盛浩支付的6萬元也應包含在《施工協議》145萬元合同總價款中。二、因被上訴人安華公司窩工致使工程延誤以及因其工程不規范施工致使訟爭工程經二次驗收才合格,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新寶公司與安華公司簽訂的《施工協議》約定的工期為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在施工過程中,為了多要工程款,安華公司以各種理由窩工且無故拖延工程。2019年5月30日,杭州市余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余建消驗字【2019】第0013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綜合評定杭州諦都科技城B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不合格。未通過消防驗收的原因為:...;三、該建筑4-16層部分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設置了消火栓箱,部分墻體耐火等級不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2005)第3.0.2條的規定;四、部分管道井并未完全封堵,不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2005)第5.3.3條的規定;五、該建筑兩部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未按審核要求設計防煙設施,不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2005)第9.1.2條的規定;六、經聯動測試,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前室正壓送風未啟動。原因三、四、五、六均是因為安華公司不規范施工所引起。在整改的過程中,安華公司又以各種理由窩工并超過合同約定討要工程款。2019年7月5日,訟爭工程消防驗收復驗合格,超過《施工協議》約定的工程完成維修收尾、竣工驗收、竣工備案等工作的日期已超過近十個月。而按照《施工協議》約定,安華公司未按期竣工驗收的(非乙方原因除外),每日按已付款的千分之一向新寶公司支付違約金。新寶公司不應因安華公司拖延致使工程延誤,反而向安華公司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錯誤。三、上訴人祝作標個人財產與上訴人新寶公司財產獨立,不應對新寶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于股東是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則仍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為判斷依據,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到本案,祝作標一審中已提交由杭州新紀元會計師事務所就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新寶公司與祝作標資金往來情況的杭新會(2020)第315號《專項審計報告》。該份審計報告審計的時間已涵蓋新寶公司于2018年9月3日變更登記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的時間。一審法院提及的“祝作標與貴公司均為簽訂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本身屬于公司操作規范與否的問題,且“審計期間,股東祝作標共取得工資14萬元(所屬期2017年12月-2019年1月),除工資外未取得其他收入”。該審計報告能清晰地反映出新寶公司與祝作標資金往來情況,并不存在新寶公司與股東祝作標財產無法區分的問題,故不能據此認定新寶公司與祝作標的財產構成混同,亦不能因此而否認新寶公司的獨立人格,進而要求祝作標對新寶公司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判決由安華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安華公司答辯稱:上訴均無事實依據,不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105000元和60000元不包含在協議中,需要另付。1、105000元屬于氣體增項工程,雙方簽訂聯系單,根據業主要求支付。60000元的增項工程,雙方針對價格和圖紙進行充分溝通。二、工程驗收符合規范驗收合格。部分墻體耐火等級不符合墻體,是土建的工程范圍,不屬于雙方施工范圍。部分管道井不是安華公司的管道井。設計單位沒有設計,屬于設計單位事情,與安華公司無關。驗收因為對講機沒有聽清,整體整改與安華公司無關。三、以安華公司原審質證意見為準。
二審舉證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屬于二審程序的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66元,由上訴人杭州新寶實業有限公司、祝作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睢曉鵬
審判員陳艷
審判員金瑞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姚麗萍
判決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