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磊與洛陽市第二十六中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豫0303民初4912號
判決日期:2021-04-21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靳磊與被告洛陽市第二十六中學(以下簡稱:二十六中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靳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飛,二十六中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學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依法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靳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依法撤銷二十六中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決定,恢復雙方勞動(人事)關系,繼續(xù)履行合同;2.判令二十六中學向靳磊支付自2016年4月起的工資收入,約每月2000元,并加付應得月工資收入25%的賠償金;3.本案訴訟費由靳磊承擔。事實和理由:靳磊于2012年9月調入二十六中學從事物理教學工作,2014年4月靳磊因客觀原因開始向二十六中學請假,并經(jīng)盧躍華校長批準同意。期間二十六中學陸續(xù)支付靳磊工資。2016年6月二十六中學通知靳磊到學校交黨費時口頭告知其已被作辭退處理。此后雙方產生爭議,靳磊多次找到二十六中學要求解決問題,恢復人事關系未果,靳磊認為二十六中學對其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決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應依法予以撤銷。
二十六中學辯稱,一、靳磊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以及二十六中學的考勤制度中的相關規(guī)定,二十六中學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自2014年9月1日起,靳磊因父親生病,請假四個月。2015年1月2日事假期滿后靳磊未到學校履行請假手續(xù),未來學校上班,長期不在崗,曠工時間長達309天(這是不含寒暑假的時間),已經(jīng)嚴重違反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的約定以及二十六中學的考勤制度中關于曠工的規(guī)定。聘用合同約定,連續(xù)曠工超過10天或累計曠工超過15天,學校可隨時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按照考勤制度,連續(xù)曠工超過15天或年累計超過30天,學校可將靳磊除名。不管按照聘用合同還是按照考勤制度,靳磊曠工時間都已遠遠超過,二十六中學可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二、二十六中學已經(jīng)履行了相應的通知義務。自2015年1月2日以來,學校領導及相關工作人員一直通過各種途徑與靳磊聯(lián)系要求其回校上班,但靳磊電話不是打不通就是無人接聽,或者接了回有事直接掛斷。學校只好派支部干事楊芳到其愛人工作的東升三小,留下書面材料,要求其轉告靳磊回校上班,并告知學校會登報按曠工處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后二十六中學于2016年2月3、4、5日連續(xù)三日通過登報的方式要求靳磊于2016年2月21日前回校,否則按曠工處理,即解除勞動合同,但靳磊還是置之不理。2016年5月30日,二十六中學再次登報公告通知靳磊解除聘用合同這一事實。二十六中學已經(jīng)履行了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義務,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符合法定程序,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jīng)解除。三、二十六中學與靳磊之間的聘用合同已經(jīng)解除了,靳磊要求補發(fā)2016年4月起的工資及加付的賠償金沒有依據(jù),不應得到支持。四、靳磊要求撤銷辭退決定,恢復人事關系不在二十六中學的職責權限范圍內。2016年4月6日,二十六中學向洛陽市教育局人事科遞交了《關于靳磊同志自動離職的報告》,2016年4月20日,洛陽市教育局作出了《關于對靳磊予以辭退的批復》,批準辭退靳磊,解除人事關系。對靳磊的辭退決定,人事關系的處理,權限不在二十六中學,學校做不到。
本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證據(jù)認定事實如下:靳磊于2012年9月1日與二十六中學簽訂《河南省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合同記載的靳磊的家庭地址為:洛陽市西工區(qū)史家屯。聘(任)期為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雙方又于2015年3月簽訂續(xù)聘(任)記錄,聘(任)期從2015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止。
2014年8月30日靳磊向二十六中學請事假120天,期限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假期結束后靳磊未再到二十六中學上班。二十六中學于2016年2月3日、4日、5日連續(xù)三天在洛陽日報刊登聲明,要求靳磊于2016年2月21日前返校上班,否則按曠工處理。靳磊并未按期返校工作。2016年4月6日二十六中學向洛陽市教育局人事科提交《洛陽市第二十六中學關于靳磊同志自動離職的報告》一份,上載明:靳磊系二十六中學物理老師,2015年9月至今曠工,脫崗半年左右,在編不在崗、長期脫崗。二十六中學的老師、校長多次通過多種方式通知靳磊返崗,其未返崗。二十六中學又在報紙登公告通知其上班,其仍未返崗,故二十六中學根據(jù)其校教職工出勤考核管理辦法,經(jīng)該校領導班子研究,給予靳磊自動離職處理。洛陽市教育局于2016年4月20日批復同意給予靳磊辭退處理。后二十六中學于2016年5月30日在《洛陽日報》刊登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聲明。
靳磊得知其被辭退后,于2016年9月29日向洛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撤銷二十六中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決定,恢復雙方勞動(人事)關系,繼續(xù)履行合同;要求裁決二十六中學向靳磊補發(fā)自2016年4月起的工資收入,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金。2016年11月28日該仲裁委作出洛勞人仲案字[2016]第19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對靳磊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靳磊不服該仲裁,訴至本院,引發(fā)本案糾紛。
另查,二十六中學給靳磊繳納社會保險至2016年5月,在靳磊未上班期間單位未給其發(fā)放工資
判決結果
一、洛陽市第二十六中學與靳磊簽訂的《河南省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繼續(xù)履行合同;
二、駁回靳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元,由洛陽市第二十六中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郭小嵐
代理審判員郭清華
陪審員王曉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馬夢娜
判決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