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旭晶、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民再132號
判決日期:2021-04-21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鄒旭晶因與被申請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中國廣電河南網絡有限公司、河南天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業房地產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民終3446號民事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豫民申4223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鄒旭晶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祥、崔以琳,被申請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翟鵬超、張瑞冬,被申請人中國廣電河南網絡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馬玉,被申請人河南天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龔懷俠、李玉倩,被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小佳、呂順利,被申請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杰,被申請人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華,被申請人河南省中業房地產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琪,被申請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向紅,被申請人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新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鄒旭晶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原審判決認定鄒旭晶的財產損失不當。根據鄒旭晶提交的銷售清單,鄒旭晶于2016年12月26日從河南潔之凈紙業有限公司購入毛巾花費16000元、于2016年12月26日向河南璞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入水刺布片花費36015元、2016年12月30日從河南潔之凈紙業有限公司購入維達紙等花費34342.7元。火災發生在2017年1月2日,該三批貨是鄒旭晶采購來預備到過年期間使用的,購入幾天后就遇到火災,全部在火災中損毀,該三批貨物進價就達86000余元,原審判決將此部分損失與鄒旭晶購買的電腦等花費的23800元合并在一起,酌定損失價值為12000元,約為損失價值的10%,認定事實不清。2.原審判決對鄒旭晶的間接損失未予認定。鄒旭晶為好如家快捷酒店訂制價值9000元臺歷、為河南海漢之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訂制價值47000元的畫冊、為河南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訂制價值36000元的企業年度畫冊,該三項訂制品總共價值92000元,均因火災無法正常交貨給訂貨方,無法取得期待利益。另外,還有鄒旭晶在火災中損壞的硬盤修復費用。原審判決對于上述間接損失未予認定,適用法律錯誤。3.屋內存放的其他印刷品及辦公用品等,未予認定。宣傳折頁、手提袋、包裝盒等價值63265元、室內電器及辦公家具等價值60670元、室內生活用品等價值14500元,均未予認定。二、原審未判決中國農業銀行河南省分行、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中國人行鄭州支行、中業房地產公司、中國通信公司,鄭州地鐵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劃分責任不當。由于中國農業銀行河南省分行、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中國人行鄭州支行、中業房地產公司在建設涉案房屋時,沒有按照國家標準在每一樓層安裝隔火設施,導致起火后火勢順弱電井上竄,致使鄒旭晶房屋進火并造成財產損失具有過錯,即使通過消防驗收也不能免除賠償責任。鄭州地鐵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不能證明其按照占地公告的時間歸還了占用土地。根據2017年2月21日《河南日報》對本次火災的報道,當日經現場測量,位于金融廣場住宅樓北側的通道只有3.6米寬,與鄭州地鐵公司2014年12月出具的書面承諾書“我公司將歸還臨時占用金融廣場北側通往花園路方向的5米寬通道”不符,該篇報道證實鄭州地鐵公司并未按期完整歸還占用金融廣場北側通道,導致消防車不能及時進入救火,鄭州地鐵公司對鄒旭晶的損失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三、原審判決鄒旭晶承擔10%的責任不合理。鄒旭晶提交的手機拍攝弱電井圖片顯示,鄒旭晶室內的弱電井中有三個大小不同的鐵皮柜子,內放置成卷的線纜,比其他樓層數量多,比其他樓層弱電井過火更嚴重,這也是鄒旭晶801室火災受損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讓鄒旭晶承擔本次火災中弱電井線路持有人一半的責任過重,不符合過錯責任劃分原則。四、鄒旭晶向二審法院申請當日值班人員張艷霞出庭作證以說明損失情況,二審法院未予準許程序違法。綜上,請求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辯稱,一、電信鄭州分公司不應對鄒旭晶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火災發生原因不明,不能證明答辯人與事故的發生存在任何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不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在本次事故中電信鄭州分公司也是受害人,本次事故應按照一般侵權行為和過錯歸責原則予以處理,即申請人鄒旭晶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電信鄭州分公司存在侵權行為的,應當由再審申請人鄒旭晶自行承擔損失。二、原審判決認定鄒旭晶的財產損失適當。鄒旭晶在原審中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因其涉案房屋已經重新進行裝修,屋內家具、家電、物品已無實物,不具備評估鑒定的條件,致使無法進行客觀的司法鑒定,鄒旭晶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時鄒旭晶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財產在該次火災中遭到了毀損,也無證據證明毀損物品的種類、數量、價值,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各方因素,酌定財產損失符合客觀實際,也符合公平原則。鄒旭晶所主張損失的主體為鄭州銀狐印務設計有限公司,該主體為公司法人,鄒旭晶并不能代表該公司直接地向答辯人主張權利。三、原審判決僅讓鄒旭晶承擔10%的責任過低。首先,鄒旭晶擅自改造防火門并且占用弱電井堆放大量雜物,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直接導致物品損失;其次,鄒旭晶在設計為住宅用途房屋內違反規定注冊經營公司,其自身的違規行為造成公司物品損失,應由其自身承擔全部損失責任。四、鄒旭晶必須舉證證明其所陳述的2016年12月26日至12月30日所購買的紙巾、毛巾等儲存在涉案火災房屋內,且被火災所銷毀,如未完全銷毀,鄒旭晶應提供剩余完好的貨物數量及價值。原審中鄒旭晶所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鄒旭晶購買有該物品,但該物品最終存放地點及是否被火災所銷毀,鄒旭晶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五、一審法院以鄒旭晶無證據證明中國聯通公司在涉案著火房屋提供鋪設設備為由判決中國聯通公司不承擔責任,明顯是對客觀事實的錯誤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錯誤。一審中,鄒旭晶提供有中國聯通公司在弱電井安裝設備的照片,在案件進行鑒定的時候,各被申請人及鄒旭晶也去現場勘查,均發現中國聯通公司的設備依舊存在。同時鄒旭晶還提供了中國聯通公司鄭州分公司辦理的業務受理單,該受理單能夠充分地證明中國聯通公司在涉案著火弱電井內鋪設有線路,而一審被告中國聯合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作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的總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74條的規定,應當對其分公司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在中國電信與中國聯通均是鄭州分公司對弱電井鋪設有同樣的線路和設備的情況下,僅判決中國電信承擔責任,中國聯通不承擔責任,顯然是對客觀事實的忽視。請求查明事實,駁回申請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中國廣電河南網絡有限公司辯稱,中國廣電河南網絡有限公司無需對鄒旭晶火災損失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答辯意見同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
河南天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辯稱,天和物業公司答辯意見同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答辯意見。另外補充,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了起火部位為一層弱電井,涉案小區的弱電井設施有消防設施及線路,聯通公司、電信公司、有線電視公司的通信設備及線路由各公司自行負責,自行對設備及線路進行檢查和維修。天和物業公司對弱電井并不存在管理的義務,答辯人認為對弱電井起火事件不存在任何過錯,對申請人鄒旭晶的損失不應承擔責任或者說不應當承擔50%的責任。第二點,鄒旭晶作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其在房屋內堆放了大量的易燃物品,對自身對其所受到的火災損失存在嚴重的過錯。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酌定其承擔10%的責任過輕。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辯稱,答辯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認為我行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案涉金融廣場整個設計施工均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符合規范要求,通過了消防驗收,且金融廣場建成后,委托專業的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維護。此次火災的發生原因與農行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農行在這次火災事故中不存在過錯。申請人主張即使消防驗收合格,也要農行承擔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辯稱,一、省工行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對涉案火災的發生沒有過錯。省工行不是火災大樓的產權單位,也不是引發火災的弱電井的產權單位。申請人鄒旭晶稱弱電井的設計、施工違反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火災及損害結果的發生之間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且火災大樓(含弱電井)也通過了消防驗收,故省工行不應該承擔責任。二、省高院審查后只認定了鄒旭晶的部分理由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情形。一、二審判決涉及省工行等銀行部分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辯稱,針對再審申請人的申請,主要的答辯有以下兩點。一、一、二審法院判決人行鄭州中心支行不承擔責任正確。1、案涉房屋已通過消防驗收。2008年4月24日,鄭州市公安局已經對案涉的房屋進行了驗收,出具了【2008】第272號《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表明該房屋符合消防條件,不存在設計、建設缺陷問題。2、鄒旭晶引用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非強制性標準。一、二審認定人行鄭州中心支行對火災不承擔責任正確。二、一、二審法院酌定鄒旭晶損失數額并無不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鄒旭晶應當對其主張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但鄒旭晶在一二審中僅提供了一些照片和自制的受損清單,根本無法確定其具體損失數額,鄒旭晶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另外對鄒旭晶提交的銷貨清單等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首先,案涉房屋屬于居民住宅樓,不應當作為經營場所堆放貨物,更不應當堆放紙張、布片等易燃物品。其次,不能證明其購買的紙張、布片已經實際發貨。再次,更不能證明這些物品在涉案房屋且遭受到了火災損失。綜上,鄒旭晶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請依法駁回鄒旭晶的再審請求。
河南省中業房地產有限公司辯稱,一、中業房地產公司是銷售單位,不是建設單位,不參與涉案建筑的設計,也不負有管理義務,且銷售標的物系建設工程,不適用《產品質量法》中關于生產者銷售者負連帶責任的相關責任規定。二、涉案建筑關于弱電井的設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標準的強制性規定。中業房地產公司銷售的系合法建筑,也不具有過錯,不屬于侵權行為。三、中業房地產公司非一層弱電井產權人,更不是安全維護義務人,因此對此不應負任何責任,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四、中業房地產公司與本次火災的發生沒有任何的因果關系。五、申請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擅自更換改造與弱電井相關的消防安全門,導致大火入室造成損失,應自行承擔責任。且其擅自住改商,自行在住宅內經營印刷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僅把涉案房屋當做倉庫,且違反消防安全在屋內堆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中業房地產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銷售的涉案建筑的設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強制性規定,且經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合法合規,不構成侵權。而申請人擅自住改商,事故發生后又怠于止損,對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一、二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對中業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其他的意見同工行和農行的意見。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辯稱,答辯意見有兩點,第一點,聯通集團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鄒旭晶無證據證明聯通集團公司是本案相關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第二點,鄒旭晶提供的通訊服務合同、繳費發票不是聯通集團公司開具的,該證據與集團公司無關,原審認定事實正確。在同一起火災事故中提起的三起民事賠償訴訟均判決聯通集團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一、二審判決聯通集團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正確的,聯通集團公司請求再審法院維持原一、二審作出的聯通集團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判決結果。
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辯稱,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1、答辯人不是申請人鄒旭晶起訴賠償的適格主體,鄒旭晶房屋失火的原因非答辯人造成的,答辯人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因火災造成的鄒旭晶財產損失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應對其進行損害賠償。二、申請人鄒旭晶沒有證據證明是答辯人造成的火災發生,答辯人沒有過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一審法院對鄒旭晶的財產損失進行司法鑒定和現場勘查,并對責任進行了分析認定。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要求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20)豫01民終3446號民事判決及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501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劉勇審判員扈孝勇審判員范淑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康九玲
判決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