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蘇雪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民申5392號
判決日期:2021-04-21
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蘇雪峰及二審被上訴人李成云、華能涼山州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能公司)、一審被告中國電建集團山東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電力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34民終3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宏順公司申請再審稱,(一)蘇雪峰出具給宏順公司的《收條》中關于蘇雪峰與宏順公司、李成云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合法有效,李成云放棄了對宏順公司債務的主張,免除了宏順公司的責任。二審法院對此未予以認定,宏順公司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二)宏順公司已不差欠李成云工程款。宏順公司將支付給李成云的8610295元工程款的證據作為新證據提交,加上稅費776617.99元,共計9386912.99元,已超支給李成云工程款763913.99元。(三)二審法院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蘇雪峰與李成云簽訂的付款協議是李成云個人行為,二審法院將前后矛盾的兩次結算協議作為主要依據是錯誤的。李成云掛靠宏順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蘇雪峰,李成云才是該工程項目的相對人,應由其承擔責任。(四)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在工程不合格的情況下,直接判決支付蘇雪峰工程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須由當事人約定或法律的規定,二審判決宏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高倩
審判員魏慶鋒
審判員王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敏
判決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