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井江與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民申2102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井江因與被申請人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百年保險公司)及原審第三人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元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3民終15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井江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四平市中級人法院作出的(2019)吉03民終1578號民事判決,維持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322民初3024號民事判決。事實與理由:一、案涉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存在保險合同無效或者責任免除情形。本案保險條款“在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并與施工企業建立合法勞動關系的人員,可作為被保險人”明顯系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百年保險公司未作出足夠的提示或解釋說明,該條款未產生效力,不能約束投保人及被保險人。二、張井江系案涉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本案中,新元公司為承擔用工責任的主體,雖然張井江與新元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但張井江為新元公司工程承包人張某某所聘用的人員,張井江在新元公司投保的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其勞動產生的經濟利益亦為新元公司享有,其與新元公司之間存在與勞動關系等同的利益關聯,是具有意外傷害險保險利益的受益人,依法享有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三、張井江同時獲得人身損害賠償與意外傷害保險金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四、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應被撤銷
判決結果
駁回張井江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巖
審判員國偉杰
審判員王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盧彥伊
書記員趙志慧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