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楊柱與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983民初505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丁楊柱與被告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被告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昆玉鋼鐵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丁楊柱訴稱,1.請求法院判令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償還丁楊柱2103118.97元及利息,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項向丁楊柱履行代為清償義務;2.案件訴訟費由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梁山先達)欠丁楊柱分包費用2103118.97元未支付,但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對其在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怠于主張權利,丁楊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支持丁楊柱的訴訟請求。
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依據(2018)新4003民初1084號、(2018)新4003民初1084號、(2019)新40民終39號、(2019)新40民終40號等生效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涉案糾紛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肥城市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應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恒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文良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