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登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陳木松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1民終1654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武漢登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峰物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木松、陳漢雙、陳漢橋、陳漢姣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33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登峰物業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依法改判登峰物業公司無需支付陳木松、陳漢雙、陳漢橋、陳漢姣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25989.48元。事實和理由為,一、國家規定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應當是勞務關系。根據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第二十條:“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女職工,其退休年齡按申報退休時所在崗位性質確定,即申報退休時所在崗位為管理、技術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申報退休時所在崗位為生產、操作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崩蠲老?996年開始在湖北省中醫院花房工作,2013年12月31日,雙方勞動關系終止,且勞動關系終止后,湖北省中醫院也已經向其發放了補償金。2014年3月,李美香已到法定退休年齡,是作為一個非勞動者適格身份進入登峰物業公司,此時登峰物業公司與其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李美香入職時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無法為其繳納社保,故登峰物業公司也根本無需承擔其沒有繳納社保的用工主體責任。二、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隨意擴大解釋視同工傷的范圍,不符合立法本意。《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李美香突發疾病死亡的時間是在下班回家后,休息時間自己的住處,不在工作崗位,亦不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隨意擴大解釋視同工傷的范圍,視同工傷屬于通常意義上因工傷亡之外的擴大保護,故對視同工傷的判定應嚴格掌握,不宜對視同條件隨意擴大解釋,不合理擴大視同工傷的保護范圍,對企業造成嚴重負擔。以湖北省高院的推斷認定勞動關系,再以視同工亡的隨意擴大化解釋,強行加重用人單位的責任,從長遠來看,將加重社會負擔。
陳木松、陳漢雙、陳漢橋、陳漢姣答辯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登峰物業公司一審訴請:1.登峰物業公司無需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2.登峰物業公司無需支付喪葬補助金25989.48元;3.本案訴訟費由陳木松、陳漢雙、陳漢橋、陳漢姣承擔。
一審審理查明:陳木松、陳漢雙、陳漢橋、陳漢姣分別系李美香的丈夫、兒子、次女、長女。李美香生前在登峰物業公司工作。2015年2月11日11時30分左右,李美香昏迷,隨后送往醫院搶救無效,因急性腦血管意外死亡。2018年4月11日,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武人社工險決字(2017)第592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美香死亡為視同工傷。登峰物業公司對該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向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武人社工險決字(2017)第592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鄂0101行初318號行政判決書。登峰物業公司后又提起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鄂01行終238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結果為認為武人社工險決字(2017)第592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F以上行政判決書均已生效。李美香在登峰物業公司工作期間,該公司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另查明,武漢市2014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331.58元,2014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鄂民再211號民事判決書,確認李美香與登峰物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1.已有生效的法律文書即(2017)鄂民再211號民事判決書,確認李美香與登峰物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18)鄂0102行初318號行政判決書、(2019)鄂01行終238號行政判決書,認定李美香視同工傷(亡)。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登峰物業公司沒有為李美香繳納工傷保險,故對于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李美香的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登峰物業公司予以支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登峰物業公司應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28844元×20倍)和喪葬補助金25989.48元(4331.58×6個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二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駁回登峰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二、登峰物業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木松、陳漢雙、陳漢橋、陳漢姣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三、登峰物業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木松、陳漢雙、陳漢橋、陳漢姣支付喪葬補助金25989.4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登峰物業公司負擔。
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武漢登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馬海波
審判員陳蔚紅
審判員陳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張利欽
書記員朱潔嫻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