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曉聲與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502民初3620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曹曉聲與被告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渭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曉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利納,被告人民保險渭南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建軍、康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曹曉聲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到期保險本金及收益共計50808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26日,原告在被告公司蒲城互動部辦理投資理財保險,險種為團體費用保險,保險合同號為XXXXXXXXXXXXX1268,合同約定期限為一年,存入人民幣157000元,滿期領取166420元。后原告于2018年1月20日在被告處再次辦理該保險,期限為一年,存入人民幣16000元,滿期領取16900元;2018年3月29日繼續追加存入101000元,期限為一年,滿期領取107060元;2018年4月9日繼續追加100000元,期限為一年,滿期領取106000元;2018年4月23日再次追加存入150000元,期限為一年,滿期領取159000元。原告在被告處共辦理五項保險產品,保險本金和利息共計555380元。上述保險產品到期后,雙方協商款項返還事宜,被告僅向原告返還47300元,剩余未予返還,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人民保險渭南分公司辯稱:原告并未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任何險種,被告保險公司也未給原告辦理任何保險,故原被告之間無任何保險合同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質證,原告曹曉聲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舉證如下:1、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4份;2、證明一份;3、收款收據2份;4、蒲城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明原告分別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3月29日、2018年4月9日及2018年4月23日在被告處辦理投資理財保險,險種均為團體費用保險,并約定了保險的期限,保險本金及利息共計555380元。原被告雙方成立保險合同關系,現在各保險單已經到期,且原告已經履行合同的付款義務,被告應按照各保險單約定的數額向原告返還保險本金及收益。及案外人原永紅作為被告公司蒲城地區經理為原告辦理保險代理被告公司與原告訂立保險合同的事實,原告對原永紅無代理權及私刻印章在訂立合同及支付保費時并不知情,原永紅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被告公司應當履行合同返還本金及收益。
被告人民保險渭南分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舉證如下:1、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保健康計財(2011)15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業務及費用資金收付的通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不允許現金往來,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或用POS機扣劃等形式交付保費或支付保險紅利。
2、關于原永紅私刻公章、偽造單證問詢記錄;證明曾在被告公司工作的人員原永紅為了謀取非法利益私刻“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專用章”兩枚印章,并以此偽造保險單證。
3、蒲公(迎)受案字(2019)2491號登記表、報警回執;證明被告就原永紅涉嫌詐騙罪向蒲城縣公安局迎賓路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予以受理并立案偵查。
4、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樣本。證明被告保險合同的合同專用章及所屬支公司業務專用章的特定格式,原永紅偽造的印章“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的主體不復不存在。
對原告曹曉聲提交的證據,被告人民保險渭南分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2、3的真實性有異議,其中涉及的“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就不存在,是原永紅偽造的;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
對被告人民保險渭南分公司提交的證據,原告曹曉聲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被告所提供的屬于公司內部通知,作為一般投保人,原告不知情,僅是基于原永紅系蒲城保險公司代理人,故將保險費支付給原永紅。對證據2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被告公司工作人員原永紅私刻公章,基于被告的身份,系給被告公司交付過保費后才知情的,該合同應當生效。對證據3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刑事違法與民事并不沖突,被告因自身的行為。對證據4的真實性不確定,證明目的不認可,原告基于原永紅系被告公司員工,故向原永紅交付保險費,對于保險公司的內部制度等原告并不知情。
上述證據已經當庭出示,結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對原告曹曉聲提交的證據1、2、3的真實性予以認定,但該證據上并未有被告公司的公章,且均有原永紅的簽名,結合被告提交的證據3,原永紅已涉嫌詐騙被蒲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其中就包含本案涉及的原永紅收取曹曉聲的524000元,故對該證據的合法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定。對原告曹曉聲提交的證據4因該判決未生效,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故不予認定。對被告人民保險渭南分公司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但對證據1、4的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定。
依據認定的證據及庭審調查,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7年12月,原永紅收取原告曹曉聲157000元,向原告曹曉聲出具“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一份,該“保險單”上蓋有“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印章。2018年3月29日,原永紅收取原告曹曉聲107000元;2018年4月9日,原永紅收取原告曹曉聲100000元;2018年4月23日,原永紅收取原告曹曉聲150000元;上述三次原永紅均向原告曹曉聲出具類似單據,該單據上有原永紅的簽名。2018年12月23日、2019年1月17日原永紅分兩次分別收取原告曹曉聲166420元和16900元,均向原告曹曉聲出具簽有“原永紅”姓名的收款收據。后原永紅通過微信退還原告曹曉聲47300元。
另查明,“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并無工商登記信息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曹曉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80元,由原告曹曉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佩璋
審判員王莉紅
人民陪審員韓多福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薛惠元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