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發明與日照一達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102民初3326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發明和被告日照一達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達安裝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發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秀巧,被告一達安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連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發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2019年8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委托合同》無效;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安裝及材料費28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8000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6%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8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委托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攬原告位于金陽農貿市場西樓1#的鍋爐一臺、蒸車三臺進行設計、建設、安裝天然氣管道輸配設施,原告在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被告安裝及材料費28000元”。合同簽訂當天,原告就通過日照銀行轉賬支付給被告28000元,被告卻因違反日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燃氣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即被告的經營區域不不包含原告的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地點,不能履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委托合同》項下的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義務。現原告認為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惡意隱瞞其經營區域,存在欺詐行為,且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無效。為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貴院確認2019年8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委托合同》無效,并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安裝及材料費28000元,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8000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6%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8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1.解除雙方簽訂的《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委托合同》;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安裝及材料費2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8000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6%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8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經查明涉案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原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變更訴訟請求。
被告一達安裝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簽訂安裝合同后,被告赴原告處安裝時,原告所在區域聲稱市場管理人員的人出面阻止,安裝無法繼續進行,被告事后于2019年8月28日向包括原告在內的11戶用戶分別發送了催告函,原告拒收,其中有兩戶簽收了催告函,但包括原告在內的用戶均未按照合同約定為安裝的正常進行創造條件,而此損害結果的造成與被告無因果關系,按照合同約定應當責任自負。因此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要求原告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對被告造成的損失,這是作為抗辯的理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7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管道燃氣設施配套建設委托合同》一份,主要內容載明為:“第一條、建設內容:甲方建筑紅線或建筑圍墻以內的天然氣管道輸配設備;施工地點:金陽農貿市場。第二條、甲方用氣設備:鍋爐1臺、蒸車3臺;工程費按照當地預算定額標準收取,甲方每戶安裝及材料費共計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合同總價款即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乙方及施工單位進入工地施工。第三條、甲方建筑紅線或建筑圍墻以內的全部天然氣設施由甲方出資建設,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負責選定設計、安裝施工單位。1.甲方負責施工中的協調工作,應保證施工按期正常進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負責。2.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乙方提供用氣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技術參數、臺數、用氣壓力、用氣量或額定熱負荷等,以及設計人員要求提供的建筑物平面圖紙及室內外水、暖、電、道路平面圖等其它設計基礎資料。5.施工單位應在甲方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進行施工,如甲方不具備施工條件,乙方有權順延工期,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損失由甲方負責。7.施工過程中如遇到下列情況,可順延工期:(1)甲方不具備施工條件而停工;(2)由于甲方原因變更施工計劃或提出修改施工圖;(3)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燃氣用戶基礎設施使用費及工程費;(4)甲方的其他違約行為,致使無法設計、施工時;(5)出現洪水、颶風、暴雨等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時。第六條、1.甲乙雙方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條款,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如因不具備施工條件、安全因素或施工受阻等因素不能實施安裝時,乙方將退還甲方所繳納的費用(乙方已發生的費用除外),但不承擔甲方其它相關費用(包括甲方提前購買的天然氣設備等)。”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被告轉賬付款28000元。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為原告安裝天然氣管道輸配設備,關于未能安裝的原因,原告主張系因被告違反《日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燃氣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被告的經營區域不包含原告的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地點,該通知中記載:“明確日照市天然氣有限公司、日照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山東一達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的經營區域。日照市天然氣有限公司經營區域為:負責為新奧公司、一達安裝公司(市區及嵐山區域內)等下游燃氣企業提供經營性氣源;新奧公司經營區域為:1.東營路以南,煙臺路以東;2.濱州路以南,煙臺路以西,日照路以東;3.老城區山東路以南,日照路以西;4.付疃河以西、613省道以北的后村鎮行政區域;5.特殊情況由市燃氣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確定。一達安裝公司經營區域為:1.東營路以北(煙臺路以東);2.濱州路以北,煙臺路以西,日照路以東;3.老城區山東路以北,日照路以西;4.特殊情況由市燃氣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確定。”被告對此不予認可,主張上述通知明確的是經營區域,而非安裝區域,所涉及的山東一達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主張其在收款后盡快組織人力和機械、安裝材料等進行安裝,但到達現場后,聲稱是金陽市場管理人員的人進行阻撓導致無法安裝,并提交現場照片、錄像證實,另被告提交領料單、發票、收款收據等復印件證實其存在物料損失174050.5元及人工費、施工費、吊車費等損失31400元。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原告發出催告函一份,該催告函主要內容載明:“用戶趙發明:我公司于2019年8月7日與你簽訂管道燃氣設施配套建設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你交齊相關費用后,我公司以及施工單位施工人員進行工地施工:第三條第1項明確約定:‘甲方(用戶方)負責施工中的協調工作,應保證施工按照正常進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負責’;第三條第7項‘施工過程中如遇到下列情況:可順延工期:(1)甲方不具備施工條件而停工;(4)甲方的其他違約行為,只是無法設計、施工時’。因前期我公司以及施工單位施工人員進行工地施工時,你所在市場聲稱管理人員出面阻止施工,并聲稱‘已和其他供氣、施工單位達成協議’使得施工無法正常進行。我公司現嚴肅通知你:請盡快做好施工的協調工作,使得工程順利進行;并明確回復是否已和其他供氣、施工單位達成協議。若因你方原因造成的工期順延或者無法施工等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方自擔。請在收到本催告函后3日內向我公司書面答復。信函或遞送地址:日照市北京路51號日照一達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該催告函因原告拒收退回,原告亦未向被告進行答復。后原告已與案外人簽訂安裝合同并由案外人安裝相應設備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趙發明與被告日照一達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管道燃氣設施配套建設委托合同》;
二、被告日照一達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原告趙發明安裝及材料費20000元;
三、駁回原告趙發明本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趙發明負擔100元,由被告日照一達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葉凡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秦昊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