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與沈陽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0404民初974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遼寧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運銷分公司、淮北中佼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遼寧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訴稱,2018年8月9日,被告沈陽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天安)因需向原告遼寧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天安)背書轉讓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票面金額為人民幣壹佰萬元,出票人為寶塔盛華商貿集團有限公司,承兌人為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后原告遼寧天安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河南金基業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基業公司),金基業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河南安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翼公司),因該匯票無法承兌安翼公司起訴金基業公司,金基業公司償付后起訴原告遼寧天安公司,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2019)遼0404民初158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遼寧天安支付金基業公司1014457元及訴訟費6965元,合計為1021442元。判決生效后原告遼寧天安于2019年12月16日前分三次將判決書確認的金額全部清償給金基業公司,金基業公司向原告遼寧天安出具了確認函,確認原告遼寧天安已經履行了清償義務。現四被告均為該匯票的背書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原告遼寧天安要求四被告共同履行清償義務,以保護原告遼寧天安的合法權益。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商業承兌匯票票面金額100萬元整;2、判令被告共同承擔原告已向河南金基業重工有限公司支付的訴訟費及判決書確認的利息21442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向河南金基業重工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項的利息,以1021422元為基數從2019年12月16日開始至全部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企業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4、判令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運銷分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該案涉及寧夏寶塔財務公司匯票的糾紛,應由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要求將該案移送到有管轄權的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運銷分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運銷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純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單哲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