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紅與華鼎國聯四川動力電池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0113民初23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紅與被告華鼎國聯四川動力電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鼎國聯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1月25日、同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羅雷,被告華鼎國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克翔、劉姝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蘇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撤銷成都市青白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青勞人仲委仲裁字(2020)第00567號裁決書第二項裁決內容;2、華鼎國聯公司向蘇紅支付經濟補償金1233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0日,華鼎國聯公司與蘇紅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從2019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共計3年,工資由月基本工資6400元及月績效工資1600元構成,另有每日餐補10元。2020年5月18日,華鼎國聯公司在未經蘇紅同意的情況下,單方取消20%的績效工資。經溝通未果,蘇紅以華鼎國聯公司單方降薪為由提出離職,并于2020年7月31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蘇紅認為,華鼎國聯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單方面降薪,應向蘇紅支付經濟補償金。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起訴來院。
被告華鼎國聯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基本工資6400元及績效工資1600元的標準是根據公司的經營業績和員工考核、考勤結果予以調整的。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后,公司面臨了嚴峻形式。為穩定就業,減少裁員,在征集公司職工代表機構意見后,公司從2020年4月開始對績效工資發放進行調整,將原來的月度季度考核變更為年底考核,并結合公司年度經營情況再考慮是否發放。除績效工資外,其余工資、社保、福利均足額、按時發放。2020年7月底,蘇紅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在加薪挽留無效后同意其離職。華鼎國聯公司認為,公司采取調整員工薪酬標準的措施并無不當,不存在惡意降薪的事實,故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請求駁回蘇紅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9年3月16日,華鼎國聯公司向蘇紅發放了《錄用通知書》,載明“您的職位為合規中心法律事務部法務專員,稅前月基本工資RMB6400元,其中已包含各類補貼、津貼。除基本工資外,公司將會支付您績效工資1600/月(參考標準),績效工資將按季度考核結果發放。公司將代扣代繳您的個人所得稅。公司將依法為您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安排法定年休假……”2019年3月20日,華鼎國聯公司(甲方)與蘇紅(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由蘇紅根據華鼎國聯公司的工作需要從事法務專員工作,試用期從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至共計3個月,合同期限從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關于工資,《勞動合同》第九條約定“乙方實行的工資制為:協議工資制。乙方的工資標準按甲方薪酬管理辦法確定,且月工資標準不低于成都最低工資標準……”第十條約定“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月工資標準是以乙方完成崗位標準勞動為前提的,甲方實際支付給乙方的月工資將根據甲方的經營業績和乙方考勤、考核結果在月工資的基礎上進行調整。”第十一條約定“甲方每月15日前以法定貨幣(人民幣)形式支付給乙方工資,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乙方認可甲方可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對發放時間做一定的調整,但甲方需提前告知乙方,且延遲發放不得超過一個月。”
在華鼎國聯公司提交的2020年4月22日政委團隊周例會記錄中載明參與人員有丁亞、莊衛東等20人,其中議題就有“2、關于公司績效及激勵變革提案:原月度、季度績效獎金須結合公司年度經營業績、員工考核等多方面因素后按年綜合評估發放……”該議題經全體政委成員通過。在華鼎國聯公司提交的2020年4月29日運營決策會會議記錄中載明參會人員有熊思危、劉仕洪等8人,并載明“發言記錄:績效變革方案與具體工作落實……會議決策內容如下:(1)同意通過績效變革方案并在集團內推廣,本次績效改革并非取消績效獎金,而是根據集團整體運營情況和員工整體考核按照年度整體進行激勵;對于表現特別優秀員工可以各中心依然可以隨時申請績效獎勵……”在華鼎國聯公司提交的2020年5月14日政委團隊周例會記錄中載明參與人員有熊思危、丁亞、莊衛東等21人,其中議題就有“4、關于績效變革方案落實和工作安排,周寶軍:公司績效變革方案已經政委會議各代表審議、公司運營決策會議決議通過,具體為原月度、季度績效獎金發放要結合公司年度經營業績、員工考核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評估各方面因素按年度發放,自4月份起執行……5、董事長講話……3)關于績效變革方案落實的提議。各政委通過部門協調會進行全員宣貫,PD、PI協助,從4月份開始執行,績效改革要達到以下目的……”2020年5月16日、18日,華鼎國聯公司工作人員在“法律事務部”微信群中發布以下信息“各位同事,因為目前疫情影響,同時公司經營還沒步入正規,公司目前正在考慮進行績效改革,希望公司員工與公司共度難關。大概的思路是取消現在20%的績效工資,公司形成績效池,對有超額貢獻員工以績效發放、股權激勵等形式進行獎勵。超額貢獻可能是以在公司各種項目組中的貢獻來衡量。這個改革可能不會長期執行,但是不確定。具體方案公司還沒有成文的材料,目前還是在意見收集階段。簡單來說,就是20%部分取消,以其他形式體現:能不能拿,就根據否有超額貢獻吧。對公司績效改革的思路,請大家發表意見,一方面可以從自身利益考慮,另一方面也請考慮法律風險因素。”
2020年7月9日,蘇紅向華鼎國聯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在蘇紅的個人離職審批單中載明:“理由:因公司于2020年4月開始降薪20%,生活困難無力繼續從事本工作,特提出離職申請。辭職信及離職面談表見附件內容。”該個人離職審批單經過了處室、部門、人文組織部、分管高管審批。2020年7月31日,華鼎國聯公司同意蘇紅離職。在蘇紅離職時,華鼎國聯公司未支付蘇紅2019年4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的績效工資。2020年10月23日,蘇紅向成都市青白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1、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績效工資共計6400元;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12330元。”2020年12月14日,成都市青白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青勞人仲委仲裁字(2020)第0056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9年4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的績效工資共計人民幣6400元。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完畢;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蘇紅對仲裁裁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案審理過程中,華鼎國聯公司已于2021年1月15日向蘇紅支付了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間的績效工資6400元。庭審過程中,蘇紅及華鼎國聯公司均同意按照12000元(8000元/月1.5個月)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但華鼎國聯公司認為不應向蘇紅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證、企業信息、勞動合同、錄用通知書、工資明細、微信截圖、人員離職審批單、仲裁裁決書、政委團隊周例會記錄、運營決策會會議記錄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華鼎國聯四川動力電池有限公司向原告蘇紅支付經濟補償金12000元;
二、駁回原告蘇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華鼎國聯四川動力電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向煜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黃程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