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楊柱、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9民轄終49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丁楊柱因與被上訴人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達公司)及原審被告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鋼集團)、原審第三人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新疆昆玉鋼鐵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0)魯0983民初5055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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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丁楊柱上訴稱,本案系代位權之訴,管轄權為肥城市人民法院。1.本案發生的原因系先達公司未向上訴人履行付款義務,又未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特鋼集團主張上述債權,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損害了上訴人的權益,上訴人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先達公司的債權。根據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故肥城市人民法院作為特鋼集團住所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2.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因對先達公司是否存在合法債權尚不確定,故應通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確定債權后再行使代位權,因此本案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遂裁定本案移送奎屯市人民法院審理。但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一般判斷標準具化為“未提起訴訟或仲裁”,“次債權到期”并不要求“次債權確定”,關于次債權數額的爭議,可以在代位權訴訟中解決。所以本案作為代位權訴訟完全可以將次債權一并進行確定,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本案應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并移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綜上,先達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應撤銷一審裁定,裁定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先達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經審查確定本案的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另據生效法律文書查明的事實,案涉糾紛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故一審法院對本案確實沒有管轄權。上訴人主張本案為代位權訴訟,該理由明顯不能成立。上訴人的主張與一審法院審查確定的案由不符,另外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一條的規定,代位權訴訟的必要前提是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擁有合法債權,但通過被上訴人提交的多份裁判文書證實,上訴人在此前曾提起訴訟,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其所謂的工程款,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關法院審理后均以證據不足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后上訴人提起上訴卻又以證據不足撤回上訴及原審起訴;又,上訴人以債權人代位訴訟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后又以證據不足撤回了起訴。綜上,上訴人是否對被上訴人存在合法債權確實無法確定,在此情況下,上訴人應通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確定其可能的債權,再依法行使債權人代位權為宜。綜上,二審法院應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一審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轄。
特鋼集團、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新疆昆玉鋼鐵有限公司均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裴曉東
審判員王華
審判員唐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瀟男
書記員陳晨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