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發明、日照一達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1民終70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趙發明、日照一達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達安裝公司)因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2020)魯1102民初33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發明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改判一達安裝公司退還趙發明安裝及材料費28000元及利息。事實和理由:本案系案外人阻止一達安裝公司前往趙發明營業場所施工,一達安裝公司產生的費用不應由趙發明承擔。案外人阻止施工的原因是一達安裝公司違反日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燃氣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施工受阻系一達安裝公司的行為導致,一審判令趙發明承擔案涉安裝已發生的費用無合同和法律依據。一達安裝公司產生的費用僅是運輸和裝卸費用,一審酌定8000元過高。
一達安裝公司答辯稱:本案雖是趙發明出面與一達安裝公司訂立安裝合同,但在合同關系里面實際上涉及到了金陽市場的利益,趙發明與金陽市場之間租賃關系的性質決定了租賃關系中基本設施的安裝配置屬于金陽市場的義務,金陽市場不屬于獨立的第三方,應當和趙發明一起構成合同相對方,故第三方阻止應當是金陽市場代表趙發明等客戶的違約行為。趙發明及其他客戶對金陽市場的出面阻止采取了默認方式,在一達安裝公司發出催告函后,不但沒有協助履行,而是轉而要求其他公司進行安裝,是明顯的違約行為。
一達安裝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一審認定“系他人阻止導致無法施工”錯誤。雖然《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委托合同》是包括趙發明在內的11業戶分別跟一達安裝公司單獨簽訂,但燃氣設施配套建設工程是全體業主的整體工程,均是金陽市場管理人員代表11戶業主出面對接和聯系,趙發明等業主均同意或默認市場管理人員的統一管理和對外行為,故金陽市場出面阻止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系他人阻止導致無法施工”,而應認定為趙發明違約。無論從一達安裝公司向趙發明寄送催告函還是允許新奧燃氣安裝的行為表現,趙發明已明顯構成違約。2.既然是趙發明違約而非系因他人組織導致無法施工,本案不應適用委托合同第六條第2項的約定內容,而應依據合同法違約責任的規定判令由違約方直接承擔違約責任。
趙發明答辯稱:金陽農貿市場不屬一達安裝公司安裝提供燃氣服務的范圍,該區域屬于新奧燃氣,一達安裝公司隱瞞了行政區劃這一事實。因行政主管部門對一達安裝公司的超范圍營業進行規范,趙發明為盡快營業,不得已讓新奧燃氣予以安裝。關于一達安裝公司因安裝所產生的費用,一審酌定每戶8000元明顯過高。本案系案外人的行為導致一達安裝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產生的損失應由案外人承擔。
趙發明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2019年8月7日趙發明與一達安裝公司簽訂的《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委托合同》無效;2.判令一達安裝公司返還趙發明安裝及材料費28000元,并向趙發明支付利息(以28000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6%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8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3.訴訟費由一達安裝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7日,趙發明與一達安裝公司簽訂《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委托合同》,約定:“一達安裝公司承攬趙發明位于金陽農貿市場西樓1#的鍋爐一臺、蒸車三臺進行設計、建設、安裝天然氣管道輸配設施,趙發明在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一達安裝公司安裝及材料費28000元。”合同簽訂當天,趙發明就通過日照銀行轉賬支付給一達安裝公司28000元,一達安裝公司卻因違反日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燃氣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即一達安裝公司的經營區域不包含趙發明的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地點,不能履行趙發明與一達安裝公司簽訂的《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委托合同》項下的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義務。趙發明認為一達安裝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惡意隱瞞其經營區域,存在欺詐行為,且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無效。案件審理過程中,趙發明變更訴訟請求:1.解除雙方簽訂的《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委托合同》;2.判令一達安裝公司返還趙發明安裝及材料費2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8000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6%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8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3.訴訟費由一達安裝公司承擔。
一達安裝公司一審答辯稱:雙方簽訂安裝合同后,一達安裝公司赴趙發明處安裝時,趙發明所在區域聲稱市場管理人員的人出面阻止,安裝無法繼續進行,一達安裝公司事后于2019年8月28日向包括趙發明在內的11戶用戶分別發送了催告函,趙發明拒收,其中有兩戶簽收了催告函,但包括趙發明在內的用戶均未按照合同約定為安裝的正常進行創造條件,而此損害結果的造成與一達安裝公司無因果關系,按照合同約定應當責任自負,請求駁回趙發明訴訟請求。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達安裝公司要求趙發明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對一達安裝公司造成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7日,趙發明(甲方)與一達安裝公司(乙方)簽訂《管道燃氣設施配套建設委托合同》一份,主要內容:“第一條建設內容:甲方建筑紅線或建筑圍墻以內的天然氣管道輸配設備;施工地點:金陽農貿市場。第二條甲方用氣設備:鍋爐1臺、蒸車3臺;工程費按照當地預算定額標準收取,甲方每戶安裝及材料費共計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合同總價款即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乙方及施工單位進入工地施工。第三條甲方建筑紅線或建筑圍墻以內的全部天然氣設施由甲方出資建設,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負責選定設計、安裝施工單位。1.甲方負責施工中的協調工作,應保證施工按期正常進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負責。2.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乙方提供用氣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技術參數、臺數、用氣壓力、用氣量或額定熱負荷等,以及設計人員要求提供的建筑物平面圖紙及室內外水、暖、電、道路平面圖等其它設計基礎資料。5.施工單位應在甲方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進行施工,如甲方不具備施工條件,乙方有權順延工期,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損失由甲方負責。7.施工過程中如遇到下列情況,可順延工期:(1)甲方不具備施工條件而停工;(2)由于甲方原因變更施工計劃或提出修改施工圖;(3)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燃氣用戶基礎設施使用費及工程費;(4)甲方的其他違約行為,致使無法設計、施工時;(5)出現洪水、颶風、暴雨等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時。第六條合同的變更1.甲乙雙方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條款,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如因不具備施工條件、安全因素或施工受阻等因素不能實施安裝時,乙方將退還甲方所繳納的費用(乙方已發生的費用除外),但不承擔甲方其它相關費用(包括甲方提前購買的天然氣設備等)。”合同簽訂后,趙發明于2019年8月9日向一達安裝公司轉賬付款28000元。
一達安裝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為趙發明安裝天然氣管道輸配設備,關于未能安裝的原因,趙發明主張系因一達安裝公司違反日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燃氣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一達安裝公司的經營區域不包含趙發明的管道燃氣設備配套建設地點,該通知中記載:“明確日照市天然氣有限公司、日照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山東一達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的經營區域。日照市天然氣有限公司經營區域為:負責為新奧公司、一達安裝公司(市區及嵐山區域內)等下游燃氣企業提供經營性氣源;新奧公司經營區域為:1.東營路以南,煙臺路以東;2.濱州路以南,煙臺路以西,日照路以東;3.老城區山東路以南,日照路以西;4.付疃河以西、613省道以北的后村鎮行政區域;5.特殊情況由市燃氣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確定。一達安裝公司經營區域為:1.東營路以北(煙臺路以東);2.濱州路以北,煙臺路以西,日照路以東;3.老城區山東路以北,日照路以西;4.特殊情況由市燃氣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確定?!币贿_安裝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主張上述通知明確的是經營區域,而非安裝區域,所涉及的山東一達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并非一達安裝公司,一達安裝公司主張其在收款后盡快組織人力和機械、安裝材料等進行安裝,但到達現場后,聲稱是金陽市場管理人員的人進行阻撓導致無法安裝,并提交現場照片、錄像證實。另一達安裝公司提交領料單、發票、收款收據等復印件證實其存在物料損失174050.5元及人工費、施工費、吊車費等損失31400元。一達安裝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趙發明發出催告函一份,該催告函主要內容載明:“用戶趙發明:我公司于2019年8月7日與你簽訂管道燃氣設施配套建設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你交齊相關費用后,我公司以及施工單位施工人員進行工地施工:第三條第1項明確約定:‘甲方(用戶方)負責施工中的協調工作,應保證施工按照正常進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負責’;第三條第7項‘施工過程中如遇到下列情況:可順延工期:(1)甲方不具備施工條件而停工;(4)甲方的其他違約行為,只是無法設計、施工時’。因前期我公司以及施工單位施工人員進行工地施工時,你所在市場聲稱管理人員出面阻止施工,并聲稱‘已和其他供氣、施工單位達成協議’使得施工無法正常進行。我公司現嚴肅通知你:請盡快做好施工的協調工作,使得工程順利進行;并明確回復是否已和其他供氣、施工單位達成協議。若因你方原因造成的工期順延或者無法施工等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方自擔。請在收到本催告函后3日內向我公司書面答復。信函或遞送地址:日照市北京路51號日照一達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痹摯吒婧蜈w發明拒收退回,趙發明亦未向一達安裝公司進行答復。后趙發明已與案外人簽訂安裝合同并由案外人安裝相應設備。
一審法院認為:趙發明與一達安裝公司于2019年8月7日簽訂的《管道燃氣設施配套建設委托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予以確認。趙發明主張系因一達安裝公司違反《關于加強燃氣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超出經營范圍與趙發明簽訂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但日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燃氣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的系燃氣企業經營區域,而非管道安裝鋪設區域,趙發明以此為理由證明系一達安裝公司違約,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一達安裝公司提供的現場照片、錄像及催告函,一達安裝公司已經組織人力、機械、材料等到達金陽市場進行施工,系因他人阻止導致無法施工,應符合雙方簽訂的《管道燃氣設施配套建設委托合同》第六條關于合同的變更中第2項的約定,即因不具備施工條件、安全因素或施工受阻等因素不能實施安裝,故因趙發明、一達安裝公司之間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趙發明要求解除與一達安裝公司簽訂的《管道燃氣設施配套建設委托合同》,予以支持。根據該項合同約定,一達安裝公司應當退還趙發明所交納的費用,但一達安裝公司已發生的費用除外,故一達安裝公司應當退還趙發明已經交納的款項。但一達安裝公司為履行涉案合同已經組織人力、機械、材料等到達現場,結合一達安裝公司提交的已發生費用的相關證據及11戶商戶共用部分管道的相關情況,一審酌定一達安裝公司因本案所涉安裝已發生的費用為8000元。綜上,一達安裝公司應退還趙發明已交納的安裝及材料費20000元。對于趙發明主張的利息,因涉案合同解除原因并非基于一達安裝公司違約,趙發明亦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存在損失,故該項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一審判決:一、解除趙發明與一達安裝公司簽訂的《管道燃氣設施配套建設委托合同》;二、一達安裝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趙發明安裝及材料費20000元;三、駁回趙發明其他訴訟請求。如果一達安裝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趙發明負擔100元,由一達安裝公司負擔150元。
二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上訴人趙發明負擔500元,上訴人日照一達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唐玉國
審判員王林林
審判員李曉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元元
書記員趙鑫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