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縣華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湖北佳境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523民初3961號
判決日期:2021-04-16
法院: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金沙縣華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沙華振公司)訴被告湖北佳境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佳境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及反訴原告湖北佳境公司訴反訴被告金沙華振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分別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合并審理。原告金沙華振公司(反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羅深圳、被告湖北佳境公司(反訴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冷璐、陳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沙華振公司(反訴被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設計合同》;2、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設計費100萬元;3、依法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10萬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具有房地產開發及銷售的合法企業。2019年2月19日,原告(發包人)與被告(設計人)簽訂《建筑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編號:2019-011),約定:原告將投資開發建設的位于金沙縣金沙華振項目工程設計委托給被告設計,設計內容包括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費估算為1139.85萬元,第一次付費于合同簽訂之后十日內支付80萬元,后期支付方式按設計成果階段性付費;雙方還就其它權利義務責任等進行約定。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了設計費10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設計文本,但到目前為止,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致使原告的各項工作無法開展,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湖北佳境公司(反訴原告)辯稱:我方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設計合同》,對于原告所請求返還設計費及支付違約金不應得到支持。2018年11月,被告已經開始進入金沙華振項目設計工作,在2019年2月19日雙方簽訂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時,我方已多次向原告公司的黃東方發送概念設計方案的文件內容,3月12日我方的設計師和項目負責人在江西向原告的股東吳細文以及吳振華匯報概念設計方案,同日我方以郵件方式向黃東方發送了概念設計的全部內容,在此之后,直到四月底,我方已通過向金沙縣規劃局匯報概念方案的內容,經金沙縣規劃局對概念方案的文本提出局部修改的建議,我方修改后正式啟動正式文本的設計工作,四月中旬,我方通過微信方式向黃東方發送了正式文本設計的鳥瞰圖和樁位圖、總設計平面圖等設計成果文件,4月26日我方負責人接到原告公司的股東吳國榮的電話通知停止項目設計工作并拒絕接收正式方案文本,在接到該電話之后,我方通過郵政寄件的方式向原告送達了正式報建的設計方案,但至今原告并未給出暫停設計工作的理由,以及并未與被告協商前期工作費用的問題,故我方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當返還設計費用也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湖北佳境公司(反訴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解除反訴人與被反訴人于2019年2月19日簽訂的《建筑工程設計合同》;2、依法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反訴人設計費123.5萬元;3、判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支付違約金22.35萬元;4、判決被反訴人賠償反訴人律師費等15萬元;5、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反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2月19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了《建筑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編號為[2019]-011)約定:被反訴人將“金沙華振項目”(暫定項目名稱)工程設計委托反訴人進行工程設計,設計內容(用地紅線范圍內)包括總圖、建筑等各專業設計。涉案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合同設計收費估算價為1139.85萬元,雙方還就付費時間、付費比例、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被反訴人向反訴人支付定金80萬元,反訴人于2019年3月9日向被反訴人提供概念設計方案,2019年4月26日完成正式設計方案,但被反訴人要求反訴人暫停下一步工作。反訴人認為被反訴人到達合同約定第二次付款時間節點后未履行合同約定,且在反訴人第三階段正式文本設計后以其行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約定,嚴重損害反訴人合法權益,故特向貴院提起反訴,請予以依法判決。
金沙華振公司(反訴被告)辯稱:對其所稱已完成合同約定的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我公司未收到概念設計方案以及正式設計方案,反訴原告在合同履行中存在嚴重違約,對其訴訟請求應當依法判決駁回。
原告金沙華振公司(反訴被告)為證明其訴訟及抗辯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原告(反訴被告)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反訴被告)的主體信息。
經質證,被告(反訴原告)無異議。
2、2019年2月19日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復印件。擬證明雙方簽約的事實,以及被告(反訴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反訴被告)交付合格的設計成品。
經質證,被告(反訴原告)對三性和證明目的均無異議,但認為被告(反訴原告)已經向原告(反訴被告)交付了概念方案和設計文本的全部內容,在提交正式方案的時候是原告(反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合同中約定的提交成果的形式,并沒有約定是電子檔還是紙質檔,也沒有約定提交成果需要原告簽收和認可文件。
3、銀行回單兩份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反訴被告)已向被告(反訴原告)支付了100萬元的設計費。
經質證,被告(反訴原告)對三性和證明目的均無異議,但需要說明第二次付費是2019年4月3日,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第一次付費是雙方簽訂合同之后支付80萬元訂金,第二次付費是提供概念方案之后支付67萬元設計費,從第二張付款支付20萬元設計費的事實可以印證三月中旬我方提交概念設計方案文本的事實。
4、華振房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國榮與被告(反訴原告)公司的設計人陳剛2019年4月21日的郵件記錄。擬證明被告(反訴原告)未向原告(反訴被告)提供項目概念方案以及成果方案文件。
經質證,被告(反訴原告)對于該文件的發送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郵件內容當中提及我們延誤交付概念內容的真實性有異議,我公司已經交付概念方案的文本。在郵件發送2019年3月20日之前吳國榮是沒有參與項目的管理工作,吳國榮并不清楚項目的設計進展。
被告湖北佳境公司(反訴原告)為證明其反訴及抗辯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擬證明被告(反訴原告)的主體信息。
經質證,原告(反訴被告)無異議。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復印件。擬證明2019年2月19日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華振房開公司將“金沙華振項目”(暫定項目名稱)委托我公司承擔工程設計,設計收費估算價為1139.85萬元,合同還就付費時間、付費比例、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經質證,原告(反訴被告)無異議。
3、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郵件往來截圖、會議紀要。擬證明2018年11月我公司已經介入涉案項目設計工作,2019年1月3日,我公司陳剛將涉案項目概念方案的第一個內容發送給黃東方,當時雙方未簽訂合同,但我公司已經按對方要求設計和修改概念方案。2019年1月29日,陳剛就涉案項目在金沙縣規劃局溝通設計方案。2019年2月21日黃東方要求陳剛及項目設計師召開會議確定項目概念方案修改內容,并在金沙縣規劃局匯報方案,我方根據會議內容修改方案后將設計成果反饋給黃東方。2019年3月9日,陳剛向原告(反訴被告)股東吳國榮匯報項目方案。黃東方向陳剛發送項目確定名稱、討論戶型設計、售樓部樁位圖,陳剛向黃東方發送會議修改后的部分設計內容、戶型設計圖、項目鳥瞰圖。2019年3月12日,確認啟動正式文本設計工作,2019年4月1日陳剛將項目總平面圖、鳥瞰圖等8個文件發送給黃東方。
經質證,原告(反訴被告)對真實性不予認可,也達不到證明目的。
4、金沙華振項目概念方案文本、金沙華振項目正式報建方案文本。擬證明被告設計完成概念方案文本以及正式報建文本的事實。
經質證,原告(反訴被告)有異議,認為我公司從簽訂合同至今并沒收到上述兩份設計文本。
5、郵政標快單寄方存根、設計方案成果催收函。擬證明2019年9月10日,因我方多次電話告知原告(反訴被告)收取設計文件無果,我方通過郵件將文件寄送給原告(反訴被告)的事實。
經質證,原告(反訴被告)有異議,認為我公司并沒有收到設計文本,從郵寄地址來看也與我公司辦公地址不符,簽收人也是他人代收,不能證明是我公司簽收該文本。
6、原告工商登記表。擬證明2019年4月18日前黃東方為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董事長一職的事實。
經質證,原告(反訴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
7、2019年4月2日、4月3日陳剛與黃東方的聊天記錄。擬證明2019年4月3日在原告(反訴被告)向我公司支付了20萬元設計費,黃東方在信息變更之前是項目負責人,我方已經提交了概念方案文本的事實。
經質證,原告(反訴被告)表示對真實性不能夠確認,認為即使該證據內容真實,也說明了我公司沒有收到任何概念方案和成果方案文件,另外我公司先期支付設計費用不能以此視為被告(反訴原告)履行了合同,黃東方雖然原為我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在變更之前也未在公司實際工作。
8、2019年3月及4月我方出具的概念方案設計文本以及正式方案設計過程的電子文件。擬證明我方履行了合同約定,進行設計的事實。
經質證,原告(反訴被告)表示對是否進行了設計與是否向我公司交付是兩回事,其即使進行了設計但沒有向我公司進行交付也構成違約,并且對其內容產生的時間無法界定。
對證據的分析與認定,原告(反訴被告)提供的證據,經被告(反訴原告)質證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反訴原告)提供的第1、2、6組證據經原告(反訴被告)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反訴原告)提供的第3、4、5、7、8組證據經原告(反訴被告)質證雖有異議,但上述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符合證據三性的基本特征,本院予以確認。
經當事人當庭陳述及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金沙華振公司(反訴被告)與被告湖北佳境公司(反訴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簽訂《建筑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約定:金沙華振公司將其開發的金沙華振項目(項目暫用名,現為華榮城項目)的工程設計發包給湖北佳境公司設計。設計項目內容:方案估算建筑面積74.5萬m2,費率3.0元/m2,方案估算設計費223.5萬元,施工圖估算建筑面積74.5萬m2,費率12.3元/m2,方案估算設計費916.35萬元,預估設計費共計1139.85萬元。設計費按進度支付:第一次付費(定金),合同簽訂之后十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7%,預估金額為80萬元;第二次付費,提交概念方案文本后十日內支付方案階段設計費的30%,預估金額為67萬元;第三次付費,提交正式報建文本后十日內支付方案階段設計費的40%,預估金額為90萬元;第四次付費(方案尾款),方案審查通過后十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7%,預估金額為80萬元;第五次付費,施工圖外審通過后十五日內支付施工圖階段設計費的80%,根據施工圖出圖面積支付設計費;第六次付費,竣工驗收后十五日內支付施工圖階段設計費的10%,根據竣工驗收面積支付設計費。同時該合同還對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資料及文件、發包人責任、設計人責任、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前雙方對涉案設計項目進行了磋商,湖北佳境公司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準備。合同簽訂后金沙華振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湖北佳境公司支付了設計預付款80萬元,2019年4月3日金沙華振公司通過畢維江的賬戶向湖北佳境公司簽訂合同的委托代理人陳剛支付了設計費20萬元。合同簽訂后湖北佳境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完成了概念設計方案、建筑規劃設計方案。2019年3月12日湖北佳境公司通過電子郵箱向金沙華振公司送達了金沙項目匯報方案,2019年4月1日湖北佳境公司通過電子郵箱向金沙華振公司送達了華振項目總平面圖、黃河大道鳥噉圖、黃河大道沿街透視圖等設計方案,2019年4月16日湖北佳境公司通過電子郵箱向金沙華振公司送達了金沙售樓部施工圖-樁位。2019年4月29日金沙華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國榮通過電子郵箱向湖北佳境公司回復稱:“我司與貴司湖北佳境設計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簽訂的金沙項目合同生效后,貴司在我司等待兩個多月內都沒有交付出我司及相關部門同意的項目概念方案,在貴司設計當中我司工作人員要求在3月20日前拿出符合規范要求交付方案,貴司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延誤我司項目進展,已給我司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全部從方案費中扣除并賠償我司的全部經濟損失。”。2019年9月10日,湖北佳境公司向金沙華振公司的吳國榮郵寄了方案設計文本,郵寄地址為金沙縣西洛街道海洋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樓,物流顯示簽收人為邱明芳代收。庭審中,湖北佳境公司表示,2019年4月26日接到金沙華振公司電話通知,要求停止方案設計,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
另查明,2019年4月18日,金沙華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黃東方變更為吳澤軍。2019年4月18日,金沙華振公司的地址由金沙縣西洛街道海洋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樓內變更為金沙縣西洛街道開化社區開化村菜市壩組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金沙縣華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反訴被告)與被告湖北佳境建設設計有限公司(反訴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二、駁回原告金沙縣華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反訴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湖北佳境建設設計有限公司(反訴原告)的其他反訴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7350.00元,原告金沙縣華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反訴被告)負擔;反訴費減半收取人民幣9650.00元由被告湖北佳境建設設計有限公司(反訴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佳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禮紅
書記員帥丹
判決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