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如財與被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朱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111民初142號
判決日期:2021-04-16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如財與被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中燃公司)、朱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如財、被告朱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南京中燃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如財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支付車輛停運損失2672元;2、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20年9月18日11時50分許,被告朱威駕駛蘇A×××××汽車行駛至江浦龍華路××路口時追尾原告駕駛的營運車輛,造成原告車輛受損。此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無責任,被告朱威負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停運損失2672元,但被告拒不賠償,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南京中燃公司未到庭應訴答辯。
被告朱威辯稱:第一,對于交通事故事實及認定沒有異議;第二,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第三,自己的車輛在事故中有保險,要求由保險公司承擔;第四、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修車時間。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9月18日11時50分許,被告朱威駕駛車牌號為蘇A×××××的微型客車行駛至龍華路××路口時,碰撞到原告張如財駕駛的車牌號為蘇A×××××的微型客車車尾,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朱威未保持安全車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如財無責任。
蘇A×××××車輛的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原告張如財具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蘇A×××××車輛的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南京中燃公司。2020年5月到7月,原告張如財每月的網約車訂單與獎勵收入分別為13158.96元、15595.41元、14622.65元。
2020年9月22日,南京盛世新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出具一份維修證明,載明:蘇A×××××車輛因事故9月18日15點進廠維修,車輛于9月22日17點維修完成,駕駛員于22日17點提車離店。
庭審中,原告張如財陳述:所主張的停運損失系按照每日平均流水數534.4元計算5天得出的。
庭審中,被告朱威陳述:肇事車輛所有權人為被告南京中燃公司,被告朱威系該公司工作人員,事故時駕駛車輛是從事職務行為。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網約車從業資格證、維修證明、收入賬戶明細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張如財停運損失1600元;
二、駁回原告張如財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有關規定,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呂太如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狄
書記員王萍
判決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