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潔、云南玉清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04民終1364號
判決日期:2021-04-16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余潔因與被上訴人云南玉清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清物業公司)、云南玉清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以下簡稱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及原審第三人李蘋勞動爭議一案,不服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2020)云0422民初8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余潔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如下:一、確認其與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判決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向其支付:1.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工資9300元(3100元/月×3個月);2.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的工資15500元(3100元/月×5個月);3.2019年7月至10月的工資;4.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5500元[3100元/月×5個月×2-(5個月×3100元)];5.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追繳提成工資12500元(5000元/月×50%×5個月);6.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的加班工資3000元(200元/天×3天/月×5個月);7.拖欠工資總金額的五倍工資;三、判決由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為其補交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四、判決玉清物業公司和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承擔非法侵占余潔財物的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事實及理由:余潔在2018年10月27日通過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張貼的招聘廣告到公司填寫應聘表、入職表并參加該兩家公司組織的上崗培訓工作,余潔成功通過該兩家公司的全部上崗標準后,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總經理陳桂華親自發給余潔一件工作服、一部收費掃碼機、一部收費對講機、一頂工作帽、幾個工作證及一個掃碼機充電器后就正式上崗,在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全部路段進行停車收費工作,崗位是停車收費員。余潔的工作是受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總經理安排、管理、指示、監督,余潔與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余潔經與陳桂華協商確定的基本工資是3100元/月,并享有50%的追繳提成獎勵、1500元/月的伙食補助費、1800元月獎、每月4天帶薪休息、節假日雙倍工資優待。余潔按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的全部規章制度完成任務后,該公司卻未支付相應的工資。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非法占有余潔工資的行為嚴重損害其合法權利。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和澄江市勞動監察大隊叫警察逼迫余潔在偽造的口供上簽字,不簽字就要把余潔關押拘留。勞動仲裁時適家瑤為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的黑惡勢力當保護傘。在一審法院時,余潔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不盡代理義務,到一審法院交證據時未整理證據清單,導致余潔的證據丟失,故庭審時余潔的證據沒有充分發揮證明力,致余潔無法舉證和發表質證意見。庭審中,一審法院不出示余潔合法、合理調查取證申請,以上原因導致一審法院判決錯誤。另,澄江市住房和城鄉建筑局(甲方)與玉清物業公司(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書第九條第四款明確約定,不轉包、不分包本項目,如發生轉包、分包時愿意接受沒收當年停車位經營權出讓金8%的處罰,并立即無條件終止合同。
玉清物業公司未作答辯。
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答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蘋答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余潔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確認其與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判決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的工資15500元(3100元/月×5個月);三、判決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5500元[3100元/月×5個月×2-(5個月×3100元)];四、判決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追繳提成工資12500元(5000元/月×50%×5個月);五、判決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的加班工資3000元(200元/天×3天/月×5個月)。訴訟中,余潔又增加如下訴訟請求:六、判決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200元(第三項訴訟請求主張五個月的雙倍,該項訴訟請求又增加了一個月的雙倍工資);七、判決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向其支付誤工費3100元/月×18個月=55800元;八、判決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向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0元;九、判決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向其支付打印費、刻光盤費、復印費、車旅費、伙食費、醫藥費16000元;十、判決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資總金額的五倍工資;十一、按單位無故開除員工的相關規定計算明細表向其支付相關金額賠償;十二、判決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為其補交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系玉清物業公司的分支機構。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于2014年6月4日成立,經營范圍為物業管理服務;建筑物清潔服務;停車場經營管理等。2018年9月25日,澄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玉清物業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通知玉清物業公司經公開招標程序,被確定為“澄江縣城市道路內臨時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權公開招標項目(一標段)”的中標單位。2018年10月25日,澄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玉清物業公司簽訂《澄江縣城市道路臨時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權公開招標項目一標段承包合同書》,服務項目為澄江縣城市道路臨時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自2019年2月1日起,李蘋與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以按月承包的方式簽訂《停車收費承包協議書》,由李蘋承包竹園路(公租房至小窯紅綠燈)、紅楓街(寬澄路口至,龍溪路至紅××)、東浦路、翠竹東路、河陽路、竹園路(碧湖園段)、竹園路(龍潤園段)的停車收費業務并獨立管理。李蘋通過招聘廣告或微信朋友圈雇請停車收費員,2019年2月28日,余潔與李蘋侄女劉蘊舒聯系后,雙方口頭約定,余潔到李蘋承包的路段收費,工資100元/天,每個月帶薪休假2天。2019年3月3日,余潔正式持掃碼機在李蘋所承包的路段上崗收費。2019年6月5日21:26,李蘋在微信收費工作群發出處理決定書,內容為:“公租房下段余杰(潔),瞞報值河陽路的包月車停車費不上繳,現經落實并由駕駛員核實,對該收費員做出罰款一千并開除的處理決定。希望各收費員引以為戒”,并在該工作群里告知余潔將掃碼機、充電器、工作服、工作牌交回。余潔工作期間的工資,由李蘋負責支付。
另查明,2019年12月20日,余潔撥打云南省12345政務熱線,要求有關部門盡快幫其討要工資,云南省12345政務熱線省級平臺轉辦余潔投訴。2019年12月25日,澄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勞動保障不予受理投訴決定書,并建議余潔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和司法途徑解決。2020年3月13日,余潔與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就確認勞動關系、雙倍工資、拖欠工資、補繳社會保險勞動爭議向澄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澄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澄勞人仲案字(2020)第9號仲裁裁決,裁決駁回余潔與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仲裁請求,并駁回余潔要求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1550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15500元、追繳提成12500元、加班工資3000元及補繳社會保險的仲裁請求。2020年4月30日,余潔收到仲裁裁決以后,對該裁決不服于2020年5月14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由勞動者提供職業性的勞動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是具有隸屬性,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也就是說訂立勞動合同應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合意,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從本案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來看,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已經將部分路段的收費業務承包給李蘋,雙方以按月承包的方式簽訂了《停車收費承包協議書》,李蘋承包收費業務后,余潔與李蘋的侄女劉蘊舒就工資數額、帶薪休息等事項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后,余潔到李蘋承包的路段做停車收費員,余潔在工作期間接受李蘋的安排、指示和管理,工資也由李蘋發放。上述事實表明,余潔并未與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之間簽訂過任何書面的勞動合同,余潔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實其從事的工作受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的安排和受該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約束,余潔的工資也不是由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發放,且雙方之間也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因此,對余潔要求確認其與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余潔向玉清物業公司、玉清物業澄江分公司主張的其余十二項訴訟請求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案經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余潔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經二審審理,各方對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另,一審法院依職權調取的《工資匯總表》所載“余杰”系本案上訴人余潔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余潔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盧偉
審判員吳析嚀
審判員方明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薛志婷
書記員王航宇
判決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