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重慶永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3民終367號
判決日期:2021-04-15
法院: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四川金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重慶永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和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2020)渝0119民初38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金貝公司上訴請求:撤銷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9民初3847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雙方約定上訴人為被上訴人進場工人購買商業保險,發生傷亡事故時,扣除保險公司承擔的費用后,上訴人承擔70%,被上訴人承擔30%……該合同適用的是在涉案工程內發生的傷亡事故的賠償責任,對于不在涉案工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賠償責任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承接的項目的勞務分包給了駱坤,駱坤安排案外人安良福分別在上訴人的項目工地和南川萬達廣場項目提供勞務。安良福在2017年11月12日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路線并非前往上訴人項目工地的合理路線,安良福的傷亡并非為上訴人的項目工地提供勞務所導致。二、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案外人安良福系被上訴人員工,被上訴人應當為安良福購買工傷保險。當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南川區職業中學擴建工程機械加工實訓中心建設項目勞務分包合同》并不能免除被上訴人為其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本案中因被上訴人未為案外人安良福購買工傷保險,導致安良福應當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均由被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導致的后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與上訴人無關。三、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已舉示了相關證據證明安良福發生交通事故時并非為上訴人的項目工地提供勞務。被上訴人自愿認可安良福在2017年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為工傷,系被上訴人的處分行為,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永和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雙方經認真核對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并且對工傷約定了賠償并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工傷決定書是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
永和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金貝公司賠償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第九條約定的工傷賠償義務的70%,賠償金額為494211.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金貝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0月19日,永和公司(乙方、分包人)與金貝公司(甲方)簽訂一份《南川區職業中學擴建工程機械加工實訓中心建設項目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南川區職業中學擴建工程機械加工實訓中心建設項目土建工程勞務分包,具體分包勞務范圍與內容,南川區職業中學擴建工程機械加工實訓中心建設項目施工圖所示的全部土建勞務分包工程,建筑面積約為1.7萬平方米。合同還對分包工作期限、勞務費用計價形式、付款方式、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等內容進行約定。其中,合同第九條約定“工傷事故賠償甲方為乙方進場工人購買商業保險,醫藥費在貳萬圓內由乙方負責,應由甲方負責報保險;發生傷亡事故時,扣除保險公司承擔的費用后,甲方承擔70%,乙方承擔30%”。
2017年11月12日6時41分,盛飛駕駛渝××小型普通客車從南川人民醫院方向往南川高速收費站方向行駛,當行駛至南川區金山大道(三環路)高速路口轉盤時,渝××小型普通客車車頭與安良福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造成安良福受傷后經南川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2017年11月17日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南川區公安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盛飛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2019年5月30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九人社傷險認字〔2019〕103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受害人員姓名:安良福,用人(工)單位:重慶永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經調查核實:安良福系重慶永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架子工,雙方具有勞動關系。2017年11月12日早上6點41分許,安良福從家中駕駛二輪電動車前往單位分包的重慶市南川區隆化職業中學校擴建工程機械加工實訓中心建設項目工地上班,途經南川區金山大道(三環路)高速路口轉盤處發生交通事故,經南川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2017年11月17日死亡。本次交通事故安良福無責。安良福同志于2017年11月12日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2019年12月20日,案外人周忠秀(安良福妻子)、安小梅(安良福女兒)向重慶市南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重慶永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因安良福工亡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349104元。2020年3月26日,重慶市南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南川勞人仲案字〔2020〕第4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重慶永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周忠秀、安小梅喪葬費33696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72320元,共計706016元。2020年6月5日,永和公司向安小梅銀行轉賬支付了706016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金貝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永和公司另案起訴金貝公司的(2020)渝0119民初2398號和2409號民事起訴狀和民事調解書,該兩案中,永和公司自述其按合同約定于2018年3月完成了工程建設。金貝公司同時提交了永安保險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正本)復印件、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建筑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復印件、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理賠申請書復印件及領條復印件等,保險單復印件顯示投保單位為金貝公司,擬證明其經永和公司申報,為永和公司進場施工受傷人員進行了理賠。金貝公司還提交民工工資表、工資發放名單及承諾等證據,擬證明安良福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工資分別為3015元、3240元、1800元,并于2017年8月30日領取前述工資8055元,2017年7月31日、8月31日、9月工資表中無安良福,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8日前工資表中亦無安良福,以及2018年2月8日永和公司通過虛假工資表擬由王其剛領取安良福工資4575元,但經金貝公司工作人員審核未發放的事實。永和公司質證后表示其他人員的工傷與本案無關,安良福交通事故發生后區建委通知處理糾紛時金貝公司還有人參加,正是因為安良福死亡才由其女婿王其剛代領工資,駱坤系項目實際施工人,2017年7月有可能中途安排安良福到其他工地上班,安良福在案涉隆化職中項目上班,可能工資表未登記其名字,直接向安良福支付了工資。永和公司還稱,因金貝公司總包項目后,工傷保險只能由金貝公司在社保局參保,在此基礎上,雙方才約定了分包合同第九條內容。金貝公司還陳述,商業保險目前不能報銷,商業保險與工傷保險系不同的法律關系,永和公司作為合法用工主體,依法應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其主張無法為安良福參保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2019年5月30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九人社傷險認字〔2019〕103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經調查核實安良福系在從家中駕駛二輪電動車前往永和公司分包的重慶市南川區隆化職業中學校擴建工程機械加工實訓中心建設項目工地上班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并認定其受到的傷害為工傷。永和公司已根據仲裁裁決結果向安良福家屬支付了各項工傷待遇706016元,該費用根據雙方的約定,應由金貝公司負擔扣除保險公司承擔的費用后的70%。因雙方約定保險理賠由金貝公司負責,金貝公司也明確表示商業保險現不能理賠,因此,一審法院對永和公司要求金貝公司負擔安良福工傷待遇費用70%(494211.2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限四川金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向重慶永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應由四川金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的安良福的工傷待遇費用494211.2元。一審案件受理費8710元,減半收取4355元(重慶永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四川金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713元,由上訴人四川金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余云中
審判員蔣家富
審判員王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沈道萍
書記員文杰
判決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