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商社化工有限公司、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0112執異121號
判決日期:2021-04-15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速標準箱公司)與重慶商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商社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重慶商社公司對本院扣劃其工會經費集中存款10萬元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重慶商社公司稱,撤銷對其在中國工商銀行渝中朝天門支行開設的重慶商社化工公司工會委員會賬戶31×××52的執行,回轉涉案賬戶中已扣劃的款項10萬元。事實與理由:法院對重慶商社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過程中,于2020年9月14日錯誤的扣劃了重慶商社公司的工會經費集中存款10萬元(賬戶31×××52,戶名:重慶商社化工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渝中朝天門支行)。該賬戶屬于工會經費集中賬戶,賬戶資金系工會經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的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因此,特申請法院撤銷前述執行并回轉涉案賬戶中被扣劃的銀行存款10萬元。
異議人重慶商社公司提供以下證據:1、涉案賬戶銀行流水;2、涉案賬戶2020年9月14日的業務回單憑證;3、重慶商社化共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重慶商社公司工會委員會)工會法人資格證書;4、重慶商社公司工會委員會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擬證實以上事實。
高速標準箱公司未答辯,提交《吸收合并協議》、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擬證實以上事實。
本院查明,2019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19)魯0112民初8763號判決,判決一、重慶商社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代理費用464646.92元。二、重慶商社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利息損失(以294932.92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69714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上述起算起止時間和計算基數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上述一至二項,均限重慶商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414元,減半收取計4207元,由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負擔65元,重慶商社化工有限公司負擔元4142元;財產保全費3070元,由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59元,重慶商社化工有限公司負擔2811元。重慶商社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01民終6392號裁定,裁定本案按上訴人重慶商社化工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經高速標準箱公司申請,本院以(2020)魯0112執3780號立案執行。本院在審理階段凍結了涉案賬戶,2020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20)魯0112執3780號之一裁定,裁定劃撥重慶商社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31×××52賬戶內存款人民幣10萬元。2021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20)魯0112執3780號之十一裁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另查明,重慶商社公司工會委員會依法取得工會法人資格,涉案賬戶系重慶商社公司工會委員會賬戶,資金系重慶商社公司工會委員會財產
判決結果
駁回重慶商社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秦篤毅
審判員趙增磊
審判員張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牛芳
書記員李佳潤
判決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