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張永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1民終4582號
判決日期:2021-04-15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財險)因與被上訴人張永威、河南富順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喬永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12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渤海財險上訴稱,請求依法改判渤海財險不承擔不合理的損失(誤工費58284元、鑒定費8372元)共計66656元;上訴費用由張永威、喬永超、河南富順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渤海財險承擔高額的誤工費不合理,與事實不符。首先,張永威無證據(jù)證明其誤工持續(xù)至定殘前一天。其次,結合張永威傷情及三期標準,其誤工期最高可計算180天。而且渤海財險已賠付完畢張永威89天誤工費。故對于多判決渤海財險承擔的(46858元/年/365*454天)誤工費不予認可。一審法院認定的誤工費與事實不符,張永威一審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誤工損失。二、一審法院判決渤海財險承擔鑒定費,違反了《保險法》的規(guī)定。首先,該鑒定費和復查費8372元,系因進行鑒定產(chǎn)生的,屬于鑒定費的范疇。其次,《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按照《交強險條款》第十條的約定,“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支持渤海財險的上訴請求。
張永威答辯稱,一、張永威傷情嚴重,受傷后至今沒有工作能力,一審判決誤工期限計算至定殘前一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張永威事故發(fā)生前在鄭州打工,從事家裝窗簾安裝等工作,月收入基本在5000元左右。而事故受傷后,雖然經(jīng)住院治療,在家休養(yǎng),但前期臥床時間長達半年多,后逐漸能夠下地活動,仍然需要家人全天陪護,至今精神障礙情況仍比較嚴重,離不開家人陪護照看,生活不能自理,更不可能外出工作。一審訴訟期間張永威曾向鑒定機構申請長期護理依賴的鑒定,但鄭州弘正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稱其無此類鑒定范圍,而河南同一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稱此類鑒定系精神障礙所致,也不屬于其鑒定范圍,導致無法進行長期護理依賴的鑒定。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誤工期限自受傷之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符合張永威的具體傷情,也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渤海財險對此有異議,其請求依照180天計算,無任何法律依據(jù)。二、相關鑒定費系為查明事故損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渤海財險承擔。鑒定費不屬于法院、仲裁機構收取的費用,屬于保險法所規(guī)定的為查明損失程度而發(fā)生的費用。渤海財險也不能提供有關保險合同條款證明此類費用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因此該費用應當由渤海財險承擔。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喬永超、河南富順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張永威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喬永超、河南富順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渤海財險賠償張永威各項損失總計390000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喬永超、河南富順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渤海財險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28日22時45分許,喬永超駕駛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沿漓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吉祥花園小區(qū)西門前時,與張永威由南向北步行橫過漓江路時相撞,致張永威受傷,車輛損壞。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處理認定:喬永超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永威負事故次要責任。
另查明:1、河南富順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系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車主,該車在渤海財險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2、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案號為(2019)豫0103民初10232號民事判決書中載明:一、渤海財險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張永威30311.26元(不包含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墊付的10000元醫(yī)療費);二、渤海財險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內賠償張永威69632.02元;三、渤海財險返還第三人中原農(nóng)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墊付款285549.44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張永威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4177.9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元(50元/天×23天)、營養(yǎng)費600元(20元/天×30天)、護理費3979.72元(46858元/年÷365天×31天)、誤工費69966.05元(46858元/年÷365天×545天)、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9999.03元(20644.91元/年×16年÷2×25%+20644.91元/年×16年÷4×25%+20644.91元/年×14年÷4×25%)、殘疾賠償金171004.85元(34200.97元/年×20年×25%)、精神損害撫慰金12500元、鑒定及檢查費8372元、交通費酌定800元,總計387549.55元。故渤海財險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剩余賠償限額內賠償79688.74元。扣除渤海財險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張永威的79688.74元,張永威剩余損失為307860.81元。因喬永超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故渤海財險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張永威246288.65元(307860.81元×8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張永威325977.39元。二、駁回張永威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50元減半收取3575元,由張永威負擔587元,由喬永超負擔2988元。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66元,由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陳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黃莉敏
判決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