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昊建設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市雙利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利津縣高級中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5民終402號
判決日期:2021-04-15
法院: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天昊建設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東營市雙利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利公司)、利津縣高級中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魯0591民初43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天昊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利津縣高級中學與雙利公司對退還中天昊公司投標保證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雙利公司、利津縣高級中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利津縣高級中學對退還投標保證金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錯誤。一、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雙利公司作為代理人未按招標文件約定向中天昊公司退還投標保證金,利津縣高級中學作為被代理人應當對退還投標保證金承擔連帶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津縣高級中學作為招標人應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三、利津縣高級中學、雙利公司發布的《利津縣普通高中(第二中學建設項目)景觀綠化工程監理招標文件》第十一章第四條載明,招標人負責協助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投標人投標保證金收取和退付手續,并按照程序依法辦理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或沒收手續。一審判決認定中天昊公司要求利津縣高級中學對退還投標保證金承擔連帶責任無合同依據,與事實不符。綜上,中天昊公司主張利津縣高級中學對退還案涉投標保證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既符合法律規定,又有合同依據,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利津縣高級中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案涉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保證金匯入代理機構賬戶,未中標投標保證金在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五個工作日內持保證金收據原件及保證金退還申請表退還,招標人負責協助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投標保證金退付手續。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天昊公司作為投標人進行投標,將投標保證金6000元交至雙利公司賬戶,其系以自己的行為認可該招標文件的相關規定,雙方之間基于投標保證金而形成相應的合同關系。因此在中天昊公司認可招標文件規定的情況下,招標文件中關于投標保證金退還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的例外情形,只約束雙利公司和中天昊公司,案涉保證金的退還主體應為雙利公司。利津縣高級中學未收取保證金,中天昊公司要求利津縣高級中學返還保證金無法律依據。三、針對案涉糾紛,利津縣高級中學數次居中協調,督促雙利公司盡快向中天昊公司退還投保保證金,已經盡到協助履行義務。中天昊公司要求利津縣高級中學對退還保證金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超出利津縣高級中學負有的協助義務范疇。綜上,中天昊公司要求利津縣高級中學對退還保證金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雙利公司未作答辯。
中天昊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雙利公司退還保證金6000元。2.判令雙利公司支付逾期利息699元(暫從2018年7月1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5%計算至2020年11月12日)。利息應計算至實際歸還之日;3.判令利津縣高級中學承擔連帶退還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雙利公司、利津縣高級中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利津縣第二中學作為招標人,雙利公司作為招標代理機構,發布項目編號為:利建招公字(2018)40號LJGZ2018-161#,主要內容為:項目名稱:利津縣普通高中(第二中學建設項目)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及監理,第一章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5項規定,投標保證金交納時間為2018年6月27日16時前,交款形式為銀行匯款,投標保證金金額6000元,開戶賬戶:雙利公司,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東營分行營業部,開戶賬號:1615××××0943。第二章投標須知第13條規定,投標人需按前附表第15項規定向招標代理機構遞交投標保證金。退還時間:未中標投標保證金在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持原保證金收據原件及保證金退還申請表退還,中標人投標保證金在中標人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持原保證金收據原件保證金退還申請表退還。第十一章招標人責任第4條規定,招標人負責協助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投標人投標保證金收取和退付手續,并按照程序依法辦理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或沒收手續。2018年6月25日,中天昊公司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匯入雙利公司6000元,并備注:利津縣普通高中景觀綠化工程監理保證金,同日雙利公司為中天昊公司出具收據一張,內容為利津縣普通高中(第二中學)建設項目景觀綠化工程監理保證金,金額為人民幣6000元。利津縣普通高中(第二中學建設項目)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及監理于2018年7月6日開標,中天昊公司未中標,中天昊公司按招標文件要求將收據原件及保證金退還申請表交雙利公司,申請退還保證金,雙利公司至今未退款。
另查明,山東天昊建設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變更名稱為中天昊公司,2019年7月利津縣第二中學變更為利津縣高級中學。
一審法院認為,中天昊公司按招標文件的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未中標后按招標文件向雙利公司交回收據原件并遞交保證金退還申請書,雙利公司應按招標文件要求退還中天昊公司交納的保證金,利津縣高級中學應協助雙利公司辦理退付手續,雙利公司至今未能退還招標保證金是造成此糾紛的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中天昊公司要求雙利公司退還保證金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張予以支持(利息計算方式,應自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20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利率計息)。中天昊公司要求利津縣高級中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也無合同依據,對該主張,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一、東營市雙利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中天昊建設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標保證金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6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20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利率計息);二、駁回中天昊建設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東營市雙利招標代理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中天昊建設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翁秀明
審判員隋美玲
審判員郭芳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曉雨
書記員屈夢蔚
判決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