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車縣第一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新和縣恒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新和縣恒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新和飯店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2925民初547號
判決日期:2021-04-14
法院:新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庫車縣第一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庫車第一建筑公司)與被告新和縣恒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恒豐商貿公司)、新和縣恒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新和飯店(以下簡稱恒豐商貿新和飯店)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庫車第一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煥英、被告恒豐商貿公司、恒豐商貿新和飯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青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庫車第一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500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逾期付款利息63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0年6月29日,原告與第二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協議》,約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所屬“新和飯店綜合樓”建設工程,約定了建設工程的內容、工期、價款、付款方式等權利義務。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組織人力、物力進行施工建設,但被告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于2014年12月31日,第一被告出具欠條,約定于2015年12月30日支付工程余款及利息共計450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訴訟。庭審時,庫車第一建筑公司變更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500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逾期付款利息945000元,計算截止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欠款數額為基數,年利息6%計算至本息付清為止。
恒豐商貿公司、恒豐商貿新和飯店辯稱,第一、欠條是2014年出具,4500000元中包括剩余工程款3530000元及2015年的利息970000元,合計為4500000元。該利息的約定違反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不應得到支持。對于工程款3530000元,被告在2015年已經支付了1000000元,剩余2530000元。被告實際欠原告的工程款只有2530000元,并非3500000元,原告關于工程款的部分不應得到支持;第二、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350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結合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協議第四條的規定,雙方之間對原告墊資的幅度約定為30%并不計利息,承包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故原告主張的3500000元及利息的主張于法無據,與案件事實不符。被告只欠原告工程款2530000元未付。另,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530000元只占總工程款比例15%還不到,不應計算利息;第三、原告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合同項下義務尚未完全履行,故被告無付款義務。根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承包協議第四條的約定,該協議項下的工程全部完工后,被告才有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義務?,F實狀況是原告至今為止對該合同項下的工程還沒有施工完畢。具體為:承包協議項下上人屋面未按照圖紙要求施工、管道井、強電井、弱電井均未抹灰、衛生間加氣塊墻體未封閉且未抹灰,衛生間U型彎頭未安裝。為此,被告多次聯系原告將上述未完工程進行收尾,以便雙方將剩余工程款進行結算,但原告總是推脫。根據協議第四條的約定,原告違反合同義務在先。原告請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工程承包協議之約定,應當駁回原告不合法的訴訟請求部分。具體為:在剩余工程款253萬元內,應當扣除原告未施工完成的部分價款后,被告將剩余工程款支付給原告。另,原告未完工的部分至今還保持著原有的狀態,移步現場進行查看,并對原告未施工部分進行鑒定確認價款。對原告未施工部分的價款進行扣除或者判令原告繼續施工完畢;第四、原告欠被告4140337元的工程款發票未提供,原告在收款時應當向被告提供相應發票。原告迄今末開具收取工程款發票,原告須同時履行開具發票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原告迄今尚未開具發票,被告在原告開具發票之前拒絕付款的行為不構成違約,原告的利息訴請缺乏事實根據;第五、針對原告已經完工的工程項目,被告有幾點需要說明:1、由于原告對新和飯店綜合樓工程遲延交工,加之原告未按照圖紙施工,致使新和飯店綜合樓工程屋頂漏水情況嚴重,導致被告賓館的頂樓多間房屋漏水,給被告造成巨大損失。為此被告多次找原告進行維修,維修過后仍然是漏水,后被告再聯系原告維修時,原告總是推脫,最后無奈被告自己找人進行了維修,才能勉強使用。2、新和飯店綜合樓工程保溫層苯板脫落嚴重。具體為剪力墻結構光滑,原告末在剪力墻上安裝膨脹栓,導致苯板粘不住,不斷脫落,為此被告多次聯系原告予以維修,原告也曾進行維修,但還是每年都在脫落,后原告不再進行維修,只是口頭答應,無實際行動。3、2015年3月發現電梯基、滲水嚴重,被告多次找原告進行檢查,后經原告及監理公司檢查,也沒有修復。2019年,質量技術監督局對電梯進行年檢時,要求對基坑進行拆除檢查經拆除檢查修復后,勉強能夠達到年檢合格,為此被告產生了巨大損失。綜上,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承包協議約定可知,原告違反合同完工義務在先,并非被告不履行合同付款義務。原告主張的剩余工程款數額與案件事實不符,且違反了雙方在承包協議中的墊資30%不計息的約定。鑒于原告的以上違約行為,故,懇請法庭依法查明案件事實,綜合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之規定,結合雙方所簽訂的承包協議條款之約定,依法駁回原告不合法、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0年6月29日,原告庫車第一建筑公司與被告恒豐商貿新和飯店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協議》,約定:“一、經甲乙雙方共同充分協商,甲方將新和飯店綜合樓工程以大包干形式包工包料承包給乙方,該工程每平方米單價為1247.7元,此單價不受在施工期間材料漲價因素的影響,工程竣工時按每平方米單價1247.7元計算進行決算(正常設計變更除外)。本工程協議總價為1830萬元(壹仟捌佰叁拾萬元整),此協議甲乙雙方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履行。否則將被視為違約,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將負法律責任。二、工程甩項內容及范圍(詳見新和飯店綜合樓前答疑)1、梁、柱、樓梯、樓板必須用商品混泥土,具體要求按圖紙施工。三、除以上甩項項目外,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的全部內容及變更進行施工,嚴格執行施工規范的各項條款,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對施工中所發生的一切質量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擔責任,接受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領導監督。配合監理和質監人員對本工程的質量監督,順利完成本項目。本工程交工日期為2011年6月30日之前。四、本工程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乙方自愿墊資30%不計利息,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內,分期分批付清,除工程保修款外。在此期間乙方不得借故工人工資等問題,采取上訪等索要工程款。付款方式:1、工程合同簽定后付300萬元人民幣。2、工程到5-6層付300萬元人民幣。3、工程到14層預付300萬元人民幣。4、本協議工程全部完工后付300萬元人民幣。五、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具體工程施工規范和質量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的有關規定執行……”。2010年6月26日,原告庫車第一建筑公司與被告恒豐商貿新和飯店簽訂《新和飯店綜合樓標前答疑》,約定:“一、土建部分1、原設計窗戶為65系列單框三玻,現改為60系列單框雙玻;2、本工程所有門均不計入預算;3、正立面外墻干掛大理石不進入預算,外墻真石漆改為外墻乳膠漆(注:外墻乳膠漆必須和綜合樓效果圖一樣);4、玻璃幕墻不進入預算;5、衛生間地磚、墻面磚、地下室、一至四層及十四層會議室及其他有地磚標注的地方計入,如有差價決算進行實際調整;6、其它房間均為水泥地面,一樓層高加30cm;7、土建室內除(5)、(6)條要求裝飾外其它面層(二次裝修)均不計入;8、土方工程不計入;二、安裝部分1、通風、空調系統不計入;2、弱電部分只預埋線管,線及設施不計入;3、衛生間潔具、大理石臺面不計入;(注:指的是客房標準間衛生間)4、室內排水管道采用UPVC發泡管;5、所有樓層燈具不計入;6、變壓器總配電柜組不計入;7、消防專用電纜、電梯專用電纜、中央空調專業電纜及配電箱不計入(按實際發生工程量決算);8、其他按圖紙要求施工;9、消防只預埋感應線管,線及設施不計入,消防系統不計入”。
2014年12月31日,被告恒豐商貿公司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庫車一建蓋新和飯店綜合樓工程情況,李正聯同庫車一建王春峰同志關于新和飯店綜合樓工程余款一事達成協議,余款在2015年底付清,中間8-9月份如有錢支付50%,到2015年底12月30日需付工程余款及利息共計4500000(肆佰伍拾萬元正)特立此據為證”,被告恒豐商貿公司蓋章,李正聯簽名,2017年4月29日,李正聯簽名。
2015年12月3日,被告恒豐商貿公司支付原告庫車第一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建筑工程承包協議》、《新和飯店綜合樓標前答疑》、欠條等證據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和縣恒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新和縣恒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新和飯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庫車縣第一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欠款3500000元及利息747897.26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暫計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350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庫車縣第一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360元,減半收取計21180元,由被告新和縣恒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新和縣恒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新和飯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曉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國澤
判決日期
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