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縣福興建筑器材租賃部、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裝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3124執保8號
判決日期:2021-04-09
法院:湖南省花垣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花垣縣福興建筑器材租賃部與被申請人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裝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花垣縣福興建筑器材租賃部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請凍結被申請人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裝公司資金人民幣25萬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請人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裝公司價值相當的其他財產。申請人花垣縣福興建筑器材租賃部已提供相應保險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花垣縣福興建筑器材租賃部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湘3124民初58號民事裁定,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裝公司資金人民幣25萬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請人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裝公司價值相當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田小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田瀅鈺
判決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