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開變壓器有限公司、蚌埠高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科電力裝備集團有限公司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3民初129號
判決日期:2021-04-09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泰開變壓器有限公司(下稱山東泰開公司)與被告蚌埠高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裝備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電纜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安徽華菱公司)、第三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菱高新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泰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民山、金威,被告蚌埠高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健,被告中科電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路千仟,被告安徽華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斌輝,第三人中菱高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曉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泰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的認繳出資加速到期;2.依法判令追加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為(2020)皖03執140號案件的被執行人;3.依法判令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在未出資范圍內對中菱高新公司欠付山東泰開公司貨款8208.5321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蚌埠高新公司以未繳出資金額8400萬元為限,中科電力公司以未繳出資金額18600萬元為限,安徽華菱公司以未繳出資金額3000萬元為限);4.依法判令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庭審中,山東泰開公司將訴訟請求進一步明確為:1.依法認定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的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判令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在未出資范圍內對中菱高新公司欠付山東泰開公司貨款8208.5321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蚌埠高新公司以未繳出資金額8400萬元為限,中科電力公司以未繳出資金額18600萬元為限,安徽華菱公司以未繳出資金額3000萬元為限);2.依法判令追加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為(2020)皖03執140號案件的被執行人;3.依法判令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山東泰開公司與中菱高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3民初70號民事判決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皖民終142號民事調解書結案,現民事調解書已生效,中菱高新公司拒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尚欠山東泰開公司貨款8208.5321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2020年6月8日,山東泰開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案號為(2020)皖03執140號】。經執行查詢,中菱高新公司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本院擬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期間,山東泰開公司申請追加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為被執行人,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皖03執異26號執行裁定,駁回山東泰開公司的申請,為此,山東泰開公司依法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據中菱高新公司工商登記記載,該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成立,注冊資本30000萬元。其中:蚌埠高新公司認繳出資8400萬元,認繳出資期限為2026年10月26日;中科電力公司認繳出資18600萬元,認繳出資期限為2026年10月26日;安徽華菱公司認繳出資3000萬元,認繳出資期限為2026年10月26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九民會紀要)第6條的規定,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的認繳出資應加速到期,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并由其在未出資范圍內對中菱高新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一)中菱高新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擬對(2020)皖03執140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中菱高新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首先,山東泰開公司與中菱高新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皖民終142號民事調解書予以確定,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其次,上述案件已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即案涉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再次,對于案涉債務中菱高新公司尚欠8208.5321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未清償,并經執行查詢,被執行人中菱高新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即債務人未獲清償;最后,經山東泰開公司了解,中菱高新公司正處于執行階段案件涉案金額達95326634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涉案未履行金額11235104元,如累加拖欠山東泰開公司金額達1億余元,已遠超其注冊資本3億元,中菱高新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故,中菱高新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下稱《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的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已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中菱高新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其財產已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山東泰開公司申請追加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在尚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依法應予支持。
綜上,山東泰開公司認為,本院在窮盡執行措施的情況下,作為被執行人的中菱高新公司仍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股東的認繳出資應加速到期,請求本院判如所請。
蚌埠高新公司辯稱:1.公司與股東人格相互獨立,中菱高新公司應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中菱高新公司具備破產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需經過嚴格的程序并有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予以支撐。原告僅以中菱高新公司欠原告1億余元就認定中菱高新公司具備破產原因,與事實不符。山東泰開公司在起訴狀中稱中菱高新公司注冊資本為3億元,以中菱高新公司欠1億元債務就認定具備破產原因證據不足。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只是中菱高新公司賬戶上暫時沒有可執行財產,不代表其具備破產原因。2.蚌埠高新公司已經依法轉讓股權,不屬于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范圍。蚌埠高新公司于2019年6月4日經中菱高新公司股東大會,股東一致同意,當日把蚌埠高新公司在中菱高新公司享有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中科電力公司,該轉讓符合公司法規定,合法有效,且根據公司章程,認繳出資期限是2026年10月26日,現尚未到認繳出資期限。綜上,請求本院依法駁回山東泰開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科電力公司辯稱:1.中科電力公司系中菱高新公司的股東,且認繳出資的期限尚未屆滿,無法定依據,不需對中菱高新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九民會紀要第6條規定的股東出資應當加速到期的例外情形之一為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本案中山東泰開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中菱高新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因此,中科電力公司作為股東的期限利益應受法律保護,無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山東泰開公司認為中菱高新公司具備破產條件,可以申請中菱高新公司破產還債,而不是追加不符合條件的股東作為被告。綜上,山東泰開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本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該公司的合法利益。
安徽華菱公司辯稱:1.山東泰開公司與中菱高新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與安徽華菱公司無關。2.山東泰開公司請求追加安徽華菱公司為被執行人,并要求在未繳納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3.安徽華菱公司已不是中菱高新公司的股東。4.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3民初70號民事判決書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皖民終142號民事調解書也不支持中菱高新公司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不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綜上,請求本院依法駁回山東泰開公司對安徽華菱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菱高新公司述稱:中菱高新公司現在正常運營中,暫不具備破產原因,且正在積極努力償還債務,請本院依法駁回山東泰開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山東泰開公司提交以下證據:
一、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3民初70號民事判決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皖民終142號民事調解書各一份。擬證明:1.2017年3月至2017年底,山東泰開公司對中菱高新公司注冊資本各股東認繳出資額3億元的履行能力產生高度確信和依賴,先后與中菱高新公司簽訂總額達1.5億多元的買賣合同,(2019)皖03民初70號民事判決書確認了合同數額。2.中菱高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案中尚欠山東泰開公司8208.5321萬元;其余6000多萬元撤訴后已另行起訴。3.中菱高新公司現狀符合《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的全部情形:(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據此“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03執異26號執行裁定書一份。擬證明:1.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中菱高新公司名下無任何財產(包括被查封、抵押或其他形式存在的財產),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任何執行款項到位)。2.中菱高新公司現狀符合《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的全部情形:(1)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據此“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3.本案符合九民會紀要第6條規定中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即“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三、《企業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一份,《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四份。擬證明:1.山東泰開公司及中菱高新公司的企業信用狀況、注冊資金數額、原始股東(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股權轉讓信息。2.證實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是中菱高新公司的原始股東、發起人。3.證實中菱高新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成立,注冊資金3億元,由股東安徽華菱公司認繳15600萬元(52%)、中科電力公司認繳6000萬元(20%)、蚌埠高新公司認繳8400萬元(28%)。認繳出資時間為2026年10月26日。2017年3月9日,安徽華菱公司將42%股權(由52%變更為10%)轉讓給中科電力公司(由20%變更為62%)。4.工商登記信息顯示,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現在的實際出資額為零。
四、《庭審筆錄》《股東大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各一份。擬證明:1.在本案訴訟期間,中菱高新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召開股東大會,安徽華菱公司、蚌埠高新公司將所持股份全部零價格轉讓給債務纏身、沒有債務履行能力的中科電力公司和自然人唐曉龍,并形成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尚未辦理變更登記),惡意逃避認繳出資義務。2.認繳出資期限到期前,安徽華菱公司、蚌埠高新公司即轉讓股權,將出資義務轉讓給沒有出資能力的股東和自然人,徹底脫離中菱高新公司,使山東泰開公司失去簽訂1.5億元買賣合同的依賴和信任。3.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雖然享有認繳出資的“期限利益”,但其行為已明確表示不再履行未屆期限的出資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中菱高新公司的《企業信用報告》一份。擬證明:1.在注冊資本現實為零的情況下,中菱高新公司自成立后的第二年,即2017年起,因債務償還問題,被多家公司起訴。2.中菱高新公司自成立至今三年多的時間,涉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112件,主要負責人被15件執行案件列入限制消費令名單。3.作為被執行人的中菱高新公司現有5件案件終結本次執行。“執行終本”說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債務尚未清償。4.作為被執行人的中菱高新公司現有10件案件正在執行中。5.說明中菱高新公司在沒有經營資本的情況下,短短幾年時間已官司不斷,債務纏身,中菱高新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已具備破產原因。本案符合九民會紀要第6條“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的規定,對其股東未屆期限的認繳出資應認定加速到期。
六、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案例(2020)京民終10號民事判決書、(2019)豫0191執異706號執行裁定書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執行程序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擬證明: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是追加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
蚌埠高新公司質證意見:對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是達不到其證明目的,該判決書和調解書恰能證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均支持我公司出資未加速到期的抗辯。對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是達不到其證明目的。執行裁定書只是證明中菱高新公司賬戶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三條的規定,債務人破產需有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資產評估表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山東泰開公司僅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結本次執行裁定認定中菱高新公司具備破產原因顯然證據不足。對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是達不到其證明目的。企業信用信息顯示出資期限是2026年10月26日,且蚌埠高新公司已于2019年6月4日依法轉讓股權,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也沒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惡意規避債務的目的。至于工商變更,是因為中菱高新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后,我公司到工商部門要求變更,但是工商部門解釋股份有限公司不需要進行變更登記,山東泰開公司也沒有充分的理由證明在簽訂合同時,對蚌埠高新公司產生信賴。對第四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達不到其證明目的。理由同對第三組證據的質證意見。關于山東泰開公司引用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公司認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我公司轉讓股權時,未屆出資期限不適用于該條規定。第五組證據,中菱高新公司多起案件與蚌埠高新公司沒有關聯,也達不到其證明目的。山東泰開公司僅以中菱高新公司有多起案件為由認為中菱高新公司具備破產原因,與破產法的規定不完全符合。對第六組證據,不屬于證據,不予質證。
中科電力公司質證意見:對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該組證據只能證明中菱高新公司尚欠山東泰開公司貨款金額為8208.5321萬元,不能證明其他內容。對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該組證據僅能證明中菱高新公司涉及一個終本案件,不能證明中菱高新公司達到破產條件。對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我公司截止到2018年6月,已經實際向中菱高新公司出資5008.2970萬元,出資額不是山東泰開公司提出的為0的狀態。對第四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我公司目前運營正常,不存在債務纏身、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山東泰開公司與中菱高新公司訂立合同,是基于友好合作、互利互贏的目的,而不是基于對我公司的信賴和信任。對第五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是證據中顯示的中菱高新公司有關案件,從2017年-2018年,距今已近兩年,上述案件是否已經履行完畢,山東泰開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對第六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僅為廣東省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對本案沒有指導意義。
安徽華菱公司質證意見:同意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一的補充質證意見:兩級法院均不支持山東泰開公司的請求。對第四組證據的補充質證意見:山東泰開公司陳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但是中菱高新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顯然不能適用上述規定。中菱高新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不屬于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達不到其證明目的。
中菱高新公司質證意見:同中科電力公司質證意見。補充如下質證意見:1.對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山東泰開公司提出我公司償還300萬元與實際不符,我公司已經實際償還400萬元,實際尚欠山東泰開公司8108.5321萬元。另外,該判決生效之后,因公司電纜有質量問題,我公司于2020年5月舉報到蚌埠市質量監督管理局,這是我公司暫未履行債務的原因。2.在第五組證據中的所有案件中,除了“7.3法律訴訟”中載明的(2018)皖0822民初2143號案件(安徽雙馬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已經達成了執行和解外,其余案件我公司均已履行完畢,證明我公司有償還能力,不具備破產原因。
本院認證意見:對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綜合評判。
蚌埠高新公司、安徽華菱公司未提交證據。
中科電力公司提交以下證據: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賬(1頁)。擬證明:中科電力公司已經實際出資5008.2970萬元。
山東泰開公司質證意見: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是中科電力公司單方制作,不是由第三方提供,沒有真實性。對合法性有異議,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就是出資,不存在長期股權出資,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企業法人之間,法人與股東之間的債權債務不能作為出資款項進行出資,故該證據沒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案件無關聯性。
蚌埠高新公司、安徽華菱公司、中菱高新公司質證意見:對該份證據無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該份證據系中科電力公司單方制作,未提供相關原始記賬憑證予以佐證,且未加蓋公司印章,故本院不予確認。
中菱高新公司提交以下證據:轉賬記錄一份(復印件,共12頁)。擬證明:中菱高新公司有償還相關債務的能力,享有其他合法債權,不具備破產原因。
山東泰開公司質證意見: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證明的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該證據涉及的付款金額僅有20余萬元,不能證實中菱高新公司對本案具有償還債務的能力。
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質證意見:對該份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各方當事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明力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評判。
中菱高新公司根據本院要求,在庭審結束后向本院補充提交如下證據:1.中菱高新公司2020年1-8月份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共計16頁)。該份證據顯示,中菱高新公司賬面資產大于負債。2.中菱高新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付款憑證、代付款說明等(計29頁,復印件),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網頁截圖20頁。擬證明:涉及中菱高新公司的執行案件共計18件,其中終本案件6件,所有執行案件網上查詢未履行金額共計100496344.53元。中菱高新公司已針對上述案件分別在執行前后支付了600余萬元款項,也正在與相關公司溝通執行和解事宜。
山東泰開公司質證意見:對利潤表、資產負債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有異議,該證據均為中菱高新公司單方制作,沒有提供具體財務明細,未經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無法證明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對代付款說明及付款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有異議,代付款說明為案外人單方制作,未加蓋公章,沒有法院出具的相關結案文書,不能證明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但是通過該代付款說明反而可以證明中菱高新公司不具備支付款項的能力,而需要由案外人代為償還債務。對情況說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截圖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首先,中菱高新公司是否已經資不抵債,應當通過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確認資產情況,而非僅以執行信息來確認;其次,通過中菱高新公司提供的執行信息,反而可以看出中菱高新公司涉訴部分未能履行的金額就已經高達100496344.53元,這其中還未包括正在審理的案件或尚未進行訴訟的案件,而且2020年因中菱高新公司未能履行債務而終本的案件就高達九件之多,終本案件即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具體是指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即相應的強制措施后,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從執行信息上也能反映出中菱高新公司的財產狀況,故從該公司經營現狀中看出其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達到其證明目的。
蚌埠高新公司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應結合該公司會計賬簿等證據方可確認,但認為能夠證明中菱高新公司不具備破產原因。
中科電力公司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
安徽華菱公司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法判斷和確認。
本院認證意見: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均系中菱高新公司單方制作,在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本院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不予認定。關于付款憑證及代付款說明,山東泰開公司、蚌埠高新公司均對其真實性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均系復印件,中菱高新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不予確認。對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網頁截圖,除蚌埠高新公司、安徽華菱公司對其真實性有異議外,山東泰開公司、中科電力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在審理中,依法調取了(2020)皖03執140號之一執行裁定書一份。該裁定書載明,本院已對申請執行人山東泰開公司與被執行人中菱高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已將該裁定書向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說明,并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各方當事人對該裁定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蚌埠高新公司、中科電力公司認為該裁定書不能證明中菱高新公司具備破產原因。本院對該份執行裁定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明力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評述。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山東泰開公司與中菱高新公司、安徽華菱公司、中科電力公司、蚌埠高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皖03民初70號民事判決:一、被告中菱高新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尚欠原告山東泰開公司貨款85085321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85085321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利隨本清);二、駁回原告山東泰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30527元,由原告山東泰開公司負擔325000元(已交納),被告中菱高新公司負擔50552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中菱高新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案經二審,該院作出(2020)皖民終142號民事調解書,對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如下調解協議予以確認:一、經雙方確認,中菱高新公司尚欠山東泰開公司貨款85085321元,中菱高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支付山東泰開公司貨款300萬元;于2020年5月10日支付支付山東泰開公司貨款200萬元;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間,于每月10日支付山東泰開公司貨款500萬元,計2500萬元;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間,于每月10日支付山東泰開公司貨款300萬元,計5100萬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將剩余貨款4085321元一次性付清。二、如中菱高新公司按照本協議第一項約定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山東泰開公司放棄主張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3民初70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的違約金。如中菱高新公司未按照本協議第一項約定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山東泰開公司有權按照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3民初70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的付款數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三、一審案件受理費830527元,由山東泰開公司負擔325000元,中菱高新公司負擔50552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92753元,減半收取246376.5元,由中菱高新公司承擔。四、各方就本案無其他爭議。五、本協議自各方當事人或者委托訴訟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該調解書生效后,中菱高新公司履行了300萬元給付義務后,未再繼續履行剩余債務,山東泰開公司遂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中菱高新公司又直接給付(未通過執行法院)山東泰開公司100萬元后,未再繼續履行,山東泰開公司向本院申請追加安徽華菱公司、中科電力公司、蚌埠高新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皖03執異26號執行裁定,駁回山東泰開公司追加安徽華菱公司、中科電力公司、蚌埠高新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的請求。山東泰開公司不服,遂訴請本院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2019)皖03民初70號民事判決書、(2020)皖民終142號民事調解書、(2020)皖03執異26號執行裁定書以及山東泰開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山東泰開公司與被執行人中菱高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通過網絡司法查控及線下傳統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中菱高新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山東泰開公司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皖03執140號之一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再查明,中菱高新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30000萬元,安徽華菱公司認繳出資3000萬元,中科電力公司認繳出資18600萬元,蚌埠高新公司認繳出資8400萬元,出資時間為2026年10月26日。2017年3月,安徽華菱公司、中科電力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主要約定,安徽華菱公司將持有的中菱高新公司12600萬股轉讓給中科電力公司。至此,安徽華菱公司認購股份數為3000萬股,中科電力公司認購股份數為18600萬股,蚌埠高新公司認購股份數為8400萬股。2019年6月4日,經中菱高新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蚌埠高新公司將其持有的中菱高新公司8400萬股股權以0對價轉讓給中科電力公司;安徽華菱公司將其持有的3000萬股股權,分別以0對價轉讓給中科電力公司2700萬股、唐曉龍300萬股。上述股權轉讓尚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亦未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提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登記。
后查明,在中菱高新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有5件案件均被另案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尚有多起案件正在執行中
判決結果
追加蚌埠高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科電力裝備集團有限公司、安徽華菱電纜集團有限公司為(2020)皖03執140號案件被執行人,在其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蚌埠高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未繳出資金額8400萬元為限,中科電力裝備集團有限公司以未繳出資金額18600萬元為限,安徽華菱電纜集團有限公司以未繳出資金額3000萬元為限),對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山東泰開變壓器有限公司的8108.5321萬元貨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452227元(山東泰開變壓器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山東泰開變壓器有限公司負擔13800元,由蚌埠高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科電力裝備集團有限公司、安徽華菱電纜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43842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洪增余
審判員羅正環
人民陪審員張繼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梅瑩
書記員陳冉
判決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