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南豐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322民初2974號
判決日期:2021-04-09
法院:博羅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河南豐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歡、張雪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南豐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款項361655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資金利息損失(以3616555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為268468.37元;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銀行同業拆借利率計算,暫計算至2020年5月15日止為109111.68元;以上款項暫合計:377580.05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鑒定費、保全費等。事實與理由:2010年12月2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編號:CQZT-2010-JSGC-2546)。合同約定,原告將承包的西氣東輸二線東段廣深支干線工程中的部分勞務作業分包給被告,工程地點為廣東省惠州市、東莞市、深圳市,其中大部分施工所在地為惠州市博羅縣。分包范圍包括承包人指定樁號范圍內的管道安裝施工。工期為2010年12月1日開工,2011年11月30日完工,總日歷工作天數為365天。在施工過程中,原告根據被告的施工情況,先后向被告支付了工程進度款14150000元,扣款或墊付款項618492元,合計14768492元。2018年1月4日,原告根據被告的竣工結算申請,完成對案涉勞務分包項目的竣工結算審定,審定金額為13245994元,該審定金額由被告進行了確認。此外,被告在施工過程中應承擔施工材料費2144057元,應得業主撥付的施工搶建表彰獎50000元。綜合前述情況,原告就案涉勞務分包工程多支付款項14768492元+2024057元-13245994元-50000元=3496555元加12萬元,合計3616555元。為此,原告多次聯系被告辦理結算并退還原告超付款項,但均無任何回應。原告認為,根據2018年1月5日竣工結算審定金額和原告已付款情況,原告已經超額支付,被告應當返還原告相應款項,并應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由于被告經原告多次催收,均無法聯系,也未辦理結算和退款手續,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原告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其陳述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1、竣工圖說明書和四川油建公司與被告辦理竣工結算時的《長度確認表》;2、四川油建公司與被告河南豐潤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和《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西二線廣深支干線第2、3標段安裝勞務分包談判會議紀要》;3、被告資質;4、四川油建公司審定后的竣工結算單;5、被告公司應退材料款情況;6、四川油建公司向被告支付工程款的進度款結算單;7、四川油建公司向被告的催收記錄;8、《工程竣工結算書》;9、《竣工結算審定單(含單項工程匯總表和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10、結算統計表、付款憑證和扣款、墊付款憑證;11、被告領料情況和《發料單》。
被告河南豐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承包的西氣東輸二線東段廣深支干線工程中的部分勞務作業分包給被告。工程地點在廣東省惠州市、東莞市、深圳市,其中大部分施工所在地為惠州市博羅縣;分包范圍為指定樁號范圍內的管道安裝施工。分包工作期限為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1日結束,總日歷工作天數為365天。2011年1月份至2015年7月份,原告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共向被告河南豐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線路進度款13筆,共計10050000元,支付代辦儀器校正扣款4292元,質量罰款3筆,共計33500元,安全罰款2筆,共計700元,線路及站場進度款3筆,共計4100000元,代墊李勝兵勞務款490000元,站場工藝防腐整改扣款90000元,以上共計14768492元。2018年1月31日,原、被告雙方對工程進行竣工結算審定,審定金額為13245994元。被告河南豐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對工程應承擔材料費為2144057元。庭審中,原告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陳述自認業主獎勵50000元。綜合前述,原告多支付被告勞務分包工程款3616555元(即14768492+214405×××××××994-50000=3616555元)。2019年5月6日,原告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被告河南豐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關于催辦工程結算及退款相關事宜的通知》,要求被告三周內與原告辦理項目分包結算及其退款的相關手續,逾期后被告拒絕與原告協商。
另查明,原告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2001年9月14日成立,經營范圍化工石油工程施工總承包、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管道工程等,法人代表石某1。被告河南豐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9年11月9日成立,經營范圍管道安裝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建筑勞務分包工程等,法人代表趙某1。訴訟中,被告河南豐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既未舉證亦未出庭質證,視其放棄舉證質證權利
判決結果
限被告河南豐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款項3616555元及資金利息損失(以3616555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為268468.37元;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銀行同業拆借利率計算至還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793元,由被告河南豐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凌升光
人民陪審員黃漢強
人民陪審員黃玉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毛嘉盛
書記員凌天樂
判決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