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中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萬洋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浙03民終479號
判決日期:2021-03-03
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蒼南中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公司)為與被上訴人萬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洋公司)、李文峰、南通豐匯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匯公司)合同糾紛,不服蒼南縣人民法院(2020)浙0327民初283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中建公司上訴請求撤消原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事實與理由如下: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一審認定中建公司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已涉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本案是一起民事糾紛案件,萬洋公司與中建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早已判決并進入執行,后雙方在執行過程中又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本案是因履行該《執行和解協議》所引申的糾紛。本案各方當事人因涉案工程設備交接才又簽署了《交接協議書》。該份《交接協議書》上的簽章均是各方代表所為。而一審法院僅憑豐匯公司對其印章不認可,以及鑒定“成超”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但不排除系豐匯公司他人代簽,也沒有對豐匯公司印章真偽作出鑒定的情況下,主觀推斷中建公司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已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完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顯然,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本案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但本案是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補充協議,屬于經濟糾紛案件,并無犯罪的故意,更無證據證明中建公司及相關工作人員偽造公司印章的事實。一審完全可以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若有證據認定豐匯公司不承擔責任,可直接判決駁回萬洋公司對豐匯公司的訴訟請求,而不是駁回起訴。三、一審與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立法目的不符。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立法目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過民事審判手段來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來解決,或者通過上述手段來解決更合適。就本案來看如果人民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那么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將沒有任何其他的救濟途徑,勢必會剝奪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初衷。
原審裁定認為,萬洋公司提供的《交接協議書》、《承諾書》,中建公司對其公司印章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豐匯公司則均不予認可,且經鑒定《交接協議書》上的“成超”簽名不是其本人所書寫,故中建公司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已涉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故本案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萬洋公司的起訴應當予以駁回,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萬洋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謝斌
審判員羅奇豪
審判員葉恒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代書記員朱雙琴
判決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