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勇、武漢起點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1民終744號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錢勇、上訴人武漢起點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起點人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中奧展業(yè)體育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奧發(fā)展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20)鄂0191民初8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故對本案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錢勇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或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勞動合同未填寫用工單位、工作崗位、薪資欄等,合同部分無效。錢勇作為強電工程師,入職時月基本工資為15000元,加班費另計,應以15000元核算計發(fā)工資,中奧發(fā)展公司對此有承諾,一審以2019年10月份工資14228元計算不當。二、一審漏算了錢勇10月份少發(fā)的工資,將基本工資15000元縮減為9000元,加班費也嚴重縮水。三、錢勇提供的釘釘考勤記錄、班組加班統計表、證人證言均證明2019年10月累計加班127小時的事實,要求按應付加班費26699元補齊。四、2019年11月9日是單位口頭通知錢勇解除勞動關系,9日至15日期間錢勇配合將手上的工作移交給同事,屬在職工作,15日才收到公司郵寄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2019年11月工資核算應以此時間為準,工資差額應補齊。起點人力公司應與錢勇訂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理由解除與錢勇的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應支付無理由解除的賠償金15000元、單方無故解除的補償金15000元。五、錢勇將電子證物從手機轉到了電腦上保存,一審以載體不是手機為由拒絕錢勇提交證物的電子版,現再次申請上交作證。六、起點人力公司應為錢勇補繳五險一金。七、中奧發(fā)展公司無故缺席,放棄抗辯,起點人力公司拿不出反駁證據,錢勇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起點人力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起點人力公司不支付錢勇工資差額16777.63元,不支付經濟補償金7580.67元。事實和理由:錢勇應聘時中奧發(fā)展公司與其約定工資標準為每月8000元,在仲裁程序中計算的平均工資13668.92元錯誤。起點人力公司沒有義務提交證據推翻該計算錯誤,一審應自行依據工資流水計算。一審以2019年10月份工資作為錢勇平均工資數額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且違反常理。
針對錢勇的上訴,起點人力公司辯稱,起點人力公司同意向錢勇支付補償金,但對一審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有異議,不應以錢勇的工資最高月為基數。平均工資的問題,起點人力公司對銀行流水沒有異議,應以實發(fā)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一審計算工資差額時,沒有減掉兩筆800元、2000元的績效獎金,應以銀行流水為準。關于加班工資,錢勇提交的證據不充分,15000元的基本工資認定不正確,不可能有15000元。
針對起點人力公司的上訴,錢勇辯稱,工作期間每月10日左右發(fā)放上月工資,2019年11月銀行流水是16000多元,應該是2019年10月份工資,與財務人員發(fā)給錢勇的工資單上的明細基本吻合,從表上可以看出加班費算少了,基本工資算少了,應按15000元基本工資核算加班費。2019年10月份的工資與800元、2000元沒有關系。
中奧發(fā)展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錢勇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起點人力公司、中奧發(fā)展公司按月平均工資15000元為依據支付因違法適用首月試用期克扣的7月份工資9302.57元;2.起點人力公司、中奧發(fā)展公司按月平均工資15000元為依據支付克扣錢勇的8月至11月工資共計28560.03元;3.起點人力公司、中奧發(fā)展公司支付克扣的錢勇10月份加班費22591元;4.起點人力公司按月平均工資15000元為依據基數,足額繳納錢勇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份上班期間的社會保險;5.起點人力公司按月平均工資15000元為依據基數,足額繳納錢勇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份上班期間的住房公積金;6.起點人力公司、中奧發(fā)展公司支付錢勇因違法惡意無理由先行解除優(yōu)秀員工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000元;7.起點人力公司、中奧發(fā)展公司支付錢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5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錢勇2019年7月8日入職起點人力公司,并與起點人力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從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武漢軍運會賽事結束,錢勇同意起點人力公司根據其經營所需派遣錢勇到中奧發(fā)展公司從事強電崗位,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內容,具體工作崗位由用工單位安排,起點人力公司對錢勇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制,起點人力公司安排錢勇加班或錢勇申請加班均須填寫加班登記表,錢勇確認經起點人力公司同意的加班登記表是認定錢勇加班的唯一依據,起點人力公司按確認同意后的加班登記表給予相應的調休或支付加班費,起點人力公司在錢勇按照起點人力公司或用工單位要求提供正常勞動并完成勞動任務后,按月支付錢勇工資(具體工資金額由起點人力公司或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依據錢勇工作崗位進行核定且不低于錢勇所在地的工作最低工資標準),錢勇在勞動合同簽訂當日向起點人力公司書面承諾由于個人放棄并申請公司不要為其繳納五險及愿意自行承擔一切后果。合同簽訂后,錢勇即被派遣至中奧發(fā)展公司從事強電工作至2019年10月27日武漢軍運會賽事結束,此后中奧發(fā)展公司安排錢勇臨時看管場所,工作地點仍在沌口體育中心。2019年11月7日,起點人力公司以2019年武漢軍運會賽事結束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系依法終止、工資待遇支付至11月7日、11月8日辦理交接等相關手續(xù)為由作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于2019年11月9日口頭通知錢勇終止勞動關系及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郵寄給錢勇。錢勇向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漢南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起點人力公司支付其:因違法適用試用期而未足額發(fā)放的工資2000元,并賠償半個月平均工資7421.57元;違法少發(fā)的加班工資10779.72元,并賠償一個月月平均工資14843.14元;代通知金14843.14元;因違法惡意無理由先行解除優(yōu)秀員工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9686.28元;合同自動續(xù)期期間雙倍工資9000元。該委經過審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武開勞人仲裁字(2019)第55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起點人力公司支付錢勇未足額發(fā)放的工資2000元;駁回錢勇其它仲裁請求。錢勇不服,訴至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多次變更訴訟請求。
一審另查明:錢勇入職起點人力公司前自行在流動人員專戶繳納社會保險至2019年7月,入職起點人力公司后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未自行繳納社會保險,但在2019年7月16日基本情況登記表中表示已辦理過社會保險且不要求繼保,起點人力公司和中奧發(fā)展公司均未為錢勇參保及繳納社會保險。起點人力公司通過銀行代發(fā)錢勇工資:2019年8月9日代發(fā)5697.43元、2019年9月10日代發(fā)8819.33元、2019年10月10日代發(fā)9822.84元、2019年10月15日代發(fā)800元、2019年10月29日代發(fā)2000元、2019年11月11日代發(fā)13867.16元、2019年12月9日代發(fā)3038.64元。起點人力公司未能提供證據推翻仲裁查明的錢勇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為13668.92元的事實,且提交的2019年10月份工資支付明細表載明應發(fā)工資14228元、9月績效獎金800元、10月績效獎金2000元,扣稅后實發(fā)13867.16元,與錢勇提交的漢口銀行歷史數據查詢記載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起點人力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與錢勇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將錢勇派遣至用工單位中奧發(fā)展公司工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從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武漢軍運會賽事結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類型,但該法第十九條同時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錢勇與起點人力公司在勞動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試用期,僅約定起點人力公司在錢勇按照起點人力公司或用工單位要求提供正常勞動并完成勞動任務后,按月支付錢勇工資,具體工資金額由起點人力公司或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依據錢勇工作崗位進行核定且不低于錢勇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起點人力公司對于錢勇的勞動報酬標準和最后工作時間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一審法院對于錢勇的工資標準以起點人力公司提交的10月份工資支付明細表中的應發(fā)工資14228元作為錢勇的月工資標準并以此計算錢勇在職期間工資差額,故起點人力公司應補發(fā)錢勇7月份工資差額6077.47元(14228÷21.75×18-5697.43)、8月份工資差額5408.67元(14228-8819.33)、9月份工資差額4405.16元(14228-9822.84)、11月份工資差額886.33元(14228÷21.75×6-3038.64),合計16777.63元。
關于10月份加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對加班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勞動合同明確約定起點人力公司安排錢勇加班或錢勇申請加班均須填寫加班登記表,錢勇確認經起點人力公司同意的加班登記表是認定錢勇加班的唯一依據,現錢勇僅憑釘釘打卡記錄或證人證言不足以證實存在加班事實,一審法院對錢勇主張10月份加班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guī)定,因社會保險不能補辦導致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相關損失賠償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且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等義務,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故錢勇主張起點人力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訴訟請求,均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本案中不予處理。
關于補償金和賠償金,錢勇與起點人力公司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合同期限從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武漢軍運會賽事結束,錢勇與起點人力公司的勞動合同隨武漢軍運會賽事結束而到期終止,起點人力公司依法通知錢勇終止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但應當依照《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錢勇經濟補償計7580.67元[(14228×3+800+2000)÷3×0.5],錢勇主張賠償金及補償金金額超過上述金額的部分無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中奧發(fā)展公司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中奧發(fā)展公司作為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的義務,現中奧發(fā)展公司未舉證履行上述義務,也未提供向錢勇核發(fā)工資依據,中奧發(fā)展公司與起點人力公司應對未足額發(fā)放錢勇工資的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錢勇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起點人力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錢勇工資差額16777.63元;二、起點人力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錢勇經濟補償金7580.67元;三、中奧發(fā)展公司對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錢勇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錢勇負擔(免予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錢勇對一審認定其與起點人力公司勞動關系終止的日期有異議,主張其收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之日即2019年11月15日為勞動關系終止日,對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無異議。起點人力公司對一審判決認定其未能提交證據推翻仲裁查明的錢勇離職前月平均工資一節(jié)有異議,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無異議。
經審查,錢勇認可2019年11月9日起點人力公司已對其進行口頭通知終止勞動合同,主張其后的交接工作時間應該計為勞動關系存續(xù)時間。本院認為,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通常應為勞動者按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有報酬的勞動的期間,2019年11月9日起點人力公司已通知錢勇終止勞動合同,從通知到達錢勇時起,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其后進行的工作交接,不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應作為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計算。關于錢勇離職前月平均工資,仲裁裁決認定為13668.92元,并據此作出仲裁裁決,起點人力公司未提起訴訟,一審庭審中起點人力公司提交仲裁裁決書,證明裁決中查明的事實真實。因此,起點人力公司對此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錢勇、武漢起點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各負擔10元,由錢勇負擔的10元予以免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梅飚
審判員陳蔚紅
審判員陳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鄒思琪
書記員朱潔嫻
判決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