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鼎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新鄭市金生華養殖專業合作社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執220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河南九鼎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新鄭市金生華養殖專業合作社、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0)豫01民初399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
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執行,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事項:一、新鄭市金生華養殖專業合作社支付租金36300361.95元留購價款10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民事判決書內容計算);二、新鄭市金生華養殖專業合作社支付律師費8萬元;三、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新鄭市金生華養殖專業合作社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新鄭市金生華養殖專業合作社追償;四、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五、負擔案件受理費223702元,執行費104004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采取以下執行措施:
一、2021年2月1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
二、2021年1月28日,查詢被執行人人行備案賬戶,人民銀行未反饋信息。
同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互聯網銀行賬戶、車輛、不動產進行查詢,系統反饋除被執行人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賬戶被多案件凍結多次,新鄭市金生華養殖專業合作社無可供執行財產。
三、2021年2月7日,赴鄭州市不動產登記部門調查,反饋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四、2020年2月25日,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將被執行人限制消費。
五、2021年3月23日,赴新鄭市不動產登記部門調查,反饋被執行人名下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動產登記信息,本院輪候查封其名下7處房產、5宗土地。
本案融資租賃物為建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的豬舍,因無產權且與村民有地租糾紛,暫無法處置。
同日,將本案查封的不動產情況及暫無可供執行財產情況反饋給申請執行人,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表示無財產線索提供。
六、2021年3月23日,再次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互聯網銀行賬戶、車輛、不動產進行查詢,系統反饋被執行人無新增可供執行財產。
七、2021年3月25日,本院將本案采取的執行措施告知申請執行人,聽取其對本案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的意見,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田榮新
審判員馬剛
審判員趙自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張磊
書記員李旭
判決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