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明全、謝美等與裴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502民初518號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明全、謝美與被告裴某、裴廣柒、饒貴遠、重慶鑫融運輸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南岸支公司、無錫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本院初步審查,被告重慶鑫融運輸有限公司無法聯系,且無確切住址。
本院經初步審查認為,被告重慶鑫融運輸有限公司無法聯系,且無確切住址。上述被告重慶鑫融運輸有限公司的住址系原告提供,但本院未找到被告重慶鑫融運輸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郵寄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給被告重慶鑫融運輸有限公司,但未妥投,并未合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給被告重慶鑫融運輸有限公司。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重慶鑫融運輸有限公司的確切住址給法院,導致送達不能。本案中無賠償主體,其起訴應予駁回。綜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吳明全、謝美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836.00元(已按簡易程序減半收取),本院依法不予征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順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書記員何婷婷
判決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