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鴻堯與太倉市中醫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585執60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張鴻堯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2020)蘇0585民初7794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查明,依據本院(2020)蘇0585民初7794號民事調解書第一項“被告太倉市中醫醫院于2021年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給原告張鴻堯3000元(原告確認給付方式為直接匯至原告張鴻堯賬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太倉支行,賬號:62×××10)。原告張鴻堯自愿放棄其余訴請。”,義務人太倉市中醫醫院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期限應為2021年2月15日前;同時,太倉市中醫醫院向本院提供交易流水號為55××807的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依據該銀行流水回單,太倉市中醫醫院已于2021年1月25日向張鴻堯開立于中國建設銀行太倉分行的賬戶支付了人民幣3000元整,同時附言“醫療糾紛補償”。因此,可以確認太倉市中醫醫院已履行法律義務完畢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執行人張鴻堯關于本院(2020)蘇0585民初7794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勇
審判員羅紅星
審判員王云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舒金民
書記員俞馮強
判決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