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賈文杰等與成竹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304民初101號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與被告成竹、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賈文杰與被告成竹、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因兩案訴訟標的系同一種類,一方當事人相同,法律關系相同,本院依法合并審理。李某、賈文杰于2021年1月13日申請追加武漢正元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元環境科技公司)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暨賈文杰法定代理人李某以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碧川,被告成竹,被告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宋韻,被告正元環境科技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武穗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成竹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醫療費536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費2700元、護理費15643元、誤工費20407元、殘疾賠償金150404元、鑒定費2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6976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1500元,共計323633元。2、請求判令被告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賈文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成竹賠償原告賈文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醫療費29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費360元、護理費1403元、交通費500元,共計5777元。2、請求判令被告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20年7月16日11時,被告成竹駕駛車牌號為鄂A×××××的小型普通客車與原告李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鄂C×××××的小型轎車(車載賈文杰)在鄖漫線××巷子口路段發生碰撞,十堰市公安局鄖陽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成竹負全部責任。李某在十堰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2天,花費醫療費53616元(已扣除保險公司墊付的壹萬元整)。經湖北醫藥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構成九級傷殘,誤工期15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賈文杰在十堰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2天。被告成竹駕駛的車輛在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成竹辯稱:在保險范圍內的沒有意見。
被告正元環境科技公司辯稱:沒有意見。
被告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辯稱:1、對交通事故責任沒有異議,原告主張的醫療費要求扣減已經墊付的1萬元。2、若被告成竹提供的行駛證駕駛證有效,我司愿意按著保險的條例賠付。3、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著農村標準計算,即便按著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按著普通標準計算也應當適用于最新標準,即2021年最新標準36706元/年(文件是2021年1月19日起實施)。4、原告提供父母親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位老人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不應當承擔兩位老人的撫養費。5、我司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用。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7月16日11時10分,成竹駕駛車牌號為鄂A×××××的小型普通客車,由鄖陽區城關鎮往青曲鎮方向行駛,行駛至鄖漫線××巷子口路段時,與李某駕駛車牌號為鄂C×××××的小型轎車(車上載有賈文杰)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及李某、賈文杰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十堰市公安局鄖陽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第4203214202000012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成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賈文杰無責任。李某傷后在十堰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2天,支出醫療費共計65020元(包含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墊付10000元)。賈文杰傷后在十堰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2天,支出醫療費共計3598.8元。2020年11月6日,經湖北醫藥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C2椎體并相應附件骨折(手術治療后)評定為九級傷殘;本次損傷誤工期共計150日,護理期共計90日,營養期共計90日。李某支出鑒定費2000元。成竹駕駛的鄂A×××××的小型普通客車有正元環境科技公司在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均自2020年1月9日0時起至2021年1月8日24時止?!吧虡I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且投有不計免賠險。成竹在事故發生后共計墊付醫療費3897.2元,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李某醫療費10000元。成竹系正元環境科技公司雇傭的司機,本次事故發生時,成竹系履行職務行為。
另查明,李某在事故發生前租賃鋪位經營服飾、箱包銷售行業。李某父親李世斌,1956年9月6日出生。母親余立珍,1954年8月20日出生。李某父母共育有一子一女。
參照2020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結合李傳萍、賈文杰的訴請,本院確認李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傷后的各項損失為:1、醫療費65020元(含成竹及人壽財保武漢支公司墊付部分);2、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50元/天×32天);3、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4、護理費10523元(42677元/年÷365天×90天);5、誤工費15372.95元(49656元/年÷365天×113天,算至定殘前一日);6、殘疾賠償金216357.2元[150404(37601元/年×20年×20%),被扶養人生活費65953.2元(26422元/年×9年×20%+15328元/年×7年×20%÷2人+15328元/年×5年×20%÷2人]因被扶養人有數人,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7、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8、交通費320元(10元/天×32天)。賈文杰的各項損失數額認定如下:1、醫療費3598.8元(含成竹墊付部分);2、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50元/天×12天);3、營養費360元(30元/天×12天);4、護理費1403元(42677元/年÷365天×12天);5、交通費120元(10元/天×12天)。綜上,李某各項損失共計317893.15元,賈文杰各項損失共計6081.8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經濟損失109330元,賠償原告賈文杰經濟損失67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經濟損失198563.15元,賠償原告賈文杰經濟損失5411.8元。
二、被告武漢正元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李某鑒定費2000元。
三、原告李某、賈文杰收到賠償款后返還被告成竹墊付的醫療費3897.2元。
四、駁回原告李某、賈文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18元,減半收取859元,由被告武漢正元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判決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判決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王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殷麗娜
書記員柴熳婷
判決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