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耀偉與翟西銀、邢艷紅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1424民初2224號
判決日期:2021-04-12
法院: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翟耀偉與被告翟西銀、邢艷紅、許昌旭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貝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翟耀偉訴稱,其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040000元;2、案件受理費及實際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上海貝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發包人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架設移動光纜工程,后轉包于被告許昌旭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翟西銀又轉包了部分上述工程,原告跟隨被告翟西銀務工。在2019年7月27日上午9時許,原告在太康縣光明路××與××大道交叉口向南安裝移動網線處民房三層房頂拉光纜時,光纜上突然來電,將原告擊暈倒下,且引起整盤光纜及皮線光纜著火,并燃著原告身體,原告醒后將燒焦衣服撕掉并大喊救命,同時無人救助的情況下,原告一人沿步梯下樓到大街求助,后被送至太康縣人民醫院醫治,因病情嚴重,轉入周口港區醫院(周口燒傷醫院)醫治,花去高昂的費用,而被告翟西銀僅支付部分費用,之后不再承擔。根據法律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被告許昌旭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關于原告翟耀偉訴被告翟西銀、邢艷紅、許昌旭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貝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雖由柘城縣人民法院受理,但柘城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本案系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侵權行為發生地為太康縣,被告住所地為許昌,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相關規定,柘城縣人民法院對于本案沒有管轄權,請求將該案件移送侵權行為發生地太康縣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上海貝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關于原告翟耀偉訴被告翟西銀、邢艷紅、許昌旭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貝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雖由柘城縣人民法院受理,但柘城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本案案由為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即原告翟耀偉認為其在受雇于雇主期間因受雇主指令提供勞務而遭受損害,但翟耀偉只可能與五被告中其中一個被告建立雇傭關系,而不可能與五個被告同時建立雇傭關系,翟西銀系翟耀偉的同鄉,系翟耀偉到涉案工程處提供勞務的介紹人,并非翟耀偉的雇主。翟耀偉之所以將翟西銀列為本案共同被告,實為規避本案侵權行為發生地為周口,及應當承擔責任的雇主即被告住所無××在柘城縣的事實,實為通過虛列翟西銀為被告以達到其向本無管轄權的柘城縣人民法院起訴的目的,系通過虛假陳述的方式以達到其規避管轄的目的。綜上所述,本案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侵權行為發生地為周口,應承擔責任的雇主即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柘城縣,故依據上述規定,柘城縣人民法院并無管轄權,請求依法將本案移送侵權行為發生地即周口市太康縣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許昌旭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貝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于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宋靜
審判員蔣召軍
人民陪審員王自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李璐璐
判決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