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耀偉與翟西銀、邢艷紅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424民初2224號
判決日期:2021-04-12
法院: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翟耀偉與被告邢艷紅、許昌旭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許昌旭通公司)、上海貝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貝電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移動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翟耀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中偉、王彥超,被告翟西銀、邢艷紅和許昌旭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金禮、上海貝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飛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聽聽、許博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翟耀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立即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24669元;2、案件受理費及實際產生費用均由五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上海貝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發包人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架設移動光纜工程,后轉包于被告許昌旭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翟西銀又轉包了部分上述工程,原告跟隨被告翟西銀務工。在2019年7月27日上午9時許,原告在太康縣光明路××與××大道交叉路向南安裝移動網線處民房三層房頂拉光纜時,光纜上突然來電,將原告擊暈倒下,且引起整盤光纜及皮線光纜著火,并燃著原告身體,原告醒后將燒焦衣服撕掉并大喊救命,在無人救助的情況下,原告一人沿步梯下樓到大街救助,后被送至太康縣人民醫院醫治,因病情嚴重,轉入周口港區醫院(周口燒傷醫院)醫治,花去高昂的費用,而被告翟西銀僅支付部分費用,之后便不再承擔。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翟西銀辯稱,其與原告是同村村民,只是介紹原告去周口市太康縣移動公司那邊干光纖活,原告不是其雇傭的,其和原告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
被告邢艷紅、許昌旭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所述部分與事實不符,原告在上班期間沒有登高證,另外沒有戴絕緣安全手套、沒有穿防護服,也沒有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事故中原告沒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拉線,拉線時本應從原電纜線形成的線路走,其單獨從源頭將線拉到三樓,在拉線時采取了硬拉的辦法,沒有安全意識,致使電纜線與空中的高壓線相碰,連線引發事故致原告燒傷,原告在工作中存在明顯過錯,本次事故原告應負主要責任,對于原告燒傷致殘其公司表示同情,在原告住院治療期間,其公司積極配合,并先后50余次為原告墊付醫療費用266500元,鑒于其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過錯,應減輕或不承擔此賠償責任。
被告上海貝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受傷跟其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原、被告之間也不存在任何勞務關系。
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辯稱,1、被告并非適格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與其公司不存在雇傭關系,也不存在其他法律關系,其公司并非原告提供勞務的受益方;其公司將案涉工程發包于上海貝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并簽訂合同約定: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及乙方(上海貝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2、被告公司在發包過程中不存在選任過失,對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轉包一事并不知情,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公司的上級公司依法經過招投標程序將案涉工程發包于上海貝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按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因此其公司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其公司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3日,被告河南移動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將其2019-2021年集客家客工程及遷改施工采購項目發包于被告上海貝電公司,并簽訂了合同。上海貝電公司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但上海貝電公司在中標涉案項目工程后,又將其中的部分工程發包于本案被告許昌旭通公司。許昌旭通公司沒有建筑資質。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告邢艷紅。被告翟西銀系許昌旭通公司員工,與原告翟耀偉系同村村民,在翟西銀的介紹下,原告翟耀偉到被告許昌旭通公司務工。2019年7月27日上午9時許,原告翟耀偉在太康縣光明路××與××大道交叉口向南安裝移動網線時,因操作不規范,在從民房三層房頂拉光纜線時,不慎使光纜線與高壓電線相觸碰,光纜線傳導電流將原告擊暈倒下,且引起整盤光纜及皮線著火,致原告身體燒傷。原告受傷后,被送至太康縣人民醫院救治,支付醫療費1984.65元。因原告傷勢嚴重,同日轉院至周口港區醫院(周口燒傷醫院),共住院治療237天,支付醫療費301274.04元。2019年12月29日,原告又到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檢查、復查,支付檢查費、材料費740.80元。合計支付醫療費303999.49元。在住院期間,被告許昌旭通公司為原告翟耀偉墊付醫療費263484.65元。
2020年9月25日,本院根據被告許昌旭通公司的申請,委托商丘京九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和三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容貌毀損(中度)評定為六級傷殘;2、雙手燒傷,雙手功能喪失分值48.846分,評定為八級傷殘;3、全身燒傷面積占全身總面積10.027%,評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日365日,護理及營養按照實際住院天數計算。被告許昌旭通公司支付鑒定費1650元。
原告翟耀偉系農業戶口,于2012年7月25日以其妻子袁枝花名義在柘城縣××房產××并××(××春水東路××號濱湖現代城5幢東2單元5層東戶),無固定收入。翟耀偉兄弟姐妹三人,其母親王秀蘭出生于1933年,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由原告及其兄弟姊妹贍養。
另查明,根據私營企業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得知,被告許昌旭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獨資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艷紅。注冊資本:600萬,實繳資本:0.0萬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戶籍證明、房產證、病歷資料、醫療費收據、鑒定意見書、原告所在村委會證明、視聽資料、微信截圖、企業信息查詢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許昌旭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翟耀偉各項損失298313.67元;
二、被告邢艷紅、被告上海貝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款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翟耀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047元,鑒定費1650元,由被告邢艷紅、許昌通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宋靜
審判員蔣召軍
人民陪審員王自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璐璐
判決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