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遼吉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于新宇、朱玉龍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0382民再9號
判決日期:2021-04-12
法院:雙遼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審原告雙遼吉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審被告于新宇、朱玉龍、張宇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吉0382民初243號裁定書,駁回原告雙遼吉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雙遼市人民法院辦案過程中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遂向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四檢民監[2020]22030000018號民事抗訴書,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3民抗5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本院再審。本院再審過程中原審原告雙遼吉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雙方已自愿達成和解為由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本院審查,原審原告與原審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屬實,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故依法對原審原告雙遼吉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的請求予以準許
判決結果
準許雙遼吉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本案終結再審程序
合議庭
審判長王鐵錚
審判員陳霞
人民陪審員單凱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孫陽陽
判決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