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車投資租賃有限公司與鄂爾多斯市大興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大興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津民初51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中車投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車公司)與被告鄂爾多斯市大興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興熱電公司)、內蒙古大興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興投資公司)、郭利忠、內蒙古新大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公司)、鄂爾多斯市東勝城市建設開發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勝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娜,被告大興熱電公司、大興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永剛,被告東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大地公司、郭利忠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大興熱電公司向中車公司支付租金93457535.56元;2.判令大興熱電公司向中車公司支付違約金115238353.76元(暫計算至2018年12月30日,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93457535.56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七支付違約金);3.判令大興熱電公司支付中車公司留購價款40000元;4.判令大興熱電公司支付中車公司律師費150000元;5.判令大興投資公司、郭利忠、大地公司對大興熱電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6.判令東勝公司對大興熱電公司的上述債務在2.5億元租賃本金按照年利率10%計算的利息即45078032.9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7.判令大興熱電公司、大興投資公司、郭利忠、大地公司、東勝公司未支付完畢上述租金、違約金、留購價款、律師代理費之前,《融資租賃合同》(TJ融-201207-06)項下的租賃物所有權歸中車公司所有;8.本案訴訟費用由大興熱電公司、大興投資公司、郭利忠、大地公司、東勝公司連帶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2年7月17日,中車公司與大興熱電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TJ融-201207-06)約定,大興熱電公司將自有設備所有權轉讓給中車公司,中車公司支付4億元價款,同時由大興熱電公司租用該設備,雙方對于租金金額、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同日,中車公司與大興投資公司、大地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大興投資公司、大地公司對于《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郭利忠出具《擔保書》,承諾以本人所有財產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上述合同簽訂后,中車公司積極履行設備價款的支付義務,但大興熱電公司僅向中車公司支付了部分租金。
2014年12月3日,中車公司與東勝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東勝公司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東勝公司在2016年分五次共計支付租金2.5億元。
大興熱電公司、大興投資公司發表答辯意見稱,中車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標準過高,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涉案《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為大興熱電公司的供熱管網及設備,并非獨立可分割物,無法實現租賃物的擔保功能,雙方簽訂合同的本質是金融借款合同,合同中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總和已經超過了年利率24%的標準,應當予以調整。
東勝公司發表答辯意見稱,認可東勝公司在45078032.9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出租人北車(天津)投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車公司)與承租人大興熱電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編號:TJ融-201207-06)約定,大興熱電公司將《租賃設備清單》中載明的自有設備所有權轉讓給北車公司,北車公司向大興熱電公司支付轉讓價款4億元,北車公司在合同約定的九個條件滿足后七個工作日,將上述款項一次性付至大興熱電公司指定賬戶,鑒于租賃設備一直由大興熱電公司實際占有,北車公司無需向大興熱電公司實際交付租賃設備;租賃期限內,出租人是租賃設備的唯一所有權人,并且出租人有權在租賃設備上采取出租人認為適當的方式表明租賃設備所有權和租賃關系,承租人有義務維護租賃設備標識的清晰和完整;合同項下的租賃設備保險事宜由承租人負責,已有保單或新保單均需明確出租人為唯一受益人;合同項下的年租賃利率為10.5%,租金總額為519225050.80元,起租日為2012年7月20日,每期租金金額為25961252.54元,租賃期限為60個月,租期共計20期,設備留購價款40000元;租賃期限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出租人將對租賃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調整。基準利率調整日之前各期和調整日當期租金不變,從下一期租金開始按調整后的租金金額收取;對承租人欠付的租金部分,如遇利率上調,則按新的租賃利率做相應調整,如遇利率下調,則按原租賃利率執行;承租人應于起租日前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租賃保證金2000萬元,租賃保證金不計息,若承租人發生違約事件,出租人有權按照應付的違約金、其他費用、租金的順序抵扣,同時承租人應根據出租人的通知,及時補足租賃保證金;若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期應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承租人應就逾期未付款項按照日萬分之七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直至全部付清為止,承租人的違約情形包括承租人任意一期租金到期后一個月內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等;北車公司就該筆融資租賃業務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融資租賃登記。
同日,郭利忠向北車公司出具《擔保書》,承諾為涉案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的所有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間為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承租人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后兩年止。
同日,大興投資公司、大地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為大興熱電公司在涉案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北車公司與大興投資公司、大地公司分別簽訂編號為TJ融(保)20120706-01、TJ融(保)20120706-02的兩份《保證合同》,約定大興投資公司、大地公司在上述《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對債權人所負的全部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承租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及主合同項下租賃物取回時拍賣、評估等費用)。保證期間為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履行期限屆滿日后兩年止。
同日,大興熱電公司與北車公司簽訂《抵押擔保合同》,為保證涉案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大興熱電公司以租賃物提供抵押擔保,并就租賃物辦理了抵押登記。7月19日,大興熱電公司就涉案部分租賃物向陽光保險集團進行投保,被保險人為大興熱電公司,第一受益人為北車公司。北車公司提供了部分租賃物的照片及購買發票。
2012年7月20日,北車公司向大興熱電公司轉賬支付4億元,同日,大興熱電公司向北車公司轉賬支付保證金2000萬元,大興熱電公司向北車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至第六期的租金155767515.24元,自第七期開始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存在違約行為,北車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將大興熱電公司支付的保證金2000萬元予以抵扣租金。2016年5月27日,東勝公司代大興熱電公司支付本金1億元,6月7日,東勝公司代大興熱電公司支付本金3000萬元,8月4日,東勝公司代大興熱電公司支付本金2000萬元,9月14日,東勝公司代大興熱電公司支付本金42283300元,12月27日,東勝公司代大興熱電公司支付本金57716700元,以上共計2.5億元。大興熱電公司尚欠北車公司租金93457535.56元,且應自第七期開始即2014年4月21日起,按照未付租金的數額向北車公司支付違約金。
2014年12月3日,北車公司與東勝公司簽訂編號為TJ融(保)-20120706-04《保證合同》,約定東勝公司在上述《融資租賃合同》項下部分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承租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以2.5億元融資款項為本金,2.5億元本金按照年租賃利率為10%計算的利息及延期支付上述利息產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送達費、公證費及主合同項下租賃物取回時拍賣、評估等費用)。保證期間為保證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承租人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后兩年止。
2018年9月18日、2019年2月28日,北車公司向大興熱電公司、大興投資公司、郭利忠、大地公司、東勝公司發送催告函,因大興熱電公司拖欠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金及違約金,要求大興熱電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大興投資公司、郭利忠、大地公司、東勝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上述催告函均已簽收。
另查明,大興熱電公司原企業名稱為鄂爾多斯市大興供熱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北車公司與天津南車投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合并協議》,天津南車投資租賃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北車公司,北車公司注銷,并于2017年3月23日發布合并公告。2017年5月24日,北車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6月28日,天津南車投資租賃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中車公司
判決結果
一、鄂爾多斯市大興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天津中車投資租賃有限公司租金93457535.56元及相應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及計算方法:截至2018年12月30日的違約金為61734832.37元,自2018年12月3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以93457535.56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3.5%的標準計算)
二、鄂爾多斯市大興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天津中車投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留購價款40000元;
三、內蒙古大興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郭利忠、內蒙古新大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給付事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鄂爾多斯市東勝城市建設開發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給付事項在45078032.9元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內蒙古大興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郭利忠、內蒙古新大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東勝城市建設開發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鄂爾多斯市大興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行使追償權;
四、鄂爾多斯市大興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大興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郭利忠、內蒙古新大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東勝城市建設開發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履行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前,涉案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歸天津中車投資租賃有限公司所有;
五、駁回天津中車投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6229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091229元,由鄂爾多斯市大興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大興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郭利忠、內蒙古新大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東勝城市建設開發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建華
審判員荊媛媛
審判員楊澤宇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彥迪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