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勇與北京住總北宇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4民初7426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鐘勇與被告北京住總北宇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物業公司)、北京住總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房地產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勇,被告住總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璇、郭軍躍,被告住總房地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金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鐘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賠償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失9439元。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購置被告2開發的一套房產,系頂層,自從原告入住的第二年開始,屋頂就開始漏水,至今漏水已經長達九年之久,且漏水已經十分嚴重,樓頂的建筑材料及混凝土已經大量脫落,每年的夏季和冬季入住隨時會對住戶的生命和財產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被告1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沒有盡到維修的責任,年年維修年年漏,且越修,漏水越嚴重,尤其是在2019年7月底8月初,屋頂的一大塊混凝土突然掉落,險些砸到業主家人。為此,原告多次與物業公司負責人溝通解決方法,都被各種理由推脫,同時不給原告家開燃氣供暖證明,導致原告家長年沒有報銷暖氣費,也沒有對原告出售中水,給原告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因此,被告2的房屋質量在使用過程中造成了很多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被告1因為沒有盡到物業公司應該盡到的責任,且采用惡劣手段給原告造成了更大的損失。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令準許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切實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住總物業公司辯稱: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被告作為物業管理單位,并非原告所描述的實際損害侵權人,原告鐘勇聲稱其住所自入住之后就存在漏水現象,很可能是房屋質量引起的漏水,而房屋質量是有保修期的,其在保修期內不向有關方主張權利,而在期滿后轉而向物業公司要求賠償其長期漏水的全部損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二、原告自稱自入住之后即發生漏水情況并申請報修,與事實不符根據相關規定,關于房屋質量問題,其在質保期內,應向建設單位主張權利,質保期后可向物業方申請報修,經查詢,關于原告房屋漏水情況,其是否在質保期內與建設單位進行治商并不清楚,而在質保期外,我公司僅在2017年后接到過原告的報修請求,相應的我公司對原告的報修都有及時的回復并安排維修人員去處理情況,已盡到了積極維護和管理義務。三、被告作為物業管理單位,已多次積極配合維修,原告及其居住人多次拒絕我公司入戶檢查根據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我公司確實有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維修的義務,我公司也積極履行了維修的義務,這一點在原告的起訴狀中也有提到,公司確實對其漏水部位進行了多次維修。在我公司安排維修工維修要求入戶查看漏水情況時,原告及其同住人員多次拒絕我公司入戶檢查,更有一次原告樓下1201住戶漏水向物業報修,維修人員推斷是原告家中設備存在問題,多次請求入戶維修均未得到同意,后經1201住戶報警后原告方才露面。以上種種情況表明因原告自身原因不及時報修、不配合維修,而今自稱受到財產損失,其本人、同住人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損失不應由我公司承擔。四、原告各項主張均不屬實,其是否造成損失與我公司無關原告以我公司未盡到義務為由要求我公司對其損失進行賠償,其所述內容并非事實,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其損失與我公司有關。而事實上其是否造成損失,造成損失多少,造成損失原因并不清晰,不能僅憑其一面之詞而要求我公司對其進行賠償,另原告稱我公司拒絕向其出售中水,該情況并不屬實,經查詢,自原告入住之日起至今,原告本人曾多次購買中水并且購買成功,并不存在我公司拒絕其購買的情況,其所述事實并無依據,不應得到支持。綜上,原告各項主張并不屬實,我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住總房地產公司辯稱:一、本案涉訴的九號樓建設施工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并已經國家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本案涉訴房屋不存在質量問題,我公司無須承擔任何責任。2009年9月1日,我公司開發建設的涉案樓棟經竣工驗收,我公司取得《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詳見證據一)。此足以證明,我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向原告交付涉訴房屋時,涉訴房屋已經驗收合格,具備交付入住條件,不存在質量問題。并且,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所稱的房屋漏水是房屋質量問題導致的,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房屋漏水的損害與我公司有關,是我公司造成的。因此,我公司認為,原告所稱的損害與我公司無關,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責任沒有任何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我公司無須為此承擔任何責任。二、自原告2009年9月17日入住涉訴房屋起算,本案涉案房屋的防水工程已超過5年的質保期,我公司不應再承擔保修義務,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根據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規程的規定(詳見證據二),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為自收房之日起5年。本案中,原告在2009年9月17日辦理了涉案房屋的入住手續(詳見證據三),其房屋防水工程保修期早已于2014年屆滿,我公司不應再承擔相應保修義務。在原告入住近11年之后,在房屋屋面防水超過質保期6年之后,原告以涉案房屋屋面漏水為由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糾紛,此已經遠遠超過5年質保期規定及約定,原告此訴請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我公司并非本案的責任主體,無須承擔賠償責任。三、原告所述的漏水事件與事實不符,且自相矛盾,如果存在因原告未及時報修導致了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應由原告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原告自稱漏水發生于2010年,但是,據了解,原告向物業報修的最早日期為2017年,且截至收到本案訴狀前,無論是在質保期內,還是質保期之外,原告從未聯系過我公司,未向我公司以任何形式主張過漏水的問題,也從未聯系我公司要求予以維修或進行其他處理。我公司認為,原告所述的漏水事件與事實不符,此期間如因原告的原因導致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原告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所述,我公司并非本案侵權責任主體,不應當承擔因房屋漏水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且原告對于損害結果的產生及擴大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公司認為,原告現有訴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故懇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判,駁回原告全部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基于相應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8年12月8日,出賣人住總房地產公司與買受人鐘勇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由鐘勇購買房屋。2010年7月28日,鐘勇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性質限價商品房。住總物業公司為該房屋所在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庭審中,鐘勇陳述自房屋交付其房屋一直存在頂板漏水情況,漏水原因為房屋質量問題及物業沒有做好維修義務。住總物業公司稱僅在2018年接到過原告的維修請求。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鐘勇申請,法院委托首信(北京)國際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房屋因漏水導致的財產損失進行了評估。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后,于2020年8月21日進行了現場勘查,現場勘驗情況:陽臺、北臥室、玄關墻面可見開裂、水漬;南臥室、陽臺、北臥室原頂面灰層可見貼皮開裂、水漬;玄關實木復合木地板可見起鼓、開裂。現場勘驗時,被告代理人對南臥室頂面受損位置修復項目認可,其他修復項目均不認可。2020年8月28日,首信(北京)國際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評估對象因漏水導致的財產損失價值按原告主張項目為9439元;按被告主張項目為691元
判決結果
一、北京住總北宇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鐘勇財產損失9439元;
二、駁回鐘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北京住總北宇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鑒定費4500元,由北京住總北宇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宋玉希
人民陪審員張淑珍
人民陪審員趙凱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嬋娟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