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美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惠水縣恒基房地產有限公司、惠水縣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貴州興惠建筑有限公司、張增權、孫世蓮委托貸款擔保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27執377號
判決日期:2021-04-06
法院: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貴州美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惠水縣恒基房地產有限公司、惠水縣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貴州興惠建筑有限公司、張增權、孫世蓮委托貸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168號民事調解書及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黔執38號執行裁定書(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該案指定本院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貴州美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執38號執行裁定,將該案指定本院執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法立案執行后,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等
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提取被執行人惠水縣恒基房地產有限公司、惠水縣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貴州興惠建筑有限公司、張增權、孫世蓮銀行存款人民幣648447035元及案件受理費1248816元、保全費5000元、財保費236671.24元、執行費715847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等;
二、如被執行人惠水縣恒基房地產有限公司、惠水縣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貴州興惠建筑有限公司、張增權、孫世蓮銀行存款不足,則查封、扣押、評估、拍賣、變賣其等值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梁作永
審判員周剛
審判員李鴻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吳朝瑞
書記員羅國青
判決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