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紅霞與北京愛儂養老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7民初16241號
判決日期:2021-04-06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紅霞與被告北京愛儂養老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儂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曉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紅霞,被告愛儂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佳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紅霞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5日期間被告克扣的勞動工資900元,并支付原告因申訴此事被誤工20天的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等一切費用7000元,上述合計79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在愛儂公司望京分部簽了一份替班的工作,日工資260元,因是替班,沒有與雇主簽訂書面合同,只與家政部門簽了一份服務協議,當時交清了信息費,但在4月6日下戶后去家政部門結算時被克扣900元,且被告沒有任何的說明,之后原告多次交涉,被告以合理收費為由執意不給,并給原告開了一個900元的收據單,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愛儂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首先,原告與被告之間并不存在勞動或勞務關系,雙方之間系居間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未克扣原告的工資,900元是中介服務費,被告履行了中介服務的約定,為原告介紹了雇主,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其次,原告誤工費等損失與被告無關,被告不同意承擔。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1月9日,愛儂公司望京分部(協議乙方,家政公司)與張紅霞(協議甲方,家政服務員)簽訂了《家政服務員中介服務協議》。協議第一條對甲方的權利與義務做如下約定:1、甲方委托乙方為其介紹雇主,甲方有義務提供本人的真實情況?!?、甲方決定為雇主提供服務的,應與雇主簽訂《家政服務雇傭合同》,明確雇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6、甲方委托乙方配合甲方與雇主辦理雇傭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終止手續,并承諾遵守相關的規定和合同內容。7、甲方為雇主從事家政工作、休息及待崗期間的安全由本人負責,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協議第二條對乙方的權利與義務約定如下:1、乙方受甲方委托為甲方介紹雇主。2、乙方提供甲方與雇主面談的場所,配合甲方選定雇主。3、甲方決定為雇主提供服務時,乙方協助甲方與雇主簽訂《家政服務雇傭合同》。4、乙方協助甲方與雇主辦理雇傭合同的簽訂、續簽、變更、終止手續,并受甲方委托為其代交一年《家政團體意外傷害保險》。5、服務期為一年,自甲方支付介紹費之日起至滿一年時止。協議第三條對介紹服務費用、退款條款約定如下:1、付款條款:甲方應交納如下費用:(1)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交納介紹費300元,甲方委托乙方介紹雇主一年期滿后,一年期滿后甲方仍然繼續為乙方介紹的雇主提供家政服務的,應重新繳納介紹費、保險費。……
2020年1月9日,愛儂公司為張紅霞出具結算收據,收據載明收款項目為信息服務費、介紹費,金額為300元。
2020年4月1日,愛儂公司為張紅霞出具結算收據,收據載明收款項目為信息服務費、介紹費900元。
張紅霞主張愛儂公司在為其提供中介服務時收取介紹費1200元,但雙方簽訂的中介服務協議僅約定300元,故要求愛儂公司退還剩余款項900元。
愛儂公司主張其為家政服務人員提供中介服務的服務費或介紹費為家政服務人員首月工資的20%,收取方式為分兩次支付,簽訂合同當日收取第一筆服務費300元后為家政服務人員介紹工作,工作滿一個月之后收取剩余款項,因張紅霞的第一個月工資為6000元,故共計收取張紅霞信息服務費、介紹費1200元。
為此愛儂公司提交其與客戶簽訂的《客戶中介服務協議》及抬頭甲方為、乙方為張紅霞的《家政服務雇傭合同》為證,以此證明張紅霞的首月工資為6000元。上述《客戶中介服務協議》尾部為簽名及愛儂公司蓋章,《家政服務雇傭合同》尾部僅有簽名。張紅霞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并表示自己當時系替班,并未與雇主簽訂正式合同,且其每日工資為260元。
經詢問,愛儂公司表示中介服務費的收費標準向其提供中介服務的家政服務人員均進行了告知,為此其提交《家政服務員收費標準》一份為證,該收費標準下蓋有愛儂公司公章。張紅霞對此不予認可,并表示從未自愛儂公司處知曉上述收費標準。愛儂公司未能提交上述收費標準告知張紅霞或在營業場所公示的相關證據。
張紅霞主張因要求退還900元費用造成的2020年4月6日至4月25日期間的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共計7000元,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愛儂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但同意退還中介服務費900元。
上述事實,有《家政服務員中介服務協議》、結算收據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北京愛儂養老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還張紅霞中介服務費900元;
二、駁回張紅霞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張紅霞負擔3元(已交納25元),由北京愛儂養老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2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卻拒不交納或逾期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未提出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徐曉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曹蕾
判決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