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同方人工環境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8民初44541號
判決日期:2021-04-06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州市建筑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建筑安裝公司)訴被告同方人工環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方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州建筑安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慕姬,被告同方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欣、劉曉暉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福州建筑安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同方公司:1、向原告支付款項1403174.1元及利息(利息以1403174.10元為本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自2019年6月5日起至款項全部付清之日止);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06年7月6日,同方公司、北京同方人工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福州大學曾就福州大學圖書館中央空調項目,簽訂三方協議,約定同方公司負責設備供應,合同款4677247元;北京同方人工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責設備安裝,合同款2068349.21元。2006年8月25日我公司與同方公司簽訂了《返利協議》,約定同方公司應該支付我方利潤款961000元,即為我方獲利。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2006年8月28日我方墊付給同方公司2367127.76元合同款,2006年12月6日同方公司向我方支付1902536.66元,2009年3月23日同方公司向我方支付22417元。所以,我方認為同方公司應向我方支付961000(利潤款)+2367127.76(墊付款)-1902536.66(同方公司已經支付的)-22417(同方公司已經支付的),即1403174.1元。目前項目已經實際投入使用。而且根據合同相對性,應該是同方公司向福州大學主張權利,現因為同方公司怠于履行向福州大學主張權利,導致另案訴訟中福州大學提出時效抗辯,最終法院判決福州大學無需支付剩余合同款,進而導致我方有了損失,這個損失應該由同方公司承擔。對于利息,雙方并無約定,我方主張的利息實際為延遲支付的損失。
被告同方公司辯稱,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2006年7月6日,我公司、北京同方人工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福州大學曾就福州大學圖書館中央空調項目,簽訂三方協議,約定我公司負責設備供應,合同款4677247元;北京同方人工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責設備安裝,合同款2068349.21元。工程還沒開始,2006年8月25日我方與福州建筑安裝公司就設備供應部分簽訂了《返利協議》,根據返利協議約定,福州建筑安裝公司需履行催款義務,我方僅保留合同款3716246.5元,對于多出的961000元作為福州建筑安裝公司的利潤;福州建筑安裝公司需履行墊付責任,以確保我方能夠拿到3716246.5元,且福州建筑安裝公司如果不履行墊付義務,需承擔違約責任。截至目前為止,福州大學已經支付3274072.9元,2006年8月28日福州建筑安裝公司支付我方2367127.76元,2006年12月6日我方向福州建筑安裝公司支付1902536.66元,2009年3月23日我方向福州建筑安裝公司支付22417元,故我方目前實際收到合同款3716246.5元。因福州建筑安裝公司并未履行足額催款義務,所以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我方無需向其支付其他款項。對于利息,雙方并無約定。且我方對于本案提出時效抗辯,本案應從2008年1月24日(福州大學最后付款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最遲也應從2015年9月6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2015年9月6日對于福州大學未支付款項部分的我方授權給了福州建筑安裝公司,當時福州建筑安裝公司也并未向我方提出權利。
經審理查明:2006年8月25日,同方公司(甲方)與福州建筑安裝公司(乙方)就福州大學圖書館中央空調設備采購合同簽訂了《返利協議》,乙方積極配合甲方該項目的全程運作過程,成功促成了該項目的簽約,合作方式:1、在此項目中,甲方與福州大學簽訂總包合同,合同總價為人民幣6745596.21元,其中設備部分為4677247元,工程為2068349.21元。現甲方就設備部分返利給乙方,與乙方結算金額為3716247元,利潤差價為961000元,此利潤中含該項目支付給土建總包方的總包配合費,以及與甲方、監理方、招標方的發生的所有費用。乙方負責墊付設備結算全款。(扣除已收定金)。2、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之內,乙方補齊福州大學首付給甲方款中設備部分的20%(4677247*20%=935449.40)與結算價的差額共計2780797.6元。3、乙方負責該項目支付給土建總包方的總包配合費,以及與甲方、監理方、招標方的發生的所有費用。甲方不再承擔任何費用。4、甲方負責該項目的主機以及末端設備的生產、供貨以及運輸。乙方負責設備的卸車、吊裝、安裝、調試以及設備在現場的安全。二、返利方式:甲方收到福州大學圖書館的總包工程款其中設備含乙方墊付部分超過設備價款結算價3716247元部分,且收到乙方出具等額發票后7個工作日內,以轉賬形式支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材料供應商)。甲方如遇到與福州大學總包合同變更,則變更部分再由甲乙方另行商議。三、開票方式:甲乙就貨款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業主,乙方需要提供全部返利金額的增值稅票(稅率17%)給甲方抵扣稅收。四、雙方責任:1、乙方應按約定時間付款,逾期將每天按照所欠金額0.3%支付甲方滯納金,逾期15天沒有付清差價時,甲方有權取消該協議,并追究乙方相應的責任。2、甲方在收到福大后期款項時,應按約定時間返還乙方,逾期20天以后,每天按照所欠金額0.3%支付滯納金。3、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在福州大學圖書館項目的施工管理,協調與總包方的關系。合同簽訂后,2006年8月28日,福州建筑安裝公司代為墊付福州大學圖書館工程設備款給同方公司2367127.76元,同方公司在收到福州大學給付的款項后,于2008年12月8日,2009年3月23日分兩次返還福州建筑安裝公司工程款共計1924953.66元,至此,同方公司共收到福州大學圖書館工程設備款3716247元。
2015年8月13日,鄭榕生接受同方公司授權處理同方公司與福州大學就福州大學圖書館空調機《中央空調設備及安裝合同》合同履行事宜,鄭榕生出具承諾函。
2015年9月6日,福州建筑安裝公司(乙方)與同方公司(甲方)簽訂《協議書》:因甲方與福州大學于2006年7月6日的“福州大學圖書館中央空調設備及安裝合同”,現甲、乙方認可福州大學尚欠甲方設備款1425591.1元,現因該合同產生了糾紛,乙方需以甲方名義向福州大學提起催要上述款項的訴訟,雙方就訴訟一事,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乙方負責有關訴訟的一切事宜直至全部訴訟程序終結并承擔全部相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材料的準備、證據的收集、保全、聘請律師、參加訴訟程序、執行;2、甲方應協助乙方在相應訴訟文件上蓋章,提供甲方保留的相應的證據原件及復印件,但經審查有可能損害甲方權益的除外;3、因本次訴訟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或甲方代墊、代支的費用,乙方應在費用發生之日起15日內支付給甲方。
2015年9月,同方公司向福州大學提起訴訟,根據(2015)海民(商)初字第34588號判決書及(2019)京01民終424號判決書認定如下事實:依據合同約定,保修期為自設備最終驗收合格日起36個月,因此截止至2011年1月15日空調設備保修期已然屆滿,故按照商業慣例,作為供貨單位同方公司不可能在保修期已屆滿后的數年里依然不知道空調已然驗收合格這一事實;再次,空調設備驗收合格系公開的事實,在福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中可以公開查閱并調取相應文件……應當視為同方公司對于空調設備已于2008年初被驗收合格這一基礎事實是了解的,從而知悉其追索款的權利已被侵害……即2008年1月24日后知悉其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其怠于履行追索義務,于2015年9月14日方向我院起訴要求福州大學支付款項……故對同方公司主張第三筆貨款的訴訟請求,超過法定的時效期間,從而喪失了勝訴權。
另查,同方公司原名稱清華同方人工環境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更名為現名稱。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返利協議》、《協議書》、銀行記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福州市建筑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428元(原告預交),由福州市建筑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姚琳
人民陪審員陸友才
人民陪審員靳藝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常麗
判決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