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光合蟹業有限公司與江蘇大豐沿海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建友興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982民初4374號
判決日期:2021-03-23
法院: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盤錦光合蟹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盤錦光合公司)訴被告江蘇大豐沿海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豐沿海集團)、江蘇建友興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友興業公司)、第三人鹽城市大豐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大豐交易中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盤錦光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柴永慶、吳永利,被告大豐沿海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宗華、束必晟,建友興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波、第三人大豐交易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明明均到庭參加訴訟。后因案情復雜,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盤錦光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永利,被告大豐沿海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束必晟、建友興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波、第三人大豐交易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明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投標保證金500000元、中標代理費56964元,合計555964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投標所產生的損失20750元(含報名費750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2月6日,原告從鹽城市大豐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dfweb/default.aspx)看到被告發布的編號DFCG20200023《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招標公告。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單位提交投標文件及交納各標段投標保證金,其中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一、二、三標段投標保證金金額均為25萬元。2020年2月9日,原告按招標公告要求繳納了三個標段投標保證金合計75萬元及報名文件費750元,并按招標公告要求編制了《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一、二、三標段投標文件。按照最初的招標公告,開標時間應為2020年2月20日,后因新冠疫情,開標時間推遲至2020年3月9日。原告于開標現場提交了投標文件,經多輪競價,原告在該項目第一、第二標段成為最高報價人。2020年3月11日,被告在大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的《中標公某》確定原告為《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一、二標段的中標候選人。2020年3月16日,確定原告中標,并于2020年3月18日及21日通過微信及郵寄的方式向原告送達《中標通知書》,要求原告繳納兩個標段的中標代理費共計56964元。后被告向原告退還了第三標段投標保證金25萬元。原告中標后與被告招租項目的相關人員協商,擬對中標地塊進行相應改造以滿足原告進行蟹苗孵化生產時,得知該中標區域位于江蘇大豐麋鹿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原告深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不得進行任何的開發建設及生產經營活動,原告擔心該中標區域不能滿足建設新的蟹苗生產基地的要求,更擔心因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導致合同無效。因此原告需與被告溝通協調并確定此中標區域依法可以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后方能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但因今年年初新冠××的不可抗力,導致原告未能及時與被告當面進行溝通。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給被告傳了一份《關于“江蘇建友興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及江蘇大豐大豐沿海集團有限公司通知”的復函》的郵件,告知原告將于3月30日或3月31日去往被告所在地與被告進行詢問及溝通協調,并懇請被告能從該招標區域的合法性出發并考慮疫情環境的特殊性影響及原告履行正常程序所承受的巨大法律風險,將原告繳納相關費用及簽訂合同的期限延后。但是在2020年3月27日,被告在采購和招標網發布了《關于取消盤錦光合蟹業有限公司中標人資格的公某》,取消了原告的中標資格。原告認為,被告發布的項目編號為DFCG20200023《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中并未明示該項目位于江蘇大豐麇鹿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也未有相關的風險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因原告在該中標區域建設蟹苗生產基地,需要對養殖區域現狀進行改造處理,否則,不能滿足原告方生產經營需求,這樣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破壞。而被告未在招標公告中明示招標區域處于保護區域內,且原告提出溝通協商,也被拒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原告未能及時與被告簽約,導致被取消中標人資格,不能認定為原告違約。同時,該中標區域屬于江蘇大豐麋鹿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被告的招標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當認定該招投標行為無效。綜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大豐沿海集團辯稱,原告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是:1、被告大豐沿海集團委托被告建友興業公司代理招投標,在第三人大豐交易中心的平臺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投標程序合法。原告在全部同意大豐沿海集團招投標文件后參與投標,經過多輪競標,獲得了川北海水養殖區域1、2標段的中標。大豐沿海集團依法向原告發出中標通知書。2020年3月19日,原告按照招投標文件的規定,自愿向建友興業公司繳納招標代理費56964元。2、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大豐沿海集團和投標人盤錦光合公司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招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原告作為投標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確定的中標價格以及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與招標人簽訂養殖租賃合同。現原告在招標文件以外無正當理由提出若干附加條件,拒不簽訂養殖租賃合同,存在締約過錯;3、根據招標文件和原告的投標函承諾,原告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原告在招標文件第11頁投標函第四條中承諾:“如我方中標,我方承諾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按中標通知書規定期限與你方簽訂合同,我方將嚴格履行本投標文件中全部承諾和責任。并遵守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的所有規定”。且招標文件第11頁載明,投標保證金在下列情形下不予退還:“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原告在收到被告通知后,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出其他條件,未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故該保證金被告可不予退還;4、本次招標行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原告當庭將訴狀上的大豐麋鹿保護區變更為鹽城濕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說明原告對該養殖區域認識不足,該養殖區域不是鹽城濕地保護區域的核心區和緩沖區,而是緩沖區域之外的實驗區,在實驗區內不改變現狀可以從事海水養殖;5、被告大豐沿海集團保留向原告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權利。由于原告的締約過失行為,被告大豐沿海集團對川北區域1、2標段重新招標,產生的租金損失達140余萬元,被告大豐沿海集團將另案主張相關權利。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建友興業公司辯稱,同被告大豐沿海集團的答辯意見。
第三人大豐交易中心陳述,同意大豐沿海集團的答辯意見。案涉招標項目確實是在我中心的平臺上發布的,對原告訴稱的項目發布時間及內容無異議,我中心按照規定收取了投標人繳納的報名費750元。如投標人中標,我中心按約無償代收保證金。
根據到庭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1月23日,被告大豐沿海集團就《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并委托被告建友興業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招標事宜。被告建友興業公司在鹽城政府采購網(××/col/col2383/index/html)及第三人大豐交易中心設立的大豐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dfweb/default.aspx)發布了該項目的招標公告,相關的招標文件一并在網上進行了公某。
招標文件第2頁招標公告中載明:二、項目概況:(1)項目名稱: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2)項目編號:DFCG20200023;(3)招標方式:公開招標;(4)采購內容: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5)區域位置:川東港北側,東至海利養殖區西側腹河,西至竹川海堤,南至王俊海養殖區北側排水溝,北至竹川納潮閘港道南腹河;(6)租期:3年。三、標段劃分:本招標項目共分5個標段,1標段為北側腹河至一排河,2標段為一排河至二排河,3標段為二排河至二引河……。五、1、2、3標段的投標保證金均為25萬元。十、投標文件遞交時間:2020年2月20日9時至9時30分,開標時間:2020年2月20日。
招標文件第6頁投標人須知中載明:“不論招標結果如何,意向投標人均應自行承擔所有與投標有關的全部費用”、“現場踏勘:由投標人自行踏勘”、“投標人對招標文件若有異議,應當于2020年2月11日12時前網上提交書面疑問”、“簽訂合同時間: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履約保證金:中標人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招標人繳納履約保證金后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履約保證金數額=每個標段招租面積×中標單價×3年×15%”、“租金繳納:先繳后用,中標人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第一個養殖年度的全部租金和相關費用(納潮費等),以后每年度租金和相關費用(納潮費等)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繳納”。
招標文件第15頁第8.2條約定:“招標人在本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第8.3.1條約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第22頁養殖租賃合同第六條中約定:“1、承租方從事漁業養殖,必須嚴格按照生態、健康、無公害養殖標準進行生產……2、承租方必須遵紀守法,禁止狩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嚴禁破壞生態環境,嚴禁污染周圍環境及水源,嚴禁破壞土地地貌及有關配套設施、溝渠、河道、堤壩紙杯,嚴禁破壞生物防護工程……7、合同期內,承租方確需改造,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并按出租方要求進行改造,相關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第37頁投標函第4條約定:“如我方中標:(1)我方承諾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與你方簽訂合同。(2)我方承諾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向你方遞交履約保證金、基礎設施保證金,納潮費和租金等一切費用。(3)我方將嚴格履行本投標文件中的全部承諾和責任,并遵守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的所有規定。”
招標文件第17頁第10.1條第2項載明:“本項目招標代理費向中標單位收取,招標代理費按國家發改價格[2011]534號文件規定服務類標準55%繳納,請投標人考慮在投標報價中(按3年總成交價計算)。”
2020年2月9日,原告在網上進行了報名并下載了招標文件(含投標文件),原告欲投標《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中的一、二、三標段,并按招標公告的要求分別繳納了三個標段的報名費各250元,合計750元;投標保證金各25萬元,合計75萬元。庭審中原告陳述因疫情影響,開標時間延期至2020年3月9日,對此陳述被告方及第三人均未予以否認。
2020年3月9日,原告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現場遞交了相關投標文件,并最終中標了《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中的一、二標段。
2020年3月12日,第三人大豐交易中心將代收的第三標段的投標保證金25萬元退還給了原告。
2020年3月16日,原告公司員工李影通過微信向被告建友興業公司員工單某提出“您好,要是方便中標通知書和合同還是郵寄給我們吧,我剛和采購單位聯系,他說今天和他們領導在確定一下,因為涉及到蓋章,我們也要履行相應的手續等,我們蓋好章后,郵寄回去!”,單某微信回復“好的”。
2020年3月17日,單某向李影微信發送“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一標段27729”、“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二標段29235”,李影回復“好的”、“我明天辦理”、“你們有發票嗎”、“我們公司要提供發票呀”。單某回復“有的,代理費打過來,我把票和中標通知書一并寄給你”。
2020年3月18日,單某通過微信將兩份落款時間為2020年3月16日的《中標通知書》以圖片的形式發送給了李影。《中標通知書》中載明“我方將于本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依據本項目招標文件、你方的投標文件與你方簽訂合同。請你方派代表于本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至大豐沿海集團與我方洽談合同”。
2020年3月19日,原告向建友興業公司大豐港分公司賬戶內分別交納了案涉一、二兩個標段的代理費27729元及29235元。
2020年3月20日,李影向單某微信發送“您把發票和中標通知書郵給我”,并發送了收件地址,單某回復“好的”;同日,李影向被告大豐沿海集團資產辦戴連成微信發送“我們的中標書還沒有收到”,戴連成回復“不是說拍給你們了嗎?”、“他沒寄出?”、“我問了,他是想跟你們的報名費發票一起寄給你的”。
2020年3月21日,單某將紙質版《中標通知書》郵寄給原告,《中標通知書》中列明了原告的中標條件,并要求原告方派代表于本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日內至大豐沿海集團洽談合同。原告確認該紙質版《中標通知書》簽收時間為2020年3月23日。
2020年3月24日,李影向戴連成微信發送“您好,我收到中標通知書了”、“我昨天把合同給您郵過去了”、“我們領導說要過去一趟”、“履約保證金我們還沒匯呢”。
2020年3月25日,兩被告共同制作了一份《通知》,并通過郵寄的方式發送給原告公司。兩被告在《通知》中要求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18點前將上述兩個標段的租金、履約保證金、基礎設施保證金、納潮費等相關費用繳至大豐沿海集團,并簽訂養殖租賃合同。否則將提請鹽城市大豐區行政審批局取消原告的中標資格、沒收投標保證金,并將原告的此次行為作為不良行為上網予以公某,暫停原告的投標資格。單某當日亦通過微信向李影發送“你好,麻煩發個傳真號給我,發個通知給你們單位”,李影發送“04276590017”傳真號碼后,詢問“關于什么的”,單某回復“通知抓緊簽訂合同,繳納租金等費用”。
2020年3月26日,原告公司員工李影通過微信分別向被告大豐沿海集團員工戴連成及被告建友興業公司員工單某發出《關于“江蘇建友興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及江蘇大豐大豐沿海集團有限公司通知”的復函》一份,在復函中,原告作出如下情況說明:“1、我公司在江蘇如東設有近20年歷史的子公司南通協通水產有限公司,主要生產東牌生態河蟹苗種,目前是江蘇省產量最大的蟹苗生產企業。因其現有使用的土地至2020年底到期,將由江蘇省寧港灘涂開發有限公司收回開發建設用地。為建設新的蟹苗生產基地我公司選擇投標貴司組織的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并成為第一、第二標段中標候選人。2、因今年年初不可抗力的疫情因素,我司未能及時與大豐沿海集團及大豐區有關部分進行深入溝通我司的想法和意圖。我司成為中標候選人之后,得知中標區域位于大豐麋鹿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認可開發建設及生產經營活動。因此,我司擔心中標區域不能滿足建設新的蟹苗生產基地要求,同時更擔心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導致該行為無效。故需與大豐沿海集團及大豐區有關部門協調溝通并確認合理合法后,方能決定是否繼續租賃中標池塘。3、經過溝通協調,我司將在本月30日或31日,到大豐沿海集團及大豐區相關部門進行問詢并溝通協調。最終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方能決定選擇還是放棄中標池塘的租賃權。為此,懇請貴司能從該行為的合法性出發并考慮因疫情環境的特殊影響及我司履行正常程序所承受的巨大法律風險,將繳納相關費用及簽訂合同的期限延后進行。我司將不勝感激。特此復函”。李影并在微信中發送“戴先生,我們單位給您發了一份復函,收到了吧”、“近日我公司領導會親臨貴司洽談合作適(事)宜,恕還不能匯款,望海涵!”
2020年3月27日,兩被告在大豐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網站)上發布公某,認為原告遲遲未按招標文件要求與招標人簽訂養殖租賃合同,且已超過招標文件約定的簽訂期限。依據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8.3.1條款約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取消其中標資格”,取消了原告案涉一、二標段的中標人資格。
2020年3月28日,原告獲悉兩被告發布公某取消了原告的中標人資格后,李影微信向單某發送“這個已經公布了,保證金不給了嗎”,單某回復“原則是不給的”,李影發送“那就還有商量的余地,我們領導今天啟程了,我們也是有苦衷的。如果這塊地干不了河蟹育苗,我們就用不上,希望給與理解,企業也不容易的”,單某回復“多溝通、多交流”。
被告大豐沿海集團庭審中陳述,該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重新對案涉一、二標段進行了招標。
2020年4月2日,原告公司員工李影在微信中向戴連成發送“您好!領導今天回來了,應該是放棄了大豐的地,給你們帶來的麻煩深表歉意!”
此后,原被告雙方就投標保證金、招標代理費及報名費應否退還發生爭議,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
另查明,位于大豐區川東閘以東、一線海堤以東,使用權面積為64193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人為鹽城市大豐區交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豐交投公司),權利類型為國有建設用地,權利性質為劃撥,用途為沿海灘涂。大豐交投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出具證明一份,證明上述地塊原使用權人為被告大豐沿海集團,后根據區政府規劃要求,變更權利主體為大豐交投公司,該土地的實際使用權人沒有變化,一直歸被告大豐沿海集團使用,我公司沒有異議。原告對該份證明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份證明說明本案被告大豐沿海集團不具備招標主體資格。
被告大豐沿海集團還提交了鹽城市勘察測繪院繪制的江蘇鹽城沿海濕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劃圖),證明案涉一、二標段所在的位置位于南二實驗區范圍內。原告對該證據真實性亦無異議,但提出在自然保護區范圍內進行招標,應當依法進行審批,原告對招標行為合法性存疑。同時,招標文件中沒有向投標人明示招租區域位于自然保護區范圍內,雙方預簽訂的《養殖租賃合同》中第六條第7項約定投標人可以附條件的對中標區域適當改造,但案涉中標區域實際位于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無法進行任何改造,加之新冠疫情的影響,導致原告產生顧慮未能及時簽約和繳納各項費用。因此,原告認為其不應當承擔未及時簽約的法律責任。
上述事實,有到庭當事人的陳述、《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招標文件打印件、微信轉賬截屏打印件、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電子回單復印件、《中標通知書》打印件、《通知》打印件、《關于“江蘇建友興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及江蘇大豐大豐沿海集團有限公司通知”的復函》打印件、公某打印件、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鹽城市大豐區交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鹽城沿海濕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劃圖)打印件等證據在卷證實。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一、本案被告大豐沿海集團的招標行為是否有效?二、被告方能否提前取消原告方的中標人資格?
關于爭議焦點一,庭審中查明,案涉招標區域位于江蘇鹽城沿海濕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所屬的南二實驗區范圍內,相關土地的原權利人為被告大豐沿海集團,后根據區政府的規劃要求,變更權利人為大豐交投公司,但相關土地實際仍由被告大豐沿海集團管理和使用。根據大豐交投公司2020年5月6日出具的證明,大豐交投公司對被告大豐沿海集團的招標行為不持異議,故對原告方提出被告大豐沿海集團不具備招標主體資格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另,《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十八條中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第二十八條中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第三十二條中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上述規定中能夠看出,本案中,被告大豐沿海集團就案涉地塊的招標行為并非法律法規所禁止,且被告大豐沿海集團在招標文件第22頁養殖租賃合同第六條中明確說明:“1、承租方從事漁業養殖,必須嚴格按照生態、健康、無公害養殖標準進行生產……2、承租方必須遵紀守法,禁止狩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嚴禁破壞生態環境,嚴禁污染周圍環境及水源,嚴禁破壞土地地貌及有關配套設施、溝渠、河道、堤壩紙杯,嚴禁破壞生物防護工程……7、合同期內,承租方確需改造,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并按出租方要求進行改造,相關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上述條款已對相關自然資源的生態環境保護作了詳盡的規定。據此,本院認為被告大豐沿海集團對案涉地塊租賃事宜進行公開招標,不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應為合法有效。
關于爭議焦點二,本院認為,被告大豐沿海集團委托被告建友興業公司在第三人大豐交易中心的網絡平臺上公開發布招標公告,為要約邀請;原告制作標書報價投標,為發出要約;被告方決定原告中標后發出中標通知書,為有效承諾,此時,原、被告雙方均應受中標通知書的約束,原告負有與被告大豐沿海集團簽訂合同的義務。本案被告方向原告發出書面中標通知書的時間為2020年3月21日,原告方確認收到書面中標通知書的時間為2020年3月23日。案涉招標文件第6頁投標人須知中約定的履約保證金繳納時間為“中標人領取中標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即原告方至遲應于2020年3月28日前繳納履約保證金。然本案原告方在收到被告方于2020年3月25日發出的催繳通知后,于2020年3月26日向被告方發出《復函》一份,原告在該《復函》中以“中標區域位于自然保護區內,擔心招標行為無效”、“擔心中標區域不能滿足建設新的蟹苗生產基地要求”等為由,提出將繳納相關費用及簽訂合同的期限延后進行。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招標文件第6頁投標人須知中“現場踏勘:由投標人自行踏勘”、“投標人對招標文件若有異議,應當于2020年2月11日12時前網上提交書面疑問”的約定,原告方對招標區域或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行為開始前進行現場踏勘或書面提出相關異議,而本案中,原告方在已確認中標且收到書面的中標通知書的情況下,未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及時繳納履約保證金及洽談合同簽訂事宜,反而質疑案涉招標行為的合法性,并在被告方發出催繳履約保證金等相關費用的通知后,函復提出“我司將在本月30日或31日到被告處進行溝通協調,方能決定選擇還是放棄中標池塘的租賃權”,上述《復函》明確表明原告方在2020年3月28日前不會按約繳納履約保證金,能夠認定原告方的行為構成預期違約。因此,被告方在收到原告方的《復函》后,于2020年3月27日提前取消了原告方的中標人資格,符合相關招標文件規定。且原告方工作人員于2020年4月2日微信表示“您好!領導今天回來了,應該是放棄了大豐的地,給你們帶來的麻煩深表歉意!”,從而確認棄標。故對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方在原告方收到中標通知書5日期限屆滿前即取消了原告的中標人資格,違反了招標文件約定的陳述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原告已繳納的50萬元投標保證金。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系雙方簽訂合同的先決條件,中標人在領取中標通知書五個工作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后簽訂合同。本案中查明,原告中標后,被告通過微信將中標通知書拍照后于2020年3月18日發送給了原告,紙質中標通知書原告確認收到的時間為2020年3月23日,即使按照紙質中標通知書領取時間計算,五個日屆滿之日應當為2020年3月30日(扣除期間法定休息日兩天),然本案原告在收到被告方發出的催繳履約保證金的通知后,于2020年3月26日向被告方發出《復函》,該《復函》中明確表明了原告不會在2020年3月30日前按約繳納履約保證金,據此應當能夠認定原告已構成預期違約。且原告方工作人員于2020年4月2日微信明確表明棄標。依據招標文件第15頁第8.3.1條中約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該約定具有約束合同雙方在確定的期限內作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并以原告已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作為原告按約與被告大豐沿海集團簽訂合同的擔保,故該投標保證金應理解為立約定金。在原告不按約履行與被告大豐沿海集團簽訂合同的義務時,被告大豐沿海集團可按上述招標文件及相關法律規定執行定金罰則。本案中,原告以對相關中標項目需進一步考察為由,提前明確表示不能按約及時繳納履約保證金,系未能順利簽訂合同的過錯方,故對原告已繳納的投標保證金50萬元,被告大豐沿海集團依法可不予退還。
關于原告已繳納的中標代理費56964元。原告公司投標的案涉一、二標段中標后,原告公司根據被告建友興業公司的要求自愿繳納了相關的中標代理費合計56964元。因原告已完成中標,被告建友興業公司的代理行為已完成,且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本項目招標代理費向中標單位收取”,原告要求被告建友興業公司退還中標代理費的主張,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兩被告共同賠償的損失20750元(含報名費750元)。根據招標文件第6頁投標人須知中明確約定:“不論招標結果如何,意向投標人均應自行承擔所有與投標有關的全部費用”,原告的該項主張,既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亦與招標文件約定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盤錦光合蟹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577元,由原告盤錦光合蟹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韋翔龍
人民陪審員徐政
人民陪審員葛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建超
書記員徐玲
判決日期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