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黃河清潔有限公司、張松祥股東知情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民申4356號
判決日期:2021-03-23
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溫州市黃河清潔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張松祥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終241號民事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經審查,溫州市黃河清潔有限公司在再審審查期間提交的證據不屬于再審新證據,依法不予認定。綜合再審審查情況,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及實體處理均無不當。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事由均不能成立
判決結果
駁回溫州市黃河清潔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君
審判員郭杭銨
審判員李良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徐丹
判決日期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