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楊文林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05民終758號
判決日期:2021-03-23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云南信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豐建筑公司)、楊文林因與被上訴人楊田、楊立傳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2020)云0502民初12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信豐建筑公司、楊文林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楊田對其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案由錯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即錯誤,其與本案無關聯性,將其列為被告錯誤。審理中未理清追索勞動報酬與勞務合同糾紛法律特征。2.變相剝奪其辯論權利。一審審理中,原告主張的案件性質、法律關系與審理查明不一致未訴訟指導,簡單更正案由造成其訴訟權利未得到保障。3.強行認定證據和事實。(2020)云0502民初1207號民事判決在判由部分認定信豐建筑公司承擔付款責任,主文部分支付主體中卻無信豐建筑公司。
被上訴人楊田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田一審起訴請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勞動報酬341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楊立傳與被告楊文林原系夫妻關系。2018年7月31日,隆陽公路段(發包人)與信豐建筑公司(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約定隆陽公路段為實施2018年第一批農村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和危橋改造工程已接受信豐建筑公司對該項目A2標段施工的投標。項目建設地點: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境內。該標段包含4條路。后該工程由被告楊立傳實際施工,被告楊立傳找原告到該工地干活,但未將原告的勞動報酬支付完畢。2019年8月20日,楊立傳出具《欠條》,欠條載明2018年防護欄工程(蒲縹、江東)工地楊田34.5天×180=6210元,欠款人:楊立傳。后原告等人向隆陽公路段申請因被告楊文林還欠原告等人勞動報酬故不要撥付公司工程款,后經工人代表楊紹義、趙國院、黃立偉同意,楊文林在《施工民工承諾書》上簽名、按印,并將《施工民工承諾書》提交隆陽公路段后,隆陽公路段于2020年春節前撥付部分款項。《施工民工承諾書》載
明現已過年快到,工程款無法撥出,今甲方撥付履約保證金,本公司撥付60000元,由所有農民工分發一點過年費,剩下工資及欠款在撥付工程尾款時付清工人工資。備注:工資復核認可后方可支付。當日,原告楊田收到楊文林支付的勞動報酬2800元。
另查明,該工程被告信豐建筑公司與被告楊文林進行結算,具體結算方式為信豐建筑公司收到隆陽公路段的款項后,扣除稅款和管理費后將剩余款項支付被告楊文林。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立案案由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但本案屬原告向被告提供勞務活動,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而產生的糾紛,故本案案由應為勞務合同糾紛,予以更正。本案主要爭議焦點:三被告應否承擔本案付款責任?被告楊立傳負責該工程的實際施工,并找原告為其勞務,經結算后向原告出具欠條認可欠款金額,故被告楊立傳應對該筆欠款承擔付款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楊文林為撥付工程款,在工人代表楊紹義、趙國院、黃立偉簽字同意的情況下,被告楊文林向隆陽公路段提交承諾,表明同意在撥付尾款時付清工人工資,該承諾雖提交隆陽公路段,但其中有工人代表和楊文林的簽名、按印,且楊文林也表示該承諾系要安撫本案原告等工人而出具的,該承諾視為楊文林對該款項的認可,故被告楊文林應對該款承擔付款責任。被告信豐建筑公司應否承擔本案付款責任的問題,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進行認定。該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被告信豐建筑公司未將其與楊文林簽訂的相關合同提交法庭,從被告信豐建筑公司與被告楊文林工程款的結算方式可以看出,被告信豐建筑公司未參與本案工程的實際施工,而是收取合同價款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即被告信豐建筑公司存在出借資質或違法轉包的行為,故被告信豐建筑公司應對本案農民工工資承擔支付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楊立傳出具欠條認可欠工人勞動報酬,并對欠款數額無異議,故其應對欠款承擔付款責任;被告楊文林承諾在撥付工程尾款時付清工人工資,故其應對工人的勞動報酬承擔付款責任;被告信豐建筑公司存在出借資質或違法轉包的行為,其應對工人的勞動報酬承擔付款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楊立傳、楊文林、信豐建筑公司承擔付款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由被告楊立傳、楊文林、云南信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楊田勞務報酬3410元。
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楊文林向本院提交隆陽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四份、民事裁定書十三份,欲證實楊文林涉及同批案件22案,違法撤訴13案。經質證,楊田、信豐建筑公司均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無異議,但楊田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其余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認為,楊文林提交的證據系他案訴訟材料及裁判文書,與本案處理無關聯性,故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楊文林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異議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歸納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為:楊文林、信豐建筑公司是否應承擔勞務報酬支付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楊文林、云南信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負擔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謝玲
審判員田旭
審判員古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會
判決日期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