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段丕軍、四川南充恒通電力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恒通電力有限公司營山分公司、姚飛、李海燕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13民終2131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段丕軍、四川南充恒通電力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恒通電力有限公司營山分公司、姚飛、李海燕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營山縣人民法院(2019)川1322民初25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3937元,減半收取1968.5元,由上訴人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譚世蓉
審判員陳智慧
審判員田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陳昱燦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