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義莊、蒙國新等與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802民初1238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義莊、蒙國新與被告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建集團)、第三人廣西貴港市交通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投集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交投集團作為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本院一并審理。交投集團于2020年5月10日申請追加貴港市郁興服務部為本案第三人,本院準許。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蒙國新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宇、譚干榮,被告貴建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鵬順、蘇瀟莉,第三人交投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光杰、林仁聰,第三人貴港市郁興服務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家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義莊、蒙國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于2008年5月20日簽訂的承包合同書至合同期屆滿(至2028年5月31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8年5月20日,被告(甲方)與原告(乙方)就乙方承包甲方位于貴港市覃塘區內部分礦山石場開采的有關事宜:簽訂一份《承包合同書》,主要內容:一、甲方同意將其位于貴港市覃塘區范圍內的自有礦山的老虎山及金雞山(金雞山的權屬以山頂中心線為界,南側屬潘塘村所有,北側屬甲方所有)承包給乙方開采經營石場。二、承包期限為二十年,即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三、乙方承包上述礦山開采經營石場,全部生產設備的投入、用水、用電設施的投入以及涉及該石場開采生產經營的所有投入均由乙方自己承擔,與甲方無關。五、承包金每年15000元,乙方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在設備安裝期間,甲方同意減免乙方3個月的承包金。六、乙方承包經營期間,礦山開采所需辦理的有關證照全部由乙方負責,并承擔所需的費用。七、乙方承包經營期間,乙方自籌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經濟和民事等責任。乙方承包經營石場的所有債權、債務由乙方享有或承擔,與甲方無關。八、乙方承包經營期間,因乙方開采礦山經營石場致使所涉及的所有稅費、工商和環保、礦產、安監等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九、乙方承包經營期間,開采礦山所需的爆破品由乙方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接受甲方的監督。十、乙方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必須注意安全生產,其安全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并且接受安全監管部門及甲方的監督管理。如發生生產及安全事故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十一、乙方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必須對所聘用的所有人員辦理有關的保險,并承擔所需的費用。……。
合同簽訂后,原告方積極履行合同,按期繳納租金。同時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重新添置全部設備、設施、建設新的機械化生產線,新建供水、供電系統,支付黃鶴村委及黃進雄等15戶農戶簽訂的《協議書》中所需支付的全部補償費擴大石場作業范圍并花大量資金平整場地,花費幾年時間重新辦理采礦許可證,開挖和剝離礦山表土。正當原告方做好一切準備工作準備長期生產時,被告方以涉案采礦權無償劃轉給交投資集團為由,決定中止合同。
另外,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貴建公司)2012年通過增資擴股改制成為貴建集團。盡管2018年1月19日貴港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貴國資發(2018)8號文將原貴建公司涉案采礦權無償劃轉交投集團,但并未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采礦權人仍然屬于被告分公司即貴建集團建筑材料廠。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主體適格、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合同法關于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使用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規定。在原告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中止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假如使采礦權已經變更為第三人交投集團,涉案承包合同對第三人交投集團同樣發生效力,應由第三人交投集團繼續履行合同。綜上,請求法院判決如上所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貴建集團辯稱:貴建集團認為本案承包合同書是無效的,理由:本質是采礦的轉讓,依法無效;本案原告楊義莊與被告貴建集團董事長系近親屬,原告以極低的價格承包,損害國家合法權益,依據《合同法》52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無需繼續履行,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交投集團述稱:1、駁回原告楊義莊、蒙國新的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楊義莊、蒙國新承擔。因交投集團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的規定,提出如下訴訟請求,請合并審理。
第三人交投集團提起訴訟請求:1、確認《承包合同書》無效;2、判令楊義莊、蒙國新立即對貴建集團建筑材料廠礦山停止開采,撤出礦山,將礦山返還給交投集團;3、判令楊義莊、蒙國新將C4508002015057120138108號《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的原件交付給交投集團,判令貴建集團協助辦理該采礦許可證變更至交投集團名下的手續;4、判令楊義莊、蒙國新向交投集團返還自2008年5月20日起根據無效合同承包礦山所得的收益2273.05萬元;5、案件受理費、評估費、保全費等由楊義莊、蒙國新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案涉采礦權屬交投集團,交投集團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案涉采礦權的歷史背景如下:貴建集團的前身貴建公司系國有企業,隸屬于貴港市國資委。2012年改制時,貴港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貴港市國資委)與廣西寶泰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增資擴股協議書》第九條及《股權交割協議書》第四條明確約定,案涉采礦權未列入評估范圍,屬貴港市國資委所有,由貴港市國資委委托改制后的合資公司貴建集團管理,收益歸市國資委。2018年1月19日,市國資委《關于將原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建筑工程公司石灰廠礦山采礦權無償劃轉廣西貴港市交通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通知》(貴國資發[2018]8號文),將該采礦權無償劃轉交投集團,要求交投集團及時與貴建集團對接,清算有關收益并辦理采礦權移交手續。由于案涉采礦權已被無償劃轉至交投集團,因此本案的處理結果與交投集團有利害關系,交投集團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訴訟請求。
二、案涉承包合同無效。具體理由如下:第一,《承包合同書》本質上是采礦權轉讓,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依法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請求確認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礦業權人僅收取租金、承包費,放棄礦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修復等法定義務,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本案《承包合同書》約定礦業權人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建筑工程公司僅收取承包金,其他一切生產、安全、環保事宜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從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具體約定的內容來看,作為礦業權人(改制后是代為持有)的貴建集團是不參與經營管理,無法安全監管的。合同簽訂后,楊義莊、蒙國新承包了礦山,自行負責一切礦山管理、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修復等事宜。因原合同約定排除了發包人對礦山的管理,原貴建公司及貴建集團、交投集團、貴港市國資委實際上無法對礦山進行監督管理。正因為缺乏監管,加上楊義莊、蒙國新為了利益,不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進行開采和管理,導致礦山多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具體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調查處理決定和處罰文書)。而當前貴港市國資委將采礦權劃歸交投集團,交投集團必須對采礦權進行監管,否則一旦再次發生事故,將要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此外,收到貴港市國資委無償劃轉的通知后,交投集團通過貴建集團向楊義莊、蒙國新要求交付采礦許可證原件以辦理更名手續時,他們拒不交付,導致至今未能變更。可見,礦業權人完全無法對案涉采礦權進行任何的管理,無法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承包合同書》名為采礦權的承包,實為轉讓,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合同無效。第二,2008年簽訂《承包合同書》時,沒有經過資產評估等程序,違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規定,合同無效。《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六)資產轉讓、置換;(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該采礦權是非常重要的國有資產,無論是采礦權轉讓還是承包、出租,都必須經過評估。而從當前的資料看,顯然是沒有經過評估的。未經評估就將采礦權轉讓、發包出去,損害了國有資產,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第三,楊義莊、蒙國新承包礦山的行為系與原貴建公司發生關聯交易,且價格不公平,行為無效。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蒙國新、楊義莊先后擔任貴建集團建筑材料廠的負責人,系貴建集團高管,其承包案涉礦山的行為屬國有企業與關聯方的交易。同時對價又是極其低價,損害國有資產權益,根據前述規定,該行為無效。第四,《承包合同書》合同雙方惡意串通,以低價轉讓國有資產,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當前采礦許可證核定的生產規模為100萬噸/年,一般每噸有20元的利潤,一年就是2000萬元,而合同約定的承包金是極其罕見的低價,第一年僅為11250元,其他每年僅為15000元/年,連土地租賃價格都不止于此,更何況有巨大經濟利益的礦山,簡直就是白送。因此交投集團認為,原貴建公司管理人員與承包人屬惡意串通,侵占國有資產,造成了國有資產巨大損失,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根據《合同法》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綜上所述,《承包合同書》無效。合同無效,自始不發生效力,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的問題。因此,被答辯人(原告)楊義莊、蒙國新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依法應予駁回。
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楊義莊、蒙國新依據無效合同獲得的收益,實際上同時造成交投集團損失,這些收益,應予返還。根據合同法五十八條的規定,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具體而言,該采礦權原權屬于市國資委,現劃轉至交投集團。合同無效,因此楊義莊、蒙國新應立即停止開采,撤出礦山,將礦山返還給交投集團,并將案涉《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的原件交付給交投集團,由貴建集團協助交投集團辦理該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其次,楊義莊、蒙國新依據無效合同開采礦山取得的收益,應予返還,即自2008年5月20日起開采礦山所得的收益。如前所述,如此巨額的資產,如不返還,則國有資產將蒙受巨大損失,國家利益被損害。該部分采礦收益,可根據采礦權出讓收益金、每年核定開采量和繳納的礦產資源稅等計算出開采量,同時結合市場情況評估出來。綜上所述,案涉合同名義上是承包合同,實質上是采礦權的轉讓,同時未經過評估等必要手續,以極其低價轉讓礦山,損害國家利益,依法無效。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原告應返還礦山并返還因無效合同取得的開采收益等。因此,第三人特提出如上答辯意見及訴訟請求,望判如所請。
針對第三人交投集團的訴訟請求,原告辯稱:一、兩原告與被告貴建集團簽訂的《承包合同書》的性質為內部經營承包合同,而并非采礦權轉讓協議。二、交投集團認為《承包合同書》系采礦權轉讓合同,適用采礦權轉讓和資產轉讓等一些列之法律,認為采礦權轉讓合同無效,適用法律錯誤。三、關于《承包合同書》中約定的承包金是否合適,是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問題,原告在12年前冒著巨大風險付出了前期巨額投資的情況下,取得回報是理所應當,因此,交投集團不能用現在的利益得失衡量12年前的利益得失,否則有悖公平正義。四、交投集團認為《承包合同書》無效,要求返回“原告所獲收益”,于理于法無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交投集團不應因承包合同無效反而獲取比承包合同有效更大的利益,否則有違公平原則。五、交投集團擅自解除兩原告和貴建集團石灰廠簽訂了《承包合同書》,企圖侵吞兩原告辛辛苦苦十幾年的經營成果,霸占兩原告的心血,主觀存在惡意行為。
針對第三人交投集團的訴訟請求,被告貴建集團辯稱:認為承包合同書是無效的,但是認為本案兩原告依據承包合同書所獲取的收益應當屬于貴建集團。
針對原告及第三人交投集團的訴訟請求,第三人貴港市郁興服務部述稱:本案案由為合同糾紛,貴港市郁興服務部不是本案合同當事人。2、貴港市郁興服務部是基于政府的要求進行整合,雖與原告同一采礦場,但各自分開經營。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1、承包合同書。2、采礦許可證。3、安全生產許可證。4、企業變更咨詢單。5、《停止開采作業及終止合同的通知》。6、《關于蒙國新同志聘任職的通知》。7、授權委托書(2012年2月14日)、授權委托書(2015年6月30日)。8、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款收據及繳納名單。9、承諾書。10、《采石場、礦山爆破服務協議書》。11、《爆破服務協議書》。12、《保險合同》及發票。13、雇主責任保險單及雇員清單及發票。14、人身保險保險單及被保險人清單及發票。15、《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廠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會會議紀要》及人員簽到表。16、貴建公司材料廠事故應急預案專家評審意見。17、貴建材料廠事故應急預案評審表及專家組成人員名單。18、通知函。19、《關于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通知》(貴建礦(案)字[2015]1號)。20、《關于成立安全科的通知》(貴建礦(案)字[2015]7號)。21、《關于任蒙國新同志為建筑材料廠石場礦長的通知》及任命書(貴建礦(案)字[2015]2號)。22、《關于任郭志惠同志為建筑材料廠石場副礦長的通知》(貴建礦(案)字[2015]3號)。23、《關于蒙延照、甘兆森、黎敬全同志為專職安全員的通知》(貴建礦(案)字[2015]4號)。24、《關于曾憲富通知擔任廣西貴港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材料廠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員的通知》(貴建礦(案)字[2015]5號)。25、《關于下達2015年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通知》(貴建礦(案)字[2015]6號)。26、《安全生產責任制》。27、《廣西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28、《貴建集團(第三季度)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及檢查工作小組成員名單。29、《關于申請暫停審批采礦炸藥的函》。30、《協議書》及貴建石灰廠內農戶種植面積及付款表。31、《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灰廠石灰粉生產線租賃合同》。32、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33、收據及轉款憑證。34、中國工商銀行流水、收據、貴建集團用章簽批表。
第三人交投集團提供如下證據:第一組:1、關于將原貴建公司石灰廠礦山采礦權無償劃轉交投集團的通知。2、增資擴股協議書。3、股權交割協議書。4、關于調整貴港市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的函。5、采礦許可證。6、承包合同書。7、行政處罰告知書。8、聽證告知書。9、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10、行政處罰告知書。11、聽證告知書。12、行政處罰決定書。13、行政處罰告知書。14、聽證告知書。15、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16、案涉礦山資源儲量動態臺賬表。第二組:1、關于同意配合辦理貴建公司礦山采礦權移交手續及收益清算工作的復函。2、關于暫時無法配合交投集團辦理采礦權過戶手續的函及附件。3、關于配合交投集團辦理采礦權過戶手續的通知(貴國資發[2019]38號文)。4、貴建集團建筑材料廠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5、協議書(落款簽訂時間:2008年5月15日)。6、土地估價報告。7、詢問筆錄(詢問對象:蔡棟乾)。8、詢問筆錄(詢問對象:吳鵬)。9、詢問筆錄(詢問對象:譚小裕)。10、詢問筆錄(詢問對象:周敏智)。11、詢問筆錄(詢問對象:吳寧)。12、詢問筆錄(詢問對象:林燕美)。13、詢問筆錄(詢問對象:高小璐),并申請高小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原告、第三人交投集團提供的上述證據,經質證、認證,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貴港市建筑工程公司覃塘石灰廠于1999年11月變更為貴港市建筑工程公司石灰廠。貴港市建筑工程公司石灰廠于2001年3月變更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建筑工程公司石灰廠。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建筑工程公司石灰廠于2015年6月變更為貴建集團建筑材料廠。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建筑工程公司于1993年3月24日成立。2012年改制時,貴港市國資委與廣西寶泰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增資擴股協議書》第九條及《股權交割協議書》第四條明確約定,案涉采礦權未列入評估范圍,屬貴港市國資委所有,由貴港市國資委委托改制后的合資公司貴建集團管理,收益歸貴港市國資委。2018年1月19日,貴港市國資委《關于將原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建筑工程公司石灰廠礦山采礦權無償劃轉廣西貴港市交通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通知》(貴國資發[2018]8號文),將該采礦權無償劃轉交投集團,要求交投集團及時與貴建集團對接,清算有關收益并辦理采礦權移交手續。
2008年5月20日,(甲方)貴建公司與(乙方)楊義莊、蒙國新簽訂一份《承包合同書》,約定:一、甲方同意將其位于貴港市覃塘區范圍內的自有礦山的老虎山及金雞山(金雞山的權屬以山頂中心線為界,南側屬潘塘村所有,北側屬甲方所有)承包給乙方開采經營石場。乙方只能在上述及甲方權屬范圍內開采,不得越界、越范圍開采經營。二、承包期限為二十年,即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三、乙方承包上述礦山開采經營石場,全部生產設備的投入、用水、用電設施的投入以及涉及該石場開采生產經營的所有投入均由乙方自己承擔,與甲方無關。四、甲、乙雙方于2008年5月15日與黃鶴村委及黃進雄等15戶農戶簽訂的《協議書》中所需支付的全部補償費均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對進廠道路進行硬化并承擔所需的費用。五、承包金每年15000元,乙方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在設備安裝期間,甲方同意減免乙方3個月的承包金。六、乙方承包經營期間,礦山開采所需辦理的有關證照全部由乙方負責,并承擔所需的費用。七、乙方承包經營期間,乙方自籌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經濟和民事等責任。乙方承包經營石場的所有債權、債務由乙方享有或承擔,與甲方無關。八、乙方承包經營期間,因乙方開采礦山經營石場致使所涉及的所有稅費、工商和環保、礦產、安監等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九、乙方承包經營期間,開采礦山所需的爆破品由乙方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接受甲方的監督。十、乙方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必須注意安全生產,其安全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并且接受安全監管部門及甲方的監督管理,如發生生產及安全事故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十一、乙方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必須對所聘用的所有人員辦理有關的保險,并承擔所需的費用。十二、乙方以其投入的機械設備、設施等財產作為履行本合同的抵押擔保,在承包期間乙方對抵押物只有使用權,無處分權。十三、承包期間,乙方不得轉包、分包,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十四、乙方承包經營期間,進出開采石場的道路需用到甲方現有道路的,甲方應準許,如乙方在礦區內需另行鋪設道路應經甲方同意,費用由乙方承擔。十六、甲、乙雙方必須恪守誠信,全面履行本合同,如甲方前終止本合同的,則按承包期所剩余年限每提前一年補償乙方50萬元……。
合同簽訂后,原告方積極履行合同,按期繳納租金,同時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重新添置全部設備、設施、建設新的機械化生產線,新建供水、供電系統,支付補償費,花大量資金平整場地,開挖和剝離礦山表土。
2008年4月8日,貴建公司石灰廠辦理采礦許可證,證號4508000830004。貴建集團建筑材料廠于2015年7月、2018年5月辦理采礦許可證,證號C4508002015057120138108,有效期限分別為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2日、2018年7月22日至2023年12月22日。貴建集團建筑材料廠于2018年9月16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
2019年3月29日,貴建集團向原告送達《停止開采作業及終止合同的通知》,要求原告停止開采作業并終止合同。
2019年5月16日,交投集團申請對貴建集團建筑材料廠礦山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評估日的收益進行評估,武漢天地源咨詢評估有限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后開展評估工作,于2020年9月作出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為:貴建集團建筑材料廠礦山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評估日(2020年5月28日)的收益評估值為2273.05萬元,該結果不含貴港市郁興服務部開采收益。評估費25萬元,交投集團已預交
判決結果
一、第三人廣西貴港市交通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楊義莊、蒙國新繼續履行于2008年5月20日簽訂的《承包合同書》至合同期屆滿之日止(至2028年5月31日止);
二、駁回第三人廣西貴港市交通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為1650元;第三人提出訴訟受理費155453元,減半收取為7772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評估費25萬元;合計334377元,由第三人廣西貴港市交通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六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3300元/155453元,款匯至戶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貴港分行;賬號: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胡盛賦
人民陪審員黃立群
人民陪審員吳遠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殷小易
書記員閉舒琦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