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交通運輸局、聞漢興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黔2702行審1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福泉市交通運輸局申請執行聞漢興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一案,經本院立案審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福泉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福泉市環線龍角田大橋開展公路執法檢查時,發現聞漢興在福泉市環線龍角田大橋一至三號橋梁立柱之間搭建地面構筑物,危及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該局認為聞漢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福泉市交通運輸局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違法行為通知書,擬對聞漢興處以罰款100000.00元,該通知書于當日送達給聞漢興。聞漢興在規定時限內未向福泉市交通運輸局提出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僅申請從輕處罰。之后,福泉市交通運輸局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對聞漢興作出福交執罰決字[2020]第0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聞漢興改正其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50000.00元。該決定書于當日送達給聞漢興。在法定期限內,聞漢興未申請行政復議,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僅申請延期至2020年7月25日繳納罰款。2020年12月11日,申請執行人福泉市交通運輸局送達了福交執催字(2020)第002號《催告書》,被申請執行人聞漢興仍未履行該處罰決定書。現福泉市交通運輸局向本院申請對福交執罰決字[2020]第0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予強制執行福泉市交通運輸局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福交執罰決字[2020]第0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熊喜梅
審判員葉松
審判員楊宗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徐明霞(兼)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