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沭縣金鵬民間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與郇亞軍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329民初5847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臨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臨沭縣金鵬民間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鵬公司)與被告郇亞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鵬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郇亞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金鵬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借款9萬元及利息(利息以9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2月2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協議》和《領款收據》。借款協議約定,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前,如逾期還款,被告應按月利率1.5%加付罰息。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以資金緊張為由兩次請求延長借款期限,遂,原告分別于2016年6月29日、2017年1月1日與被告簽訂《借款延期協議》,借款期限延長至2017年6月30日。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還。
郇亞軍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1月20日,郇亞軍向金鵬公司借款10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協議》一份。協議約定:郇亞軍向金鵬公司借款10萬元,按月利率1.5%計算,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前,到期結清本金及利息,逾期還款,將按月利率1.5%加收罰息。同日,郇亞軍出具《領款收據》一份,該收據載明:借款按月利率1.5%計息,按月付息期限至2016年6月30號前;金額壹拾萬元(商場欠款轉借款)。2016年6月30日,借款期限屆滿后,經雙方協商同意,對借款進行了兩次延期,并先后于2016年6月29日、2017年1月1日簽訂了借款延期協議,第二次《借款延期協議》約定剩余9萬元借款延至2017年6月30日。郇亞軍利息僅付至2017年2月1日,9萬元借款本金及之后的利息未還。
庭審中,金鵬公司將利息計算方式變更為:2017年2月2日至2020年8月20日前按照約定的月息1.5%計息,之后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息
判決結果
被告郇亞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臨沭縣金鵬民間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9萬元及利息(以9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被告郇亞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胡松剛
審判員王飛宗
審判員楊維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張馨勻
書記員劉芳芳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