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鋼磁業(武漢)有限公司與劉娟娟、武漢起點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13民初126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漢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紹鋼磁業(武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紹鋼公司)訴被告劉娟娟、武漢起點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起點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案號為(2020)鄂0113民初126號。6月15日,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裁定將其受理的起點公司與被告劉娟娟、第三人紹鋼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案號為:(2020)鄂0113民初568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之規定,本院裁定將(2020)鄂0113民初568號并入(2020)鄂0113民初126號案件審理,并于2020年8月19日,由審判員高桂云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熊昆、常樂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紹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勁松、被告劉娟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彥、周正富、起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健雄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紹鋼公司訴稱:2015年5月26日,劉娟娟與起點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勞務派遣至紹鋼公司處從事操作工,負責檢驗產品外觀是否存在明顯裂紋和破損等質量問題,確認無質量問題后交付客戶。入職紹鋼公司以后,劉娟娟接受了入職培訓,簽收并理解了員工手冊及規章制度。工作期間紹鋼公司還多次對其進行了崗位技能培訓,對產品常見的外觀質量問題進行了重點講解。2019年10月16日,劉娟娟因工作責任心不強,出現多次嚴重失職,造成紹鋼公司將質量不合格產品交付客戶,不僅使紹鋼公司收到客戶的投訴,失去了客戶的信任,還導致客戶流失。因其產品為汽車重要的安全零部件,其中有部分客戶要求對產品進行第三方檢測,產生的部分檢測費用12362.25元,直接由紹鋼公司承擔,造成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紹鋼公司依據派遣協議和勞動法規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并無不當。另外本案中,劉娟娟與紹鋼公司系勞務派遣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也不是由紹鋼公司作出。綜上所述,紹鋼公司不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責任。為此,請求:1、判令紹鋼公司不承擔向劉娟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7108.97元的連帶清償責任;2、訴訟費用由劉娟娟承擔。
起點公司訴稱:2015年5月26日,劉娟娟與起點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被派遣至紹鋼公司處從事操作工工作。2019年7月30日以后,劉娟娟在同一產品的撿選上多次造成客戶投訴,給紹鋼公司及起點公司造成嚴重損失,行為嚴重失職,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紹鋼公司向劉娟娟出具員工行為過失懲罰單,載明劉娟娟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劉娟娟在該懲罰單上簽字確認,表明其認可其失職行為屬于嚴重違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起點公司依法解除與劉娟娟的勞動合同關系,無須支付賠償金。為此,起點公司訴訟至法院,請求:1、判決起點公司不支付劉娟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7108.97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劉娟娟承擔。
被告劉娟娟辯稱:一、本案不存在紹鋼公司所稱退工單的情形,紹鋼公司的退工不符合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也與劉娟娟和起點公司簽訂的協議不符。紹鋼公司所稱退工所出現的問題是由于紹鋼公司自身管理以及產品流程的原因,不能歸責于劉娟娟,因此紹鋼公司屬于違法退工,應當承擔本案的連帶賠償責任;二、起點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更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其與紹鋼公司之間的退工手續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起點公司在未做任何調查的情形下,直接向劉娟娟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本案的員工行為過失懲罰單是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才告知劉娟娟,起點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各方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認定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作如下認定:對退工通知單,系紹鋼公司向起點公司出具的,因雙方對其真實性均不持異議,且事實上紹鋼公司也將劉娟娟退回起點公司,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至于退工的合法性,將在本院認為部分予以論述;對員工行為過失懲罰單、客戶投訴郵件及照片、員工排班表及檢號表、第三方檢驗額外揀選費用及費用發票等證據,雖然娟娟在過失懲罰單上簽字,但根據該組其他證據,不足以證明劉娟娟的“過失”行為與紹鋼公司產生較大的經濟損失和商業信譽損失之間存在關聯,故對該組證據本院不予認定。對員工入職培訓和在崗培訓簽到表、員工手冊及規章制度理解聲明、員工手冊簽收單,雖然劉娟娟認可其本人的簽字,但該證據僅能證明劉娟娟了解員工手冊和紹鋼公司規章制度的相關內容,無法證明劉娟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故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定。
本院對事實做如下認定:2015年5月26日,劉娟娟與起點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劉娟娟同意起點公司根據公司經營所需派遣其至紹鋼公司從事操作工,合同期限從2015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止等。其中,合同附件的《外派員工日常行為中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約定,在員工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或客戶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達到3000元及以上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等內容。即日,劉娟娟被起點公司被派遣至紹鋼公司處從事包檢工工作。2019年10月16日,紹鋼公司以劉娟娟存在工作失誤為由,向起點公司發出退工通知單,將劉娟娟退回給起點公司。同日,起點公司以劉娟娟嚴重失職,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為由,向劉娟娟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了與劉娟娟的勞動關系。劉娟娟向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起點公司向劉娟娟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4945.03元;2.起點公司向劉娟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9890.06元;3.起點公司向劉娟娟支付代通知金5543.34元;4.紹鋼公司對上述全部請求承擔連帶責任。2020年1月10日,仲裁委作出武開勞人仲案字[2020]第1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起點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向劉娟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7108.97元;二、紹鋼公司對本仲裁裁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劉娟娟其他仲裁請求。劉娟娟認可該裁決,起點公司和紹鋼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分別向武昌區人民法院和漢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劉娟娟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5234.33元(含社保個人繳費部分)
判決結果
一、被告(暨原告)武漢起點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向被告劉娟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7108.97元;
二、原告(暨第三人)紹鋼磁業(武漢)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高桂云
人民陪審員常樂
人民陪審員熊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周霍翟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