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與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7民初30869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榮群、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雷俊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滯納金942579元(以逾期付款金額2618279.54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的標準,自2019年1月1日起計至2020年6月30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代保管被告物料設備的倉儲費用10034元(自2020年7月9日起計至被告全部取回其物料設備日止,起訴時倉儲費暫計至2020年8月8日,暫計1個月);3.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以上訴求共計952613元。庭審中,原告明確其第二項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代保管被告物料設備的倉儲費用20068元,計算至2020年9月11日”。事實與理由:一、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滯納金942579元。原、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達成的《產品采購合同》(編號KYTX20180131001),被告采購的總金額為3809254.76元。《產品采購合同》第二條第1點約定被告應向原告付款的方式為:1.合同簽訂時支付預付款940975.22元;2.應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支付不低于1434140元;3.在2018年6月31日前支付余額1434139.54元;4.如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未如期或未足額支付前述應付款項,原告可自2018年4月1日起按月加收未付款項2%的滯納金;如在2018年6月31日之前未如期或未足額付清所有應付尾款,原告可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加收所有未付款項總額2%的滯納金,直至被告付清所有款項日止(不足一個月按照一個月計)。上述《產品采購合同》,被告支付了預付款940975.22元,2018年4月10日支付了250000元之后,余款2618279.54元一直逾期未付,迫使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才得以實現權利。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原告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支付貨款2618279.54元,并請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滯納金自2018年4月暫計至2018年12月,經龍崗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7民初2935號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貨款2618279.54元,支付延遲支付貨款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違約金385241.94元,后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30057號判決維持。對于原判決未涉及,原告未主張的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這一期間的滯納金,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的規定,被告應當向原告繼續承擔支付義務。二、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代保管被告物料設備的倉儲費用。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30057號判決第三項:原告應于被告付清貨款2618279.54元及違約金385241.94元后,向被告退回放置于原告處的相關物料(詳見雙方于2018年12月28日的點驗清單),現該判決已執行完畢,但被告始終不委派工作人員來取回該物料。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被告發出提貨通知函,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10日內履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30057號判決第三項的提貨義務,如逾期對原告額外造成的倉儲管理費用,將由被告承擔。該提貨通知函被告已于2020年6月28日簽收,但至原告起訴日止,被告仍未與原告聯系取回。被告存在原告處的物料及設備倉庫面積約占原告工廠面積的20%,即346㎡(工廠面積1730㎡×20%=346㎡),按工廠每月租金為每平方米29元折算被告設備存放倉庫面積346㎡的每月租金為10034元,被告應以此標準向原告支付倉儲費用至其全部取回物料設備日止。綜上,懇請法院依法判令如原告訴請。
被告辯稱,1.原告在前一次起訴中未主張2019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滯納金,應當視為已經放棄。在債務本金已經清償的情況下,再次起訴處屬于重復起訴。2.原告主張的滯納金本質上屬于違約金,退一步講,即使原告可以主張,但原告主張的滯納金標準過高,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調整。3.原告起訴主張的倉儲費用依法不能成立,計算標準沒有依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3月開始進行業務合作,被告委托原告開展“云教學機”系列產品的生產研發。2018年1月31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產品采購合同》(編號KYTX20180131001),約定被告委托原告開發航天云教育設備軟件研發項目并向原告采購研發后的軟件產品,原告向被告提供前期的技術咨詢和后期的技術支持服務事宜。合同第一條約定,采購內容為:開源通信智能教學錄播軟件1.0.0(656套)、開源通信智能教學實時監控軟件1.0(2156套)、開源通信智能教學實物展示軟件1.0(656套),價款(含稅)合計3809254.76元,含研發費、前期技術咨詢和后期的技術服務費。第二條約定,被告應向原告預付940975.22元,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不低于1434140元、于2018年6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余款1434139.54元,如被告未如期、足額支付后兩筆款項,則分別自2018年4月1日、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加收未付款項總額2%的滯納金直至被告付清所有款項之日止(不足一月按照一個月計算),如被告未依約履行支付義務,原告有權通過一切追討手段要求被告履行義務(包括且不限于通過訴訟、仲裁、第三方出面索要等),在此過程中所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逾期利息、滯納金、律師費、仲裁費、訴訟費、交通費、差旅費等)均由被告承擔。
合同簽訂后,被告向原告預付了940975.22元,原告隨即開展研發生產工作。2018年3月1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將“開源通信智能教學實時監控軟件1.0”更換為“開源通信智能教學實時監控軟件V1.0”。同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產品驗收確認書》,對上述約定采購項目予以驗收。2018年3月21日,原、被告進行了對賬,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編號為KYTX20180131002(合同價款7708410.23元)、KYTX20180131003及KYTX20180131004(合同價款1450000元)均已付清,合同編號為KYTX20180131001(合同價款3809254.76元)已付940975.22元,尚欠2868279.54元。2018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50000元。2018年10月16日,原告委托廣東鵬鼎律師事務所向被告發出了一份《律師聯系函》,催促被告支付上述拖欠款項及滯納金。2018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了一份《律師函》,認為被告遲延付款的真正原因是原告應當確認所使用的部分必要設備或儀器系由被告提供并將屬于被告所有的財物立即歸還或由雙方清點無誤后制作財物交接清單、協商財物交接方式及具體的時間。2018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發出了一份《中(終)止“云教學機系列產品”合作通知函》,以被告遲延履行拖欠款項2618279.54元、生產費用1040000元,經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為由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止雙方合作終止。2018年11月12日,被告回函稱,原、被告于2018年3月21日在《對賬單》上簽字蓋章后原告就不再為被告生產任何產品,不存在2018年4月至11月1040000元的生產管理費,對賬后已實際終止合作事宜,截止目前雙方一直協商怎樣解決遺留問題,被告認為雙方應就余款支付和財物清點、交接進行談判以解決雙方糾紛。2018年11月16日,原告回函提出處理方案,即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應付款項2618279.54元及滯納金332876.29元,原告在收到該款項后配合被告派駐員工段廣禮對其管理的財物、設備、物料等清點、移交工作。原告回函中還提出被告主張雙方2018年3月已實際終止合作不符合事實,雙方在2018年3月會議期間達成共識,保留最小生產團隊繼續生產運作,生產費用按之前慣例執行,被告有形成內部會議紀要,且自2018年3月至今,雙方生產合作并無變化,原告仍在接受被告委托就被告的訂單進行發貨、返修、測試,被告派駐員工仍居住在原告租賃的員工宿舍并由原告承擔租金等費用,被告設備、物料仍繼續占用原告租賃的倉庫,由原告承擔租賃等費用,擴大生產基地的租賃合同仍在繼續履行,原告仍在承擔租賃等費用,擴大生產所聘用的研發、生產員工過剩,原告仍在承擔工人工資及各項勞動保障義務,上述費用均由原告前期墊付,按雙方約定,被告固定每月承擔130000元。雙方從未作出明確終止合作的意思表示,簽署文件,生產費用還在不斷累計。在被告未清償逾期款項前,被告負有先履行支付的義務,原告有權留置被告派駐員工所管理的設備、物料。被告又復函提出如下處理方案:雙方在一周內完成清點,清點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50%,被告的財物送到指定地點及原告開具全部款項的發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的50%,雙方結清債權債務關系。被告還提出,原告并不享有留置權,雙方在2018年3月對賬后已實際終止合作,原告沒有再為被告生產任何產品,履行的只是售后服務的義務,對原告主張的擴大損失,被告不予認可。2018年12月28日,原告通知被告派駐員工段廣禮對被告方存放在原告處的物料進行了清點,雙方制作并確認了物料清單。
清點完成后,被告未履行付款義務,原告遂訴諸本院并提出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618279.54元及逾期付款的滯納金自2018年4月起暫計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共計385241.94元,支付2018年4月份至2018年11月期間(共計8個月)的研發與生產管理費用3040000元和律師費100000元,被告亦提出反訴,要求原告立即歸還非法侵占被告的全部財物,價值約1716750元,并賠償被告經濟損失431690元,本院針對原、被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作出(2019)粵0307民初2935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被告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貨款2618279.54元;二、被告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遲延支付第一項貨款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違約金385241.94元;三、被告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間的生產費用1040000元;四、被告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律師費100000元;五、駁回原告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被告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不服該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一審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618279.54元及遲延支付上述貨款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違約金385241.94元,雙方均無異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并作出(2019)粵03民終3005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7民初293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二、撤銷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7民初2935號民事判決第六項;三、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應于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上述貨款2618279.54元及相應違約金385241.94元后,向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回放置于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相關物料及設備(具體詳見一審卷宗的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雙方于2018年12月28日的點驗清單)。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同時判決書對訴訟費用的承擔進行了確認。
上述判決于2020年4月28日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2020粵0307執6839號),執行請求為:被告支付貨款2618279.54元、遲延付款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違約金385241.94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間的生產費用104萬元、律師費10萬元、訴訟費用40335.47元及承擔執行費用。本院于2020年6月8日扣劃被告款項并于2020年6月15日支付給原告,該案執行完畢。
2020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發出了一份《提貨通知函》,通知被告在收到本通知日起10天內,委派相應的工作人員并攜帶書面授權委托書到原告倉庫現場清點物料并與原告辦理移交手續。如逾期未提貨,而造成原告額外產生的倉儲、管理等費用,將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前臺于2020年6月28日簽收了通知,但未按時派人辦理移交手續,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倉儲費。被告則認為,原告寄送函的時候,北京尚處于疫情沖擊期間,導致被告未無法提貨。后被告已于2020年9月11日交接了物料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848752.97元;
二、被告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支付倉儲費用10000元;
三、駁回原告深圳市開源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26.2元,減半收取計6663.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1663.1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1272.1元,被告負擔103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國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林丹燕
判決日期
2021-04-01